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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經濟學家給女兒的忠告

第 11 章 責任:年輕人要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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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政府並不總是一種向“善”的力量。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日裔美國人被拘留。20世紀50年代,許多毫不知情的公民被偷偷進行了輻射實驗。還有,黑人曾經在南方被奴役了幾十年。 這些事件中的合法的受害者已經要求政府進行賠償,並且已經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他們辯辭的根據是一項公正的基本原則,即如果有人做了一件壞事,就應該強制作惡者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這項原則是好的,但是和我們的問題毫不相干,因為這些特定壞事的作惡者不可能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在許多案件中,當時的獄卒和科學家已經去世很久了;不管怎樣,他們永遠也不會有足夠的資金去支付他們所做的壞事的代價。 但是,司法的基本原則卻不是這樣的:當有人做了壞事後,就要強迫一個無辜的第三方去賠償受害者。就我個人而言,我從來沒有拘禁過任何人,不論是日裔美國人還是其他什麼人。我也從來不知道如 Fair Play 111

Fair Play 112 何進行輻射實驗。但是,我和美國的其他納稅人,大多數和我一樣無辜,當這個政府過去對民眾造成了傷害,現在想去消除所產生的影響時,卻號召我們替政府買單。 一旦政府做錯了事,政府就應該賠償,這說起來很容易,就跟說其他許多毫無意義的事一樣。但是,真正在發生的是這樣的:約翰傷害了瑪麗,然後約翰消失了,於是,現在瑪麗要鮑勃來賠償她。 你也許會說,鮑勃應該對他的政府的行為負責,就像一個比薩店老闆應該對他的司機的行為負責一樣。但是這是一個很不恰當的類比。 比薩店老闆可以選擇他的司機和司機的路線。但鮑勃卻不能選擇那些被選舉出的官員或者他們的計劃,這些官員是透過鮑勃鄰居的投票決定強加給鮑勃的。 次剝奪別人的勞動成果可以獲得利潤,但是通常在良心上很難過得去。這也就是為什麼19世紀的奴隸主接受了種族主義思想的原因,這有助於安撫他們良心上的不安。20世紀的政治家們也採取了類似的策略,為了證明他們的累進稅制的合理性,他們把那些高稅收的受害者都妖魔化了,稱之為經濟掠奪者。穴同樣也會發生這樣的事,當一件壞事的真正受害者在尋求賠償時, 他不是從真正幹壞事的人那裡要求賠償,而是從一個毫不相干的旁觀者那裡要求賠償,而且那個旁觀者那時肯定會不知何故被描述為應該對這件罪行負責,其實他根本就什麼都沒做! 處處得到維護的弱勢種族預留制(以及更普遍的平等權利計劃), 被認為是對過去奴隸制的一個公平的補償。不幸的是,這些計劃、方案的成本大部分被白人承擔下來了,但是這些白人的祖先,是在奴隸制被廢除後很久才來到美國的。奴隸制是有一種揮之不去的影響,但是種族優先制不是消除這種影響的辦法,它只會把這種影響從一方無辜者轉移到另一方無辜者。

最近,我在杜克大學把這些講給許多大學生聽,其中一個學生做了一個非常有見地的觀察報告,他說,美國黑人所受的壓迫並沒有隨著奴隸制的消亡而終結。他認為,甚至在20世紀,一個移民家庭來到美國,他們也能從奴隸制滅亡後又實行了幾十年的種族隔離制和吉姆•克勞法中獲益(Jim Crow,指美國南方各州的歧視黑人立法)。 對於他的觀點,有兩個答覆。我先大致提一個,再詳細說說另一個。首先,美國地域遼闊,差異很大。很難講住在紐約下東區的一戶義大利移民可以成為密西西比種族壓迫制度的受益者。 第二個答覆並不是那麼顯而易見了,但是更重要。答覆是這樣的: 吉姆•克勞法是一個在種族之間進行貿易的壁壘。而經濟學家們都知道,一般說來,貿易壁壘對所有人都是有害的。白人們不得為黑人顧客服務,不得投資黑人的企業,不得僱傭黑人工人,不得給黑人僱主工作,他們是吉姆•克勞法的受害者,而黑人的遭遇也是一樣。 否認這一點,那他的經濟學就有問題了。而且還可能成為種族主義者。吉姆•克勞法不讓黑人和白人做生意,同時也不讓白人和黑人做生意。於是,無權和白人做生意就是一種壓迫,而無權和黑人做生意就不是什麼大事,誰會這麼認為呢? 當然,大家都知道,吉姆•克勞法是由白人選民制定並頒佈的, 因此,人們就很可能認為這些法律一般會對白人有利。但是這種邏輯需要一種民主理論的支援,而這種理論往往和我們的實際經歷相左。 食糖補貼、菸草補貼、花生補貼以及馬海毛補貼,都是美國選民頒佈執行的,但是,沒有一個理智的人會認,這些補貼一般是對美國人有利的。相反,他們有利於一小撮特殊的利益團體,而這些利益團體在利用政治權力來剝削大家。 我們大家也都知道,吉姆•克勞法並不僅僅是一個貿易壁壘,它還意味著很多很多。它涉及到了侮辱嚴重程度,從對水源實行種族隔離使用,到對公共教育實行種族隔離,提供不公平的學校教育等等。 因此,毫無疑問,吉姆•克勞法使黑人的負擔要遠比白人沉重。即便如此也遠不能說白人是受益者,而且也遠不能說在吉姆•克勞法的庇 113

Fair Play 114 護下,白人享有許多生活的特權,因此這些白人就欠著黑人些什麼。 因此,就存在一種政治上的爭論,就是說,如果我們採用遊戲場上的標準來行事,就根本不會存在任何爭議了。例如,如果約翰偷了瑪麗的沙桶,沒人會想讓無辜的鮑勃去給瑪麗賠償。 文凱萊在兩歲的時候開始上學前班了。那時,我喜歡坐在父母觀察間裡,透過一個雙向玻璃照看她。一次,我的思想開小差了,這時,凱萊突然摔到地上,哭了起來。老師過來問她怎麼回事,她卻哭個不停。老師就問旁邊的孩子,大家都不說話,最後,一個小姑娘才說:“摔倒了。”老師問凱萊:“你摔倒了?”她一邊哭著,一邊糾正說:“一個小男孩把我推倒了。” 老師就開始嚴厲地批評埃裡克,因為他是在旁邊惟一的男孩子了。這時,凱萊鎮靜下來,打斷了老師,堅定地說:“不是埃裡克,是歐文。”女來到這個世上還不到兩年,凱菜已經領會到,要譴責,就要譴責真正應該譴責的人。雖然埃裡克和歐文都屬於同一個集體,但是這也不能讓埃裡克歐文的行為承擔責任。 (雖然關係不大,但是我還是想講講這次推人事件的後果。大約一個星期後的一天,我正在給她讀一本書。上面有一個小男孩的照片。 我問她,她是否知道這個男孩的名字。她沒有回答。“是丹尼嗎?” “不是。”她輕輕地、不太肯定地回答。“是埃裡克嗎?”她又給了我一個同樣的回答。“是歐文嗎?”她的臉立刻漲紅了,咧著嘴笑道“不是⋯⋯”,並且拼命地搖頭。第二天晚上睡覺的時候,關了燈,給她講完故事後,她漸漸閉上眼睛睡著了,但小聲嘀咕著“歐文⋯••”) 當一個孩子傷害了另一個孩子後,沒人會同時責備其他的孩子。而當一個成年人傷害了另一個成年人後,至少當他是在政府的名義下這麼做時,其他的成年納稅人此時就會被要求分擔改正錯誤行為的費用。 為什麼會是雙重標準呢?更重要的是,這種雙重標準能被證明是合理的嗎?我認為,答案可以是一種有條件的“肯定”。的確存在一種合法的正當理由,這種理由有時適用,有時卻不適用。這種合法的正當理由是這樣的:因為壓迫少數人比起壓迫多數人來,更容易逃脫懲罰,因此,制定這樣的法規就很有用處了:規定對於每一次壓迫行為, 多數人都必須最終對少數人進行補償。但是這種法規會帶來這樣的可能性:多數人會起來反對這種對少數被壓迫者的保護。 前面提到的那種正當理由就成了憲法第五修正案中“徵用條款” 的基礎,這項條款實際上是說:如果政府不進行補償,它就不能徵用你門前的草地,並把它建成一個公園(準確的表述是“私有財產不得在沒有適當賠償的情況下,被徵公用”)。 或者更準確地說,因為政府從來不會為任何東西進行補償,所以, 如果政府想徵用你門前的草地,建造一個公園,它就必須強迫許多其他納稅人對你進行補償。第一眼看上去,就知道情況並不是這樣的, 這個徵用條款就沒有包含任何簡單的道德準則,如“你不得偷盜。”它的意思卻是:“你不得偷一個人的東西,但是可以偷幾百個人的東西。” 如果從字面上解釋,徵用條款將會禁止大多數的稅收,因為大多數稅收(自然包括所有以收入再分配目的的稅收)都包含以下的情況:徵用私有財產而沒有適當的補償。但是,傳統的(以及非字面的) 解釋卻允許那種型別的徵用,不過,它又禁止徵用一個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而不進行補償。如果徵用條款按常規加入某種基本的公正原則或道德原則,那麼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區別了,因為沒有了這種區別賴以存在的基礎。但是如果轉而把徵用條款當做一種實用的手段去控制政治上的貪婪,就非常有意義了。一個不誠實的政治家,如果他的行為只會引起一個選民的注意,他仍然會毫不猶豫地繼續不誠實下去;但是,如果這個不誠實的政治家被迫選擇他的行為或者引起大家的注意, 或者根本不要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出於謹慎,他也許會選擇後者。 前面說過的正當理由也使我打算提一條憲法修正案,給每個人的稅額定一個上限,比如是平均稅額的五倍,如此以來,如果2000年一個美國人平均交稅1萬美元,那麼,所有美國人當年的稅額都不得超過 115

116 5萬美元。這樣,就迫使政策制定者們不得不把任何一個新的政府開支負擔分攤到許多納稅人頭上,因而使得政府擴張必定遭到廣泛的反對。 政府的權力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支援,因為它是受到被統治者的限制的。革命的威脅,或者至少是群眾的不滿,是一種有效的“向善”的力量。我們可以透過各種法律和制度來控制這種力量,如徵用條款或者我提出的稅額上限修正案,這些法律和制度可以規定,每項新的政府費用,必須得到廣泛的分攤。這樣,政客們就不會去冒險討好10%的選民, 而冒犯其他60%的選民了。 對政府的錯誤進行事後補償的機制,也可以用來控制上文提到的那種“向善”的力量。如果選民今天交稅來補償昨天的錯誤,那麼, 他們就會更加警惕,與今天的錯誤作鬥爭,以免明天去交稅來補償今天的錯誤。在遊戲場上也可以使用類似的規則:如果任何一個孩子有不良行為,那麼,所有的孩子都得受罰(這樣的規則在佔領區和戰俘營裡都得到了成功運用)。這種規則可以有效地讓孩子們互相監督彼此的行為,而且好像也說得過去。但是,如果說這是一種公平的方法, 那就純粹是謊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