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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經濟學家給女兒的忠告

第 9 章 完美的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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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和經濟學家們都認為,公平就是對稱。把這個記在腦子裡, 我會從一個寓言故事說起。 曼尼、莫和傑克三人,每人都靠4公頃的樹林生活。他們都想蓋間房子。曼尼和莫都是熟練的伐木匠,而傑克一輩子就從來沒有揮過一下斧頭,如果沒人幫他蓋房子,他就是居無片瓦了。 曼尼和莫有義務去幫傑克蓋房子嗎?有人說是,有人說否,但是我現在還不想在這個問題上立刻表明我的態度。我想關注一下的是對稱問題:根據我現在已經講的故事,曼尼有可能比莫承擔更多的幫助傑克的義務嗎?當然不可能。曼尼和莫有許多不同點(比如姓名不同等),但是,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的差異是和目前這個問題有關的。因為在任何一個和這個問題有關的方面,他們都是相同的,他們對傑克的義務也是相同的。 現在,讓我再多給你一些資訊。在測量了自己的土地面積後,曼尼決定清理出兩公頃地出來,給自己蓋一個五層樓的漂亮房子。而莫, 85

Fair Play 86 最近又重讀了一遍《瓦爾登湖》,認為,一間小屋對自己的生活來說, 足矣,他要給自己留下更多的時間去和大自然進行交流。 有了這些,你會認為曼尼比莫更有義務去幫助傑克嗎?我仍然認力很難下這樣的結論。曼尼和莫對住房有不同的品味,但是這個差異好像和他們名字的差異比起來,從道義上來講,沒法說誰比誰更重要。 因此,對稱原則表明,他們對傑克的義務仍然是一致的(你也許會爭辯說,莫的生活方式表明,他非常討厭艱苦的勞作,因此,如果讓他給傑克工作,對他來說,就是非常殘酷的一件事了。但是,你同樣也可以這樣認為:曼尼的生活方式表明,他特別喜歡在自己的房子上面花功夫,因此,如果強迫他為傑克工作,也會是非常殘酷的。這些論據同樣都會使莫和曼尼擺脫必須幫助傑克的義務)。 但是,如果曼尼、莫和傑克都生活在美國,那麼,他們就都必須服從一種稅制的規定,而這種稅制,完全蔑視對稱原則。因為曼尼比莫工作更努力,獲得的物質財富更多,因此,曼尼就要比莫貢獻得更多,來養活傑克。當然,我們不會死摳字眼兒,要曼尼去傑克那裡幫他蓋房子,但是,我們要曼尼把他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轉讓給傑克,這效果實際上是一樣的(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曼尼也不會自己去蓋房子,他會有其他的工作,掙得工資來買房子)。 最具諷刺意味的是,雖然這種累進稅制要求曼尼的付出比莫要多得多,但卻常常被描繪成為一種根本公平的表現。事實上,它確確實實是一種根本不公平的表現。 沒人會想過用一種非常不合邏輯的推理來侮辱和輕視孩子的智力, 如:“約翰尼得到的蛋糕比你的大,這很公平,因為他玩沙箱,而你卻在玩秋幹。”孩子們知道,你怎麼玩和你怎麼切蛋糕沒有任何道德關係。 但是曼尼卻要遭受這樣的欺侮,有人告訴他:“莫繳的稅比你少,這對他很公平,因為他是在採摘野花,而你卻蓋了所房子。” 如果必須的話,你可以拿走他的錢。但是不要指望他會忍受這種言辭,因為你對小孩子都不會說這種話的,這種言辭只會增加對他的侮辱。

每當談到稅法,經濟學家們就喜歡說,這裡有一個 “公平”(也就是重新分配收入的問題)和“效率”(也就是保持對生產行為的一種激勵)的權衡問題。按照傳統的看法, 累進所得稅是公平的(因為它讓富人承擔了更重的稅務負擔), 但是同時也是沒有效率的(因為它沒有激勵工作)。相比較而言,完全的人頭稅(即無論你的收入多少,每年都是3000美元)據說很有效率但是也很不公平。女但是,一項稅收,每個人的稅額都相同,卻被描述為“不公平”, 這在字面上也說不通啊。在關於稅收政策的辭藻中,“不公平”這個詞從來就沒有“不公平”的意思,它好像有“財富重分論者比希望的要少”的意思(我估計它特別希望在某種政治氛圍中,出現某種語言上的精確用法,這樣,政客就可以用“統一稅”(flat tax)來描述一種按收入徵收不同比例稅額的稅制)。 我不認同這種公平和效率的二分法,因為我不認同這種觀念,即我們通常採取的收人再分配的任何方法都是很公平的。如果一個制度給本質上相同的公民強加上不同的義務,那它就是不公平的。 我們每個人每天都擁有同樣的24個小時。你可以用這些時間來掙錢,也可以用這些時間來享樂。如果你花了一小時掙錢,那麼,這個制度就認為,對你來說,“公平”的做法就是與你的鄰居分享一部分你的收人。如果你花了同樣的時間來享樂,這個制度就不會給你強加任何的義務,讓你與人分享你的利益。 如果我花了1小時,掙了1美元,那麼,我就必須給公共財政貢獻出1/3來。如果你花了1個小時去享樂,你就不必貢獻出1/3小時來為公眾謀利益,比如沿路撿垃圾什麼的。這種根本的不對稱和我們通常認為的公平、公正是完全相反的。 如果收入的差異完全由個人選擇產生,那在我看來, 人頭稅(head tax)就很公平了,起碼從字面上看是這樣的。 Fair Play 87

Fair Play 88 但是,雖然選擇可以解釋許多關於收入分配的問題,但是它也不能解釋全部。我比弗蘭克•西納特拉(Frank Sinatra) 掙得少的原因,不是我每天唱歌的時間比他少,而是我天生沒有一副好嗓子,而這也不是我的錯啊。公我們中的一些人會比其他人更有天賦。如果你比你的鄰居聰明, 或者比他強壯,或者比他更有雄心,那麼是否就意味著稅收制度要求你為鄰居的生活做出些貢獻呢? 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我不太肯定,但是我可以告訴你一種我所知道的最棒的觀點,這種觀點對上述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先打個比方,來說明我們是帶著社會義務來到這個世界上的:在我們出生之前, 以及在我們可以預知自己的地位和身份之前,想像一下我們可以確保 (自願地)彼此都不是天才。換句話說,想像一下,我們可以簽下這樣的合同:“如果我們其中一個天生精明,另一個天生愚鈍,那麼精明的就要把他一半的收入給愚鈍的。”我用“精明”這個詞,意思是“有很強的掙錢能力”,而“愚鈍”則指相反的意思。如果我可以想到一個詞可以表達“有很強的掙錢能力”的意思,我就會用那個詞,而不用 “精明”了。 要在現實世界中執行這個合同,即便我們從來沒有寫過這樣的合同,我們也會碰到一個很好的哲學問題。法庭在強制執行合同時,常常只要是訴訟當事人想到了,並寫人合同條款裡的,它都會去執行, 經濟學家們一般都贊成法庭的這種做法。如果有的合同條款人們忘記寫了,我們也去執行,那麼,我們為什麼不應該執行那些人們沒法寫的合同呢?僅僅是因為他們還沒有出生這個不便條件嗎? 但是,除非你知道合同的內容,否則你就無法執行這個合同,因此,問題就是必須搞清楚,如果我們自己還沒有出生,我們這個合同的內容應該是什麼。從數量上來考慮這個問題並不難。我們有很準確的關於現實世界中天才分佈的資料,因此,可以合理地估量我們面臨的風險有多少。我們還有現實世界中保險銷售量的準確資料,因此,

我們可以合理估量出有多少人願意做出一定的犧牲,來避免其他各種各樣的風險。我的同事雨果•霍彭哈恩和詹姆斯•卡恩就用這些估量方法估算出,在未來的議會中,議員們會同意這樣的決議,77%的人 (都是最有才幹的人)將要徹底去養活剩下的人。換句話說,也就是大家會認為,23%的人口將會永久失業,靠福利過活”。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數字。如果你同意這種關於執行合同的論點, 這就意味著現實世界上的福利國家的數量應該大量增加。但是,如果你再另外增加一個考慮因素,你就會得出一個新的數字,同樣很有意思,但是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 下面就是那個額外的考慮因素:根據霍彭哈恩和卡恩的理論,我們不但要同意讓那23%的人口永遠靠福利過活,我們還要同意必須非常慷慨地贊助他們,讓他們過得比那77%工作的人還要幸福。但是, 霍彭哈恩和卡恩的計算沒有認識到,這樣的做法會導致有人逃避勞動, 即精明的人會作假,使自己也可以享受福利。這樣的話,這個制度就會崩潰。 換句話說,這種方案會產生非常嚴重的消極阻礙作用,最終, 所有人都會餓死。如果存在某個中央機構,它可以正確估量人們的才幹,強迫那些精明的人去履行他們這種與生具來的合同,而不是靠施捨過活,那麼,以上的擔心就不是問題了。但是,如果人們隱瞞他們的技藝,那麼,原有的合同就必須重寫,以此來避免災難的發生。 因此,讓我們回到我們出生前的時候,重新協商我們的合同。權衡如下:我們仍然渴望那種大型的社會安全網。但是我們也認識到, 對工人來說,支撐這個安全網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我們不想讓他們認為,在如此重負之下,他們寧願這個安全網徹底崩潰。為了挽救這個系統,我們必須縮減它的規模。但是縮減多少呢? ① 在我寫這本書時,霍彭哈恩和卡恩正在努力把他們這種非常粗略的估算並人一個更加完善的分析當中去。當然,這項研究成果還沒有出來。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 就因為在類似領域內的開創性工作而在1996年榮獲諾貝爾獎。 89

90 我們仍然可以做出一些比較粗略的估算,而估算的基礎就是我們所看到的人們在現實社會的類似市場上做出的一些交易。估算的結果是,在考慮到其消極阻礙作用後,我們希望去資助的失業人口不再是23%,而是0.6%,換句話說,接受資助的失業人口實際上幾乎是零。並且那些仍然可以享受福利的少數人,他們現在得到的收益也要少得多了。也就是說,我們將決定,基本上是完全廢除福利制度。 這完全是一個成本和收益的問題。保護23%的人口,是一個安全網的底線,如果我們可以採取某種措施防止它被濫用,那麼,這個安全網的成本是合算的。但是,如果這個安全網存在某種可以預知的, 一定程度的濫用(即人們假裝是屬於那23%之內的),那麼,整個安全網的代價就會變得非常高昂,以至於我們寧願放棄這種安全網,只留下一些可以保護那0.6%的底線的東西(事實上,對他們的資助甚至也只是最低限度的)。 就像23%大得令人吃驚一樣,0.6%也小得讓人吃驚。我們是否能夠期望把這兩個極端綜合一下,成某種對政策有實際意義的指導呢? 可以,但是必須進行幾項解釋說明。首先,只有當那些虛構的、 生前訂立的合同有一些實際的道德影響時,整個方案才有意義。我並不完全相信這些合同,但是它們看上去有一些道理,為了辯論,我還是願意接受它們。其次,我們必須接受霍彭哈恩和卡恩估算出的數字。 這麼做更難,因為即便霍彭哈恩和卡恩他們自己也是剛剛開始思考這些問題,我相信,隨著他們思考的愈加成熟和完善,他們的數字也會發生變化。但是,目前這是我們所能得到的最準確的數字了,而且, 最終的數字也許看上去和現在粗略估算的數字沒有多大的差別,這也並不是什麼讓人難以置信的事。來,我們繼續,當然,要有適當的小心和謹慎。 公我的方案是,首先,為再分配的稅收制度列出一些假設的標準,然後,設計一個能夠滿足這些標準的最佳制度,

最後,仔細考慮一下這個結果是否令人滿意。女以下是假設的標準: 標準1,從理論上說,應該有一個實實在在的再分配體制,涵蓋所有的人,從最有才幹的到最沒有才幹的。我的標準中要包括這一點, 至少是暫時性的,即便它和我所有的直覺格格不入,當然,除了一種直覺之外,那就是,認為一個好的論據總會戰勝你的直覺。霍彭哈恩和卡恩已經找到了一個很好的論據。 標準2,但是,如果這種再分配製度確實有消極阻礙的作用,那麼它就應該被盡力收回,甚至可以回到零點。這個標準也是建立在和標準1一樣的基礎上的,即根據那些計算結果,它是需要我們在出生之前就達成一致的東西。 標準3,因此,避免消極阻礙作用是很重要的。這一點從標準1和標準2就可以很清楚的推理出來了。如果再分配是那麼的重要,而且我們又願意犧牲再分配來避免消極阻礙作用,那麼,可想而知消極阻礙作用一定是一種非常可惡的東西。 標準4,我們不應該向實際的收人徵稅,而應該向可能的收入徵稅。 換句話說,我們不應該向成果徵稅,而應該向能力征稅。這一定必須得到加倍強調,因為效率和公平都需要這一點。 效率需要這一點,是因為在目前我們著意避免消極阻礙作用的方法中,這是最有把握的一種方法了。向工作成果徵稅,會讓人們更不願意工作,而向智力征稅,卻不會使人們變傻(它也許會迫使人們裝傻,但那並不是一回事)。更普遍的觀點是,當稅收阻礙了經濟生產活動時,就會導致低效率;因此,最有效的方法是不向行為徵稅,而向某些不變的特性徵稅。如果你的行為不會影響你的稅單,那麼,你的稅單也就不會影響你的行為”。 ① 如果認為效率就是要我們向能力(或者說可能的收入)徵稅是有一點誇張了,事實上,效率所需要的全部就是我們不要向成果(或者說實際的收人)徵稅。單一的人頭稅就相當不錯。 Fair Play 91

92 上天保佑,公平(或者說平等,或者你願意的稱呼)加強了對效率的種種需求。還記得曼尼、莫和傑克嗎?因為曼尼和莫比傑克的技術更好,因此我樂於接受這樣的觀點,即曼尼和莫應該幫助傑克蓋房子。曼尼和莫來到這個世上後,他們的技術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卻使他們其中一個比另一個負擔更多的義務,這在道義上是站不住腳的。曼尼選擇比莫多掙些錢,而莫選擇比曼尼多些時間享受閒暇。傷害這其中任何一種選擇都是沒有效率的,而且也是根本上不公平的②。 標準5,對於個人的納稅義務,應該設立一個合理的上限。我個人的感覺,一個人的納稅額,不應超過平均稅額的5倍。但是,如果有其他的額度是由以上那些標準得來的,我也會接受。 標準5說的是自由的優點,而前4個標準說的是公平和效率的優點。 標準5還包含了這樣一個原則,即對於我們的社會責任來說,是有某種限制的。無論我們對我們的公民負有什麼樣的義務,我們都應該能夠首先完成這些義務,然後再繼續前進。 在加上了標準5之後,其實我已經部分破壞了標準1的思想基礎。 原來的思想是去加強我們已經寫好的生前的合同(當然是如果我們能夠的話)。現在有了很好的理由使我們相信,這些合同裡將包括一種對某種技藝的稅收,這種技藝可以讓人在市場上獲得成功。因為成功的可能是沒有限制的,每時每刻都可能有一個比爾•蓋茨誕生,那麼, 看上去個人稅也應該不受限制。 但是,不要忘了,以上所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人類的某種本能上的,即人類想方設法讓事物向好的方向發展,不出現不好的結果。在這種本能的指引下,我也想確保自己不會設計出一種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稅收制度。霍彭哈恩和卡恩的觀點讓我進行收人再分配,我會這麼做,因為我認為他們的觀點也許是對的。但是我也想在那種再分配 ① 我敢肯定,要做到公平,如果曼尼決定多賺錢,就要禁止向曼尼這種決策徵稅。但我不明白,是否要想做到公平,就必須向曼尼和莫的技術徵稅,但是霍彭哈恩和卡恩的理論就是這麼說的。

上設立某種限制,因為我同時認為,他們的觀點也許是錯的。 如果上帝想在以上5個標準的基礎上實施一種稅收制度,那麼一切會很容易辦到。上帝知道每個人的掙錢能力, 他可以據此給每個人分配一定數量的稅額。上帝也有能力讓每個人繳清稅款。女要想複製上帝的稅則,就要求我們的領導人無所不知,無所不能。 但是,作為凡人,我們沒有這樣的知識和能力,直接向人們的掙錢能力征稅,我們所能有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估計一個最佳的徵稅方法。 這就意味著向特徵徵稅,因為特徵會是掙錢能力的一種很好的預報器。例如,白人(平均上)比黑人掙得多,那麼直接對收入徵稅可能對工作產生消極影響。但是向白人徵稅,卻不會有什麼消極影響, 且也同樣起到了把收人從(平均上)相對較富的人群再分配給相對較窮的人群。如果你是白人,每年交納1萬美元的稅,如果你是黑人,每年交納5000美元的稅,這是一種非常有效,同時也是累程序度非常高的一種稅。 把種族和掙錢能力聯絡在一起考慮是有相當缺陷的,比爾•考斯貝(Bill Cosby)就是很好的例證。於是,我們可以向男性、向身高、 向美麗徵稅,使我們的制度接近完美(雖然還不是十分的接近);這些特點都肯定和收人有關。 (在向美麗徵稅的問題上,很重要的一點是,只向自然的美徵稅; 否則,我們就會打擊人們在洗髮水、化妝品和牙科上的消費。事實上, 如果我們想要周圍都是美麗的事物,我們就會去資助美麗的事物,而不是向它徵稅,魚與熊掌不可得兼。在這個問題上,收人再分配和有魅力的人們,正是魚與熊掌的關係。) 倘若這些特徵和收人有非常緊密的關係,那麼,向這些特徵徵稅就具有很好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了。倘若這些特徵永遠不變,向這些特徵徵稅也就非常有效了,因為沒有人會為了避稅而試圖浪費這些資 93

94 源。在實際操作中,特徵稅有一個上限:一旦你已經交納了“白種稅”、 “男性稅”和“身高稅” ',那麼,你就可以去自由地賺取所有你想要的免稅收人了。 你也許認為徵收特徵稅是一種很極端的、未付諸實施的提案。但是我認並不盡然。例如,女性的預期壽命比男性的長,因而收益會比男性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體系還在向男性徵稅。而平等權利法案就好像是某種對白種人的稅賦。當然,它們也並不完全相同,因為平等權利法案不僅僅是把收人從白人轉移給黑人;它還成為了一種障礙, 影響了工作和工作申請者之間有效的匹配。但是,即便它們不完全相同,它們也不是完全的不同。 以下是我所知道的支援平等權利法案的最有力的論據:首先, 生前合同的神聖性要求去把富人的收人轉移給窮人;其次,如果這種轉移是建立在實際收人的基礎上的,那麼,對於工人們來講,轉移收人就是一種令人難以接受的巨大打擊;第三,因此,避免這種打擊的影響就會成為我們退卻的一種充分理由,我們會選擇一種並不太完美的次優方案,即透過把白人的收入轉移給黑人,我們至少可以大致把收人從富人轉移給窮人;第四,直接徵收“白種稅”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因此,我們就求助於平等權利法案這種間接的 “白種稅”;第五,我們已經認識到,這種間接稅導致了效率低下, 因為它把一些不合適的人放在了不合適的崗位上,但是,總的來說, 我們寧願存在這種效率低下的模式,也不願採取任何其他改進的方法。 對我來說,這種觀點雖然是由我的一個同事在午餐桌上提出並且一直堅持的,但是它實在是站不住腳。但是,我不想跑題,去列一個關於我的反對理由的冗長清單,我只是想向這種辯論的精神致敬,這種精神讓人努力在一種道德至上的原則基礎上,進行一種具體的政策分析(當然這不包括它對政治可能性的一種輕率假設)。 平等權利法案只是一個與主題無關的問題,我們還是回到收入再分配這個主題上來吧。理論上說,我們應該以智力這樣的特徵為基礎來進行再分配,但是這樣行不通,因為要偽裝出一個低智商的測試分數簡直太容易了。因此,我們只好以像種族、性別、身高這樣的特徵為基礎進行再分配了。 在實際情況中,這也是一種以再分配為目的的稅收所能達到的最公平的結果了。這也與霍彭哈恩和卡恩的計算結果明顯一致,並且這種再分配方案也試圖避免對人們的努力精神產生傷害,同時也儘量避免妨礙其他的自由選擇。如果這種特徵稅是無法接受的,那麼,人們曾經設計出的任何一種收入再分配方案都是無法接受的。 眾但是,還是有些問題。如果說這種稅收是非常完美的, 那麼,為什麼它看上去還似乎有點讓人反感?不單單我有這樣的感覺,每個聽過我描述它的人,都有這種感覺。我打算認真對待這個問題。如果我們可以搞清楚為什麼這種完美的稅收還會讓我們感到彆扭,那麼,我們就可以大體上搞清楚我們對於稅收的感覺了。因此,讓我們探究一下這種“完美的稅收”的不完美的地方。文但是,怎麼會有不完美的地方呢?這種稅收被設計成為既是效率的典範,又是對生前合同的一種公平的履行方法。因此,通常根據效率和公平的雙重標準,這種特徵稅看上去是無懈可擊的。 但是,表象往往是具有欺騙性的。我將在下一章證明這種特徵稅, 以及任何一種稅收,都會在方方面面招致嚴厲的批評。我來預先給你看一下這個證明的一些情況吧。 首先,效率是一種好壞參半的事。當政府得以很有效率地徵稅時, 他們就很可能徵稅過多了。如果說徵稅的力量是一種破壞的力量,那麼,這種力量越有效率,它破壞的速度就越快。 這個論證不僅僅是反對特徵稅,同時也是在整體上反對各種各樣涉及再分配的稅收。如果說低效率的稅收成本太高,而高效率的稅收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那麼,就可以說,根本沒有、也無法設計出一 95

Fair Play 種可以讓人接受的稅收來。 其次,我們還沒有結束對公平的邏輯性的探討。有關那些生前訂立的合同的道德狀況,還有許多要說,而且其中有許多會在霍彭哈恩和卡恩編織的理論幕布上戳出些大洞來。真不知道剩下的這些“碎布” 還能不能湊出一個觀點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