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每隔幾年更新一次,或在家庭狀況或稅法發生變化後更新。可以使用附錄(Codicil)來修改您的遺囑,而無需重新起草。附錄應專業地安排和執行,因為直接編輯您的遺囑可能導致其失效。雖然附錄是一種選擇,但由於它們必須以與遺囑相同的方式執行,因此重寫包含變更的遺囑可能同樣簡單。隨後可以銷毀舊遺囑及其副本。
在遺囑的背景下,您可以為遺囑執行者創建一份額外的指示書(Letter of Instruction)。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這封信可以提供更多關於您意願的細節。這可以包括如何分配較低財務價值(但或許具有較高情感價值)的個人財物,這些財物不一定會包含在遺囑中;關於您的葬禮或追思會的意願;以及其他我們將在最終願望章節中涵蓋的方面。您也可以說明您希望如何使用某些財產的意圖,例如讓家族成員保留度假屋而非出售它。由於這不是法律文件,它較為非正式且容易更改。它也無法在法律上強制執行,您應在信中附上一條說明,表明您了解其在法律上無法強制執行,以幫助防止對您遺囑的任何潛在挑戰。只需確保簽署並註明文件的日期,以便人們確定要使用的最新版本,並建議丟棄較舊的版本以減少潛在的混淆。
信託在遺產分配中的角色
信託是一個特別複雜的主題, benefiting from 專業建議以確定其效力,並在指導其創建和管理方面提供幫助。信託提供了一種方式,讓受託人(Trustee)為受益人持有財產的法律標題。並非每個人都需要信託,但也並非只有極富有人士才需要使用信託。信託在遺產稅管理之外有許多潛在用途。
考慮創建信託的一般原因有兩個:一是為了在分配遺產過程中提供更大的控制權,同時避免認證程序,特別是當涉及未成年人作為受益人時;二是有助於減少遺產稅。在本節中,我們將專注於
首要考慮事項,即使用信託來管理遺產,但前提是遺產規模不足以讓遺產稅成為考量。這意味著我們將在此討論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其可在委託人生存期間進行變更。在章節後半部分,我們將探討設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以協助管理遺產稅。
信託可以透過自行 DIY 的方式設立,但這存在許多潛在陷阱與未預期的後果。因此,務必諮詢專業人士以確定最佳做法,並確保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能達到預期效果。我的目標是幫助您成為這些討論中的知情參與者。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於達成規劃目標、但與減少遺產稅無直接關係的信託應用案例: • 擔憂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後的資產管理問題 • 避免生前信託(living trust)持有的資產在身故時進入遺囑認證程序,從而降低遺產成本並維持隱私 •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無法直接繼承資產 • 控制向可能缺乏足夠責任感來管理全額接收資產的受益人分配資產(例如:禁產信託 spendthrift trust) • 在不同州擁有房地產,並希望避免那些州的遺囑認證程序 • 曾兩次以上結婚,且有來自先前婚姻的子女 • 保護資產免受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 • 若配偶再婚,為子女保護資產 • 若子女的配偶離婚,保護資產免受其影響 • 以不影響政府福利資格的方式,照顧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成員(例如:特殊需求信託 special needs trust)
如果您決定信託將是遺產規劃中有幫助的一部分,一個重要的決定是使用生前信託還是死因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生前信託是在個人生存期間設立並注資,而死因信託則是根據遺囑中概述的條款,在身故後設立並注資。生前信託也可能規定在身故時創立新信託。
對於任何類型的信託,有幾個關鍵角色需要留意。委託人(grantor)設立信託並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該信託。信託隨後取得其所接收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信託持有的資產可能被稱為信託財產、信託資產或信託本金。委託人
同時指定受託人(trustee)來管理信託財產,並決定受託人如何及何時將該財產及其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其他收益轉交給信託受益人。受託人扮演受信人(fiduciary)的角色,致力於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受益人(beneficiaries)是從信託中獲得利益的人,他們最終可能會完全繼承信託資產。生活權益或收入受益人(Life estate or income beneficiaries)對信託財產可能擁有有限權益,該權益持續固定時期或直到該受益人死亡為止;而最終受益人是當收入受益人的條款結束後,最終將獲得信託財產的人。公司信託(corporate trust)是指被選任擔任受託人的銀行或信託公司。
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也稱為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或由設定人(settlor)、委託人(grantor)或捐贈人(donor)設立的信託,提供了一個框架,讓您在世時將財產轉移至信託,以便在您喪失行為能力時由除您以外的受託人進行管理,並包含關於身故後發生的事宜之規定。可撤銷生前信託可以設計為單一人名義,或由夫妻共有,以管理共同擁有和單獨擁有的財產。在使用生前信託的情況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可以為同一人,並且可以指定繼任受託人(successor trustee),在原受託人(即您)喪失行為能力或身故時接管控制权。也可以添加次要受益人(secondary beneficiary),用於主要受益人(即您)身故後的情況,而委託人(即您)可以設計指令,說明如何向各種繼任受益人分配資產以及分配的時間框架。
可撤銷生前信託允許委託人在生前且保持心智健全的情況下,修改信託、移除財產或完全撤銷信託。由於可撤銷生前信託並未註冊為獨立法律實體,委託人繼續就信託財產繳納稅款,彷彿他/她仍然是信託內財產的所有者。生前信託通常在委託人身故後從可撤銷轉變為不可撤銷。在使用生前信託的情況下,資產仍屬於委託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單獨使用並不能減少潛在的遺產稅。就此而言,可撤銷生前信託可被理解為一種隱形或穿透式實體(passthrough entity)。這與我們稍後會討論的不可撤銷信託不同。
生前信託是透過「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創立的,其中將創立者列為受託人。財產隨後可以轉移至信託,作為受託人,您仍然可以管理和完全控制這些財產。您也可以在自己生前指定自己為主要受益人,並在您身故後,由次要受益人通過非遺囑認證程序繼承資產。您的遺囑也可以指示額外的遺囑認證資產在您身故後轉移至信託。此外還指定了一位繼任受託人,當您不再願意或無法繼續自我擔任受託人管理時,由該繼任受託人接手管理。還可以納入獨立的方法來判定無行為能力,以便讓繼任受託人接管,例如由兩位醫師進行判定。
為了總結這個過程,我們可以將生前信託分為三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委託人尚在世且具備心智健全能力。委託人同時擔任生前信託的受託人和受益人。第二階段是如果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此時,繼任受託人接管管理權,以造福仍是信託受益人的委託人。第三階段是委託人身故時。此時,繼任受託人管理信託,將資產分配給其次要受益人。
各種各樣的資產和財產都可以轉移至信託。選項包括銀行帳戶、經紀帳戶、房地產、車輛等。在許多情況下,可以選擇在生前將資產轉移至信託,或者使用受益人指定、死亡轉移條款(transfer-on-death provisions)或遺囑,在身故時將資產轉移至信託。在生前轉移的兩個優點是: successor trustee 可以在您喪失行為能力期間管理資產,以及在資產需要先經過遺囑認證的情況下,協助在轉移至信託前使資產免於遺囑認證程序。
在確定生前信託的資產時,對於 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個人退休帳戶)和其他合格退休計劃有幾點額外注意事項。首先,它們不能在所有者生前由信託持有,因此將這些資產放入信託只能透過身故時的受益人指定來完成。此外,將信託用作退休帳戶的受益人可能並非明智之舉,特別是如果您的配偶仍在世。這將消除配偶從繼承這些資產中獲得的好處,甚至可能導致非自然人受益人在強制最低提領額(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s)方面受到較差的待遇。除非信託以特定方式設立,否則繼承的帳戶可能在五年內需要被清空。這將在章節後半部分進一步涵蓋。
退休規劃指南
就分配而言,信託相對於遺囑和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的優勢在於,可以針對死後的分配過程提供更詳細的指示。資產不必一次性全額發放,這有助於管理給未成年人的分配、給成年但可能不夠成熟以一次性接收所有資產者的分配,或為受益人提供其他債權人保護。相反地,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可以在委託人死亡時要求設立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以協助管理信託資產的分配過程。透過遺囑,經過處理完遺產認證業務並結案後,認證資產會一次性全額分配給受益人。
針對未成年人(如子女或孫子女)的信託,可以規定資產在選定的年齡之前不得動用,該年齡可遠超過法定成年年齡,僅允許支付經監護人批准的教育、醫療和生活費用等特定開支。這些信託可以透過遺囑設立為 testamentary trust(死因信託),或是作為生前信託的一部分設計,使其在委託人死亡後轉變為不可撤銷的兒童信託。
這些信託可以設立為單一信託,也可以讓每個子女獲得單獨的信託。若採用單一信託,可能包含「撒佈」(Sprinkling)條款,賦予受託人在受益人間以非均等方式分配信託收入和財產的自由裁量權。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信託支持多個面臨不同教育成本的子女的教育支出,委託人可能不希望因為某些子女的教育費用較高而在其他地方進行抵銷。委託人也可能希望加入防浪費信託(Spendthrift Trust)條款,旨在防止受益人揮霍信託資產,或保護資產免受受益人債權人的追索。
此外,這種由信託提供的財產控制機制,對於曾結婚多次的人來說非常有用。委託人可能希望平衡對倖存配偶的支持需求,同時也要為前次婚姻所生的子女提供繼承權。信託可以設計為讓倖存配偶成為信託中終身權益受益人,規則定義倖存者在其有生之年所能獲得的支持金額和類型,並且當該倖存配偶去世時,剩餘的任何財產將根據信託創設人定義的最終受益人進行分配。倖存配偶可能能夠獲得信託產生的收入,可以使用信託擁有的財產,並在特定情況下(如醫療費用)侵蝕信託本金。透過這種方式,倖存配偶可以從信託獲得支持,而不必擁有或控制該信託。信託在委託人死亡後即成為不可撤銷信託。
擁有生前信託並不取代遺囑的需求,當然,若要指示設立死因信託,則必須有遺囑。但即使大部分資產都持有於生前信託中,遺囑仍可提供備援,涵蓋未納入信託的任何其他尾端事項或財產。例如,過渡遺囑(Pour-over Will)只需在死亡時歸集任何剩餘資產,並指示將其轉移至信託中。如果您希望指定自己的執行長(Executor)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必須要有遺囑。
生前信託支援人生的三個階段:委託人生前且有能力控制信託資產時;委託人身故無能,需要他人管理信託資產時;以及委託人死亡後,希望將信託資產指示分配給受益人時。相對地,死因信託僅發揮最後這一角色的功能,因為它僅透過遺產認證程序中的遺囑生效。持有於生前信託中的資產不會成為遺產認證財產的一部分,因為它們已經由信託擁有,而非由已故個人擁有,這是生前信託相對於死因信託的主要優勢之一。對於擔心其遺囑可能遭到不滿意的潛在繼承人挑戰的人來說,生前信託也很有幫助。
生前信託可以被類比為將信託資產的「財務授權書」(Financial Power of Attorney)授予繼任受託人。然後,繼任受託人在委託人死亡時就像信託資產的「執行長」,因為這兩個角色都涉及管理資產的分配。您可能希望將同一人指定為生前信託的繼任受託人、財務授權書代理人以及遺產的執行長。對於每個角色,您還應指定一名替代者作為備援,以防您的首選人無法或不願擔任該角色。
關於生前信託,有一些潛在風險或缺點需要注意。這些包括潛在的成本,因為設立和維持信託可能很昂貴。信託相對於遺囑的另一個缺點與您的債權人有關,否則他們原本只有固定的時間來主張對認證資產的權利。此外,將住房置入信託可能會影響房地產稅和 Medicaid(聯邦醫療補助)資格,這些事項除了諮詢遺產規劃律師外,還應由合格的會計師審查。
死因信託通常成本較低,且不需要維護,因為它們直到死亡時才設立。然而,用於資助信託的資產若沒有其他途徑避開遺產認證程序進行轉移,可能會被納入遺產認證程序中。
設立信託不僅僅是創建法律文件。還必須重新登記名稱或更新受益人指定,以便將意圖持有於信託中的任何資產納入其中。您必須投入工作去重新登記資產名稱,並轉移您希望由信託持有的資產所有權,因為設立信託所表達的意願不能覆蓋您在資產名稱中所創造的法律所有權權利。如果您沒有貫徹落實資金注入的過程,信託就只是一具空殼。這一點在現實世界中經常被遺忘。此外,請記住,由信託擁有的財產在法律上不再屬於您,也不屬於遺產認證程序的一部分。雖然這在您生前沒有重大影響,但實際影響是,一旦財產已轉移至信託,遺囑不能推翻信託文件。我們將在本章稍後回到信託主題,討論其在管理遺產稅方面的用途。
財務授權書
授權書是一種法律程序,委託人(您)可以將決定您事務的權力委託給代理人或 attorney-in-fact(受權人)。規劃的重要部分是在您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識別處理您財務和醫療事務的代理人。我們首先考慮財務授權書。重要的是要澄清,這項權力旨在適用於生前的喪失行為能力情況;它在死亡時終止,此時遺產執行長將接管此控制權。這為將資產置入生前信託提供了替代方案,在生前信託中,繼任受託人對信託資產扮演相同的角色。
識別代理人以擁有這些權力的替代方案,是經歷可能昂貴且繁瑣的程序,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或監管人來處理您的事務,如果您被判定為無行為能力並成為國家的「被監護人」。監護程序稱為生前認證(Living Probate),這通常是您透過提前創建適當的法律文件來避免的事情。提前識別擁有此權利的代理人不僅減少了壓力及家庭成員間潛在的爭執,而且還允許委託人保持對
流程,並選擇合適的人選以及明確其被授權執行之具體職責。
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可以是一般性委任,其管理所有財務事務的方式與委託人自行處理相同。法院可能會對委任書進行狹義解釋,以幫助保護委託人免受濫用,因此您可能希望具體說明應包含哪些類型的權力。這可以包括管理投資組合和房地產、支付帳單、管理保險合約、收取債務、參與訴訟、申請政府福利、贈送禮物、僱用照護人員、簽署報稅表、管理數位資產、經營小型企業,以及設立、注資或撤銷生前信託(Living Trusts)。您可以根據需要限制其中任何一項權力。
兩種類型的委任書為持久型(Durable)和附條件生效型(Springing)。持久型委任書在簽署後立即生效,除非被撤銷,否則控制權將移交給代理人直至委託人身故。創建持久型委任書時,某些州可能要求文字中也需包含「若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該權力仍有效」的條款。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源自普通法傳統的委任書制度,原本並不允許代理人在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時行事;但設立此權力的全部意義,正是在於代理人能在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時能夠行動。請確保您已依據所在州的法律規定,將關於喪失行為能力的細節明確寫入持久型委任書中。
另一種選擇是設立附條件生效型委任書,這種委任書會延遲生效時間,直到發生某些觸發事件,例如醫生認定委託人已喪失行為能力。這聽起來可能更具吸引力,但擁有有效的持久型委任書並不意味著委託人目前會失去對財務事務的控制權。這僅表示現在有兩位人士擁有處理這些事務的法律授權。只要委託人保持行為能力,委任書隨時可以更改甚至撤銷。
為委任書選擇代理人可能很複雜。代理人應該是既值得信賴又具備管理財務事項經驗的人,雖然此人不必是財務專業人士。代理人最好住在附近,因為許多任務可能需要親自完成。您也可以指定一位替代代理人,以防主要代理人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職務。為了簡化
事宜,您的財務代理人可以是您遺囑的執行者、任何生前信託的繼任受託人,以及您的醫療代理人(將於下一節討論)。由於這會帶來脆弱性,您需要完全有信心該個人是值得信賴的。對於已婚人士,此角色的首選通常是配偶,除非有正當理由選擇其他人,例如其他親近親屬或朋友。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此角色並獲得報酬,例如您合作的律師或銀行家。如果您想不出任何人來擔任此角色,如果未來有需要,讓法院監督下的監護程序進行可能是最好的選擇。
您可以使用線上工具(如 nolo.com 提供的工具)以低成本自行創建財務委任書,但建議由遺產規劃師審查,以確保您所創建的文件符合所在州的法律規定且已正確簽署執行,從而能按預期發揮作用。如果您擔心家屬會對您的決定提出挑戰,這一點尤其重要。您的代理人也需要知道如何找到原始副本。您還應通知您的主要金融機構,告知您已授權代理人代表您行事,並確保這些機構會認可該授權。他們可能有額外的表格供您填寫。關於銀行帳戶,重要的是也要透過事先填寫授權表和代理人的簽名卡,在銀行設定委任書。這並不會使代理人成為帳戶的所有者,但該個人將獲授權支付帳單和進行其他資金分配。否則,銀行可能不願認可代理人行使這些權利的行為。
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s)
預立醫療指示是用於當一個人無法自行做出醫療決策時的文書,用以做出相關決策。這包括生前預囑(Living Will)和醫療委任書(Health Care Power of Attorney)。當您無法溝通與醫療治療相關的意願時,您的預立醫療指示有助於概述您可能想要或不想要的治療類型。這可以幫助家屬和醫療提供者在您無法溝通時,更好地滿足您的意願。
創建這些文件可以避免在喪失行為能力時,任命法定監護人來做出這些決策那種更緩慢、成本更高且更繁瑣的過程。在缺乏了解您護理偏好的情況下,這樣的人員將遵循州法律行事,使您無法對過程發表意見。
預立醫療指示中概述您意願的部分是生前預囑。它詳細說明了您希望接受的醫療治療類型。這可以包括是否接受延長生命的治疗,例如靜脈營養、心肺復甦術、呼吸器的使用,以及關於您可接受的生活品質聲明。當然,許多人可能實際上不知道在末期護理中可能需要做出哪些類型的決策。不同團體製作了有用的資料,概述了潛在的決策類型以及不同選擇的影響。在進一步閱讀部分,我包含了來自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有用資料。
預立醫療指示還可以將醫療委任書授予代理人,由其代表您做出這些醫療決策。與財務委任書一樣,您可以提供指導和說明,說明委任書的範圍有多廣,但通常您可能希望允許代理人擁有所有醫療決策的權力,以處理生前預囑未涵蓋的任何問題。擁有一位向醫療專業人員溝通您意願的倡導者特別有用。這項權力始終是附條件生效的,意思是只要可能,就會要求您自己做決定,而代理人僅在您無能力時介入。當然,定義何時您具有行為能力可能是主觀的,您可以為此包含說明。
選擇您信任的人是關鍵。該人應符合多項標準,包括未來有時間協助、願意執行您的意願、符合所在州關於誰可擔任此角色資格的要求,以及必要時能作為堅定倡導者的能力。您應避免指定一個委員會,並且您可能希望避免指定您的子女。如果主要代理人未在所需時間內可用,您還應指定一位繼任代理人。與這些人進行對話並提供書面說明很重要,以便該人能最好地執行您在醫療護理方面的意願,以及在何時停止延長生命的嘗試。您和您的代理人應對您認為
作為可接受的生活品質。在什麼情況下你願意放手?或者,即使沒有實際的復原希望,你是否希望不惜一切代價維持生命?你的個人價值觀或宗教信仰如何影響這個決定?你的代理人是否了解並願意尊重你的意願?《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加強了醫療紀錄的隱私規定。HIPAA 限制對醫療資訊的存取,除非是患者本人或已獲授權的人士。在制定您的預立醫療指示時,您應填寫所需的額外 HIPAA 文件,以授予關鍵家屬、醫療決策代理人、財務代理人以及/或生前信託受託人存取權限。
建立這些文件後,將其分享給您所選定的代理人及醫療提供者非常重要。您還應確保代理人知道如何找到原始文件。您也可以將一張卡片放在錢包中,表明此文件的存在,並提供代理人的聯絡方式。您可以從容地知道,只要您仍保有決策能力,這份文件就可以修正或撤銷。
在許多州,這份預立指示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準備。當與遺產規劃師合作時,這項服務也可能包含在整體方案中。對於尋求自助方式的人,美國退休人員協會(AARP,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提供了各州特定的預立指示表單清單。該資訊位於 www.aarp.org/advancedirectives。各州法律不同;請務必使用正確的文件和建議。
最終願望 遺產計畫的最後一部分包含更多您希望向親友傳達的個人事項,包括關於您最終願望的文件和說明。您可以指定誰應負責監督葬禮安排、是否擁有墓地或葬禮是否已預付的資訊、期望的殯儀館和服務地點,以及誰應該致詞或播放哪些歌曲等細節。關於最終願望,主要應包含以下細節: • 寫給親友的信件 • 道德遺囑或其他個人化訊息 • 器官或遗体捐贈的意願
訃告詳情 • 土葬或火化的選擇及最終安息地的位置 • 有關任何預付葬禮或埋葬費用的文件 • 葬禮和追悼會服務的計劃和構想 • 需銷毀的物品 • 其他需聯絡的人員 • 寵物照護
遺囑、預立醫療指示與道德遺囑 本章描述了三種「遺囑」。每一種都描述截然不同的事物。遺囑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描述個人希望在去世後如何分配其經過認證程序的資產。預立醫療指示(Living Will)概述了您在健康護理方面的意願,可在您喪失行為能力時遵照執行。道德遺囑(Ethical Will)則是在您過世後,與家人分享您的信念、價值觀、靈感、人生經驗、最喜愛的回憶、愛與感激之情以及其他個人通訊。它類似於為家人和朋友準備的信件,為您提供了另一種與摯愛之人溝通的方式。
考慮到傳承與遺產的稅務規劃 隨著遺產計畫的基本要素就緒,我們現在將注意力轉向與傳承相關的稅務問題。首先,我們將考慮在遺產稅不成為問題時,以傳承為考量的稅務高效退休金分發的重要事項。接著,我們將解釋遺產稅的運作方式,並描述不同的策略,協助管理與贈與、人壽保險及信託相關的遺產稅。
以繼承為考量的稅務高效退休金分發 當資產水平低於遺產稅免稅額,使得遺產稅不成為擔憂時,我們現在轉向討論稅務與傳承的問題。我們在第十章將稅務高效的退休金分發描述為利用稅級距管理和策略性羅德轉換的過程。稅務高效的分發通常涉及先從应税資產和遞延課稅資產的組合中支出,待应税帳戶耗盡後,再從遞延課稅資產和免稅資產的組合中支出。當考慮如何為繼承而配置金融資產時,我們納入以下考量: • 应税資產在去世時享有基礎成本調升(step-up in basis)的優惠,意味著相較於在生前出售這些資產,遺贈增值證券可以避免資本利得稅。 • 稅級距管理也應納入繼承人對任何繼承資產所須支付的邊際稅率。 • 當多位繼承人面臨不同的稅率時,可以透過設計不等額的税前繼承金額,並在繳稅後進行平衡,從而提高稅務效率,為所有受領人提供更多稅後價值。
依序處理這些事項,稅法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資本資產在去世時會獲得基礎成本調升。這意味著確定稅賦的成本基礎會重置為所有者去世時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這既適用於經紀帳戶中持有的应税資產,也適用於追蹤稅務用途之成本基礎的房地產及其他相關資產。至於例外情況,年金和退休計劃資產不享有基礎成本調升。對於經歷大幅增值的資產,基礎成本調升可能意味著潛在資本利得稅的大幅減少。如果在生前出售資產,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若留作繼承,則這些資本利得稅便會消失。如房地產等資產的共同所有權可能會消除在去世時獲得基礎成本調升的可能性,不過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可能在任一所有者去世時獲得完整的基礎成本調升。失去獲得基礎成本調升的機會,可能會為增值資產造成昂貴的稅務錯誤。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您在应税經紀帳戶中持有一檔長期持有的共同基金,價值 100,000 美元,成本基礎為 40,000 美元。您可以出售它以支付退休支出,然後就 60,000 美元的獲利支付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然而,如果您改為將這筆資產留給繼承人,其成本基礎會在去世時重置為 100,000 美元的公平市場價值。如果隨後以此價格出售,繼承人將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這種可能性說明了,並非總是明智地先完全耗用应税資產。在某些情況下,隨著傳承規劃成為
現實來說,保留部分高度增值的課稅資產可能是明智之舉,如此其內含的資本利得在繼承時可免於課稅。與此相關的一點是,某些資產可能會經歷虧損,且價值低於其成本基礎(cost basis)。在生前出售這些資產以獲得損失扣抵可能是明智的,因為若發生基礎下調(step-down in basis),這些損失在死亡時將無法利用。
下一個要點涉及從個人退休帳戶(IRA)及其他遞延稅收退休計畫中領取分配額時的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s)。我們在第十章曾討論過,透過稅階管理(tax-bracket management)和策略性羅氏轉換(Roth conversions)來降低所支付的邊際稅率。稅務最終總是要繳納的,而策略是在適用該收入的稅率相對較低時,觸發應稅收入。在此延伸考慮的是,當這些 IRA 資產被繼承時,稅階管理也延伸至涵蓋帳戶受益人所支付的邊際稅率。
高收入年份通常發生在 50 歲左右,這可能也與受益人從父母那裡繼承 IRA 的時間點重合。《SECURE 法案》(SECURE Act)加速了許多受益人領取強制分配額的過程,允許在十年內完全分配繼承的遞延稅收帳戶並對收益課稅。這消除了先前可以將繼承帳戶的分配額 растя stretches 至終身領取的權利(我們稍後在本章進一步討論此點)。隨著 SECURE 法案規定十年內的分配窗口,受益人可能越來越被迫在高收入年份領取分配額,從而面臨較高的邊際稅率。這意味著,「在稅率最低時繳納稅款」的建議,可能越來越多地指向那些稅階可能低於其受益人的退休人員進行羅氏轉換。
多個受益人處於不同稅階的情況也非常普遍。也許一個成年子女是高收入者,面臨高邊際稅率,而另一個成年子女收入較為普通,面臨較低的稅率。追求公平可能暗示將所有帳戶在兩個孩子之間平均分配。但更具稅務效率的做法是,傾向於將課稅帳戶和羅氏帳戶留給高收入的孩子,而將 IRA 留給低收入的孩子。這樣,較低的稅率即可應用於 IRA 的分配額。
人們也可以考慮何謂「平等」的遺產。金額應該是稅前相等還是稅後相等?在這種情況下,低收入者將不得不就 IRA 分配額繳納稅款,而收到非課稅資產的高收入者的稅單則較少。這說明需要提供較大金額給低收入的孩子,使得在繳納稅款後,遺產價值能更加均衡。在以此方式進行策略規劃時,向繼承人解釋您的做法是值得的,以免他們認為不公平,並理解這可以為每個人帶來比簡單平均分配每個帳戶價值更大的稅後遺產價值。我們通常以總額(gross terms)而非更相關的稅後金額來看待貨幣數量,這種思維方式可能導致受益人獲得較少的稅後價值。
這個概念很複雜,提供一個簡單的說明值得探討。一個遺產包括 IRA 中的 100,000 美元和羅氏 IRA(Roth IRA)中的 100,000 美元。兩名成年子女將成為這些帳戶的受益人。一個孩子處於 37% 的邊際稅階,而另一個孩子處於 12% 的邊際稅階。首先考慮如果這些帳戶在孩子之間平分,每個孩子從 IRA 獲得 50,000 美元,從羅氏 IRA 獲得 50,000 美元。100,000 美元的稅前價值在稅後將不相同。對於高稅率的孩子,遺產的稅後價值為 81,500 美元。這包括來自羅氏 IRA 的 50,000 美元和扣除稅款後來自 IRA 的 31,500 美元。對於低稅率的孩子,在支付 IRA 部分的 12% 稅款後,稅後遺產為 94,000 美元。合併後的稅後遺產價值為 175,500 美元。
但考慮另一種分配方式。高稅率的孩子從羅氏 IRA 獲得 94,000 美元的遺產,而低稅率的孩子從 IRA 獲得 100,000 美元,並從羅氏 IRA 獲得 6,000 美元。由於低稅率的孩子比高稅率的孩子多收了 12,000 美元,這看起來可能不公平。但請考慮稅後影響。高稅率的孩子在繳稅後仍有 94,000 美元。低稅率的孩子在支付 12% 的稅款後,從 IRA 獲得 88,000 美元,加上來自羅氏 IRA 的 6,000 美元,總計 94,000 美元。兩人在繳納稅款後都收到了 94,000 美元,合併稅後價值為 188,000 美元。這比帳戶平均分配的情況多出 12,500 美元的合併稅後遺產。儘管稅前遺產價值不相等,一旦稅後影響變得清晰,兩個孩子應該都能理解這種情況。
最後一種變化適用於那些將慈善意圖作為其傳承一部分的人,並且擁有多種帳戶類型。IRA 和其他遞延稅收帳戶(tax-deferred accounts)可能最適合用於慈善捐贈。IRA 的分配額帶有內嵌的所得稅要求,而合格的慈善機構無需支付這些稅款。隨後,具有基礎升級(step-up in basis)的羅氏 IRA 和課稅資產將更適合由個人接收。與此相關的一點是,對於打算捐贈給免稅慈善機構的資產,進行羅氏轉換並無意義。
遺產稅
遺產規劃的另一個變數在於遺產稅的存在,這是對個人死亡時所擁有資產價值徵收的稅項。這些稅務存在於聯邦層面以及某些州。目前,大多數人無需擔心繳納聯邦遺產稅。在 2021 年,個人的遺產稅免稅額為 1,170 萬美元。自 2011 年起,未使用的免稅額可以使用稱為「攜帶性」(portability)的概念傳遞給美國公民配偶。為了利用夫妻之間的這種攜帶性,必須在個人死亡後九個月內提交遺產稅申報表(IRS Form 706),即使否則沒有遺產稅應繳。此過程實際上將 2021 年夫婦的免稅額加倍至 2,340 萬美元。只有當遺產的淨值超過這些免稅金額時,才需繳納遺產稅。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門檻,即使扣除後的淨值較少,也必須提交遺產稅申報表。對於超過免稅額的資產價值,遺產稅率範圍從 18% 到 40%。40% 的稅率適用於應稅遺產中超過 100 萬美元的任何金額。
如果這些免稅額水平對您潛在的遺產來說似乎難以想像地高,而且您居住在沒有遺產稅的州,您可能想跳過下一節。但遺產稅仍然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因為免稅額和其他規則可能會在未來被國會修改。事實上,即使是當前每年隨通脹調整的免稅額水平,也像 2017 年《減稅與就業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 of 2017)的其他條款一樣,預計將在 2025 年稅年後到期。現行法律規定,免稅額將於 2026 年的死亡開始减半。但國會隨時可以更改遺產稅法,免稅額可能會變得低得多。就在最近,2001 年個人的遺產稅免稅額為 67.5 萬美元,而在 2008 年僅為 200 萬美元。如果國會決定在稅改方案中恢復這些水平,您可能突然處於遺產稅變得相關的狀況。您可能希望
若豁免金額降低至可能影響您的水平,則有必要重新檢視這些問題。 因此,了解遺產稅的運作方式是有價值的。這些稅款是基於遺產的淨值徵收。遺產總值是已故者擁有的所有資產總價值。有幾項扣除額可用於確定淨值。首先,對於遺留給身為美國公民之配偶的任何部分遺產,享有婚姻扣除額。此外,所有留給免稅慈善機構的財產均可享受慈善扣除額。也可扣除喪葬費用、處理遺產的費用、對遺產的索賠,以及州或外國遺產稅或繼承稅的一定百分比。在生前還可使用年度贈與稅豁免額,這將在下一節中進一步討論。超過年度豁免額的終身贈與將計入遺產,且任何已支付的贈與稅可予以扣除。 接收遺產的人無需就遺產價值繳納所得稅。例外情況是當受益人收到具有稅務優惠的退休計劃資產或年金,且其法定分配仍需繳納稅款時。此外,如果繼承的財產隨後產生更多收入或收益,則新所有者需負責這些稅款。如果遺產足夠大,以致需就退休帳戶價值繳納遺產稅,則受益人可能有權按比例扣減其分配所需的所得稅,以抵銷所繳納的遺產稅。然而,IRA 等退休帳戶中潛藏的所得稅可能使其成為作為遺產規劃一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的理想資產,因為這可以避免這些資產的所得稅和遺產稅。 某些州的居民也可能面臨州級遺產稅或繼承稅。遺產稅是對遺產徵收,而繼承稅則是對個別受益人徵收。對於繼承稅,稅率可能因受益人類型而異,親屬通常享有較低的稅率。一些州的扣除門檻與聯邦水平一致,而其他州的門檻則較低。開徵遺產稅的州包括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伊利諾伊州、緬因州、馬里蘭州、麻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紐約州、俄勒岡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和華盛頓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此外,開徵繼承稅的州包括愛荷華州、肯塔基州、內布拉斯加州、馬里蘭州、新澤西州和
賓夕法尼亞州。馬里蘭州是唯一同時徵收遺產稅和繼承稅的州。 贈與 除了利用豁免額和扣除額外,遺產稅規劃的一般概念涉及嘗試以當前估值水平將資產從遺產中移除,以便任何隨後的增值發生在應稅遺產之外。這是指導贈與、人壽保險和不可撤銷信託策略的理念,我們將依次探討這些內容。 贈與在減少應稅遺產規模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且在生前做出的贈與可避免遺囑認證程序。贈與決策通常是出於與稅務無關的个人原因做出的,且僅當贈與不會威脅退休計劃的持續性時,贈與策略才相關。當退休計劃的其他方面確定後,人們可能會發現,在生前提供贈與並親眼見證其被接受,比等待將一切作為遺產留下更有價值。 此外,贈與稅豁免額可能非常有價值。在 2021 年,針對每位受贈人的有效贈與最高可达 $15,000,這些資產可永久從遺產中移除。可能觸發贈與稅的受贈人包括個人和非慈善組織。在一個稅年中超過豁免水平的贈與對贈與人而言是應稅的,必須提交贈與稅申報表(IRS Form 709)。贈與稅並非立即到期,而是通過將贈與的應稅部分從遺產的豁免額中扣除來起作用。只有當應稅贈與超過遺產稅豁免額時,才開始實際支付贈與稅。這仍然有助於通過將財產及其隨後的增值移出遺產來減少最終的遺產稅。 即使每年只利用贈與豁免額,長期累積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此豁免是按每個贈與人計算的。夫婦可以共同向一位受贈人贈與 $30,000 而不達到豁免限額。如果一對夫婦每年向五個不同的人做出這樣的贈與,那就是從遺產中移除了 $150,000 且不產生稅務負擔。這種過程可以每年重複進行。其他贈與豁免也適用於全额贈與配偶、直接支付給機構或供應商的學費或合格醫療費用的贈與,或捐贈給政治組織和合格慈善機構的教育支出。教育 529 計劃也有特殊規定,允許一次性使用高達五年的贈與稅豁免額,用於高達 $75,000 的大額贈與。人們可能會考慮為孫子女支付教育費用,或者帶全家去度假。 更適合贈與的資產包括那些具有高成本基礎且嵌入資本利得有限的資產、未來具有強勁增值潛力的資產,以及產生大量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可以贈與給適用較低邊際稅率的個人。贈與預期會增值的資產的想法是將資產價值凍結在其當前水平,以便任何隨後的增值發生在你的遺產之外。相關地,對於處於較高所得稅階段的個人來說,將產生收入的資產贈與給適用較低稅率的人,以降低該收入的稅率,可能具有價值。不過,這種考慮可能不適用於向未成年人贈與,因為這些資產產生的收入通常按照與不可撤銷信託相同的較高稅率徵稅。 至於不太適合贈與的資產,死亡時符合成本基礎遞增(step-up in basis)條件的已增值資產,在生前贈與就不那麼合適。贈與將犧牲潛在的成本基礎遞增和死亡時資本利得的消除。相反,贈與帶有嵌入式虧損的財產意味著你將失去首先扣除這些虧損的能力,並且在死亡時會出現成本基礎下降(step-down in basis)。人們可以選擇出售虧損資產,取得扣除額,然後贈與這些資產的價值。 資產增值的問題可能成為錯誤的來源。例如,出於與稅務無關的个人原因,有人可能會考慮將子女添加為房屋契據的共同所有人。這一舉動將使子女最終成為房主而無需經過遺囑認證程序。然而,這一決定可能會帶來負面後果。首先,現在需要子女的同意才能進行與出售房屋或開設房屋抵押貸款或房屋 equity 貸款相關的行動。房屋也可能捲入與子女離婚、被起訴或申請破產相關的訴訟程序中。此外,將子女添加到契據上視為向子女贈與房屋價值,這可能觸發贈與稅。這也將意味著子女在你去世時無法獲得房屋價值的成本基礎遞增,因此在後續出售房屋時可能面臨更高的資本利得稅。贈與還可能受到懲罰並延遲獲得長期護理醫療補助(Medicaid)資格的進程,否則房屋 equity 可能是獲得醫療補助資格時的排除資產。
關於其他問題,若要使贈與得以從遺產中扣除,必須在身故前至少三年進行贈與。這在壽險方面可能成為一個問題,因為贈與的現金價值通常遠低於身故理賠金。如果在贈與壽險保單後的三年內身故,則該贈與將不被認可,身故理賠金會被加入遺產中。但超過三年後,贈與即被允許,且僅以退保價值視為課稅贈與。這提供了一種方式,利用遺產資產使其免受遺產稅的徵收。例如,假設在 2021 年贈與一份現金價值為 100,000 美元、身故理賠金為 100 萬美元的壽險保單。若該個人再存活三年,則影響遺產的課稅贈與組合(85,000 美元)是唯一因素。然而,若贈與人在這三年期間內身故,遺產將增加 100 萬美元。值得注意的是,三年規則並不適用於從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做出的贈與。
要符合贈與稅免稅額資格,贈與必須具有「現在利益」(Present Interest),這意味著受贈人可以立即使用該財產。對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s)的贈與可能不符合此要求。對於未成年人,如子女或孫子女,由於他們在法律上無法接受有價值的贈與,若滿足特定條件,仍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這些條件包括:贈與保留在適當的兒童信託中、符合《未成年人統一轉讓法》(Uniform Transfer to Minors Act, UTMA)或《未成年人統一贈與法》(Uniform Gifts to Minors Act, UGMA)要求的監護帳戶中,或存入 529 教育儲蓄計畫。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利益管理資產,並在未成年人達到成年年齡時,帳戶控制權完全轉移給孩子。對於 UTMA 和 UGMA 帳戶,當未成年人達到成年年齡(大多數州為 18 至 21 歲之間)時,贈與必須完全開放給其使用。「現在利益」規則也可以通過創建「克魯米信託」(Crummey Trust)來滿足,這種信託使贈與立即可用,但如果未在有限時間內接受,則贈與將成為不可撤銷信託的財產。在比較信託與 UTMA 帳戶時,信託可以有多个受益人、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及能夠推遲在成年年齡之後分配資產的能力。
以低於公平市場價值出售資產也可能被計為贈與。贈與也可能使長期護理福利的醫療補助(Medicaid)資格變得複雜。在過去五年內以低於公平市場價值的贈與或轉移,可能會因產生懲罰期而影響醫療補助資格。
在福利開始之前。這是一個 knowledgeable estate planner(專業遺產規劃師)可以幫助識別允許的資產轉移方式的領域。
壽險 壽險可以提供一種稅務有效率的方式,以支持遺產規劃中的遺產目標。壽險可用於支付最後費用、涵蓋遺產稅或未償債務、資助企業持續經營協議,或為配偶或其他受益人提供財務支持。受益人指定可以用來使收益避開遺囑認證(Probate),這有助於身故理賠金快速可用,以滿足即時的流動性需求。壽險可以提供一種重要的方式,為支付遺產稅或最後費用創造流動資產,因此無需為此目的而出售非流動資產。身故理賠金不會繳納所得稅,且不可撤銷壽險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s, ILITs)可設計為將壽險保單的收益排除在遺產之外,以避免遺產稅。信託設立時保單較小的退保價值即成為贈與金額。此外,壽險的身故理賠金提供了一種方法,利用風險分攤和稅務優勢來實現遺產目標,這與為該目的保留投資資產的方法不同。這可以使退休人員潛在地在退休期間享受更高的生活標準,同時確保已 earmarked(標記/預留)資產以實現遺產目標。
壽險保單也可以贈與給個人或組織。這也具有將保單價值凍結在其當前退保價值而非最終將提供的較大身故理賠金上的相同效果。壽險贈與確實需要遵守前述的三年規則。此外,如果您將保單作為退休收入策略的一部分,這需要保留控制權以向保單借款或採取其他行動,那麼美國國稅局(IRS)將不會為了遺產稅目的而認可該贈與。這是因為美國國稅局要求放棄對資產的任何保留權益,才能將其視為完成的贈與。使用 ILIT 而非贈與保單的優點在於,受託人可以更好地管理保費支付,或防止受益人在您去世前提現保單。
用於退休收入的壽險
除了遺產規劃外,永久性壽險也可以在退休收入策略中發揮作用。具有穩定增長現金價值的永久性壽險可以作為投資組合的波動緩衝器(整筆生命保險與現金準備金和反向抵押貸款一起,作為三種類型的緩衝資產)。它可以提供資金來源以支持遺產、流動性,甚至如果添加相關附約,還可提供長期護理。在有身故理賠金作為年金保費的後盾支持下,退休人員可能也會更放心地將具有終身收入保護功能的年金作為退休計劃的一部分。永久性壽險的另一個用途是作為退休收入的補充來源。為了有效,保單必須提供淨利益,使得壽險的稅務優勢所貢獻的價值大於保單的保險成本。如果未來稅率上升,這將增加壽險的相對優勢。此外,當作為投資看待時,壽險現金價值可以提供一種吸引人的替代方案,取代在應稅投資組合中持有債券。除了遞延納稅和潛在的免稅分配之外,保費還投資於保險公司的普通帳戶,這可以通過持有收益率較高的固定收益投資相對於家庭自身通過承擔更多到期日、信用和流動性風險所能獲得的投資,從而提供優勢。將壽險作為退休收入計劃的一部分將在我的書籍《安全第一退休規劃》(Safety-First Retirement Planning)中進行更為詳細的討論。
信託在管理遺產稅中的作用 我們 earlier discussion of trusts(先前關於信託的討論)集中在避免遺囑認證和控制死後財產分配。對於遺產稅而言,這些事項並非互斥,因為信託可以設計為既管理遺產稅又控制信託財產。但現在焦點轉向遺產稅問題,而非財產控制問題。本節的基本理念是,不可撤銷信託可用於按其當前價值提供贈與,使得任何隨後的資產增值或收益產生發生在遺產之外,且不計入課稅遺產。可撤銷信託對減少遺產稅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存放在可撤銷信託中的資產被視為授予人遺產的一部分。可撤銷信託資產是
仍由委託人控制,因此不被視為課稅贈與。 可撤銷信託可在委託人死亡時設立不可撤銷信託,以控制資產的分配。但就遺產稅而言,此處討論的重點是在生前設立不可撤銷信託以贈與資產,或在某些情況下在死亡時設立不可撤銷信託,以更充分地利用個人遺產稅免稅額。關於不可撤銷信託與遺產稅的討論僅介紹基本概念。您應尋求專業法律指導,以確定這些方法的適當性,並在確認為最佳方法時起草設立不可撤銷信託的法律文件。 不可撤銷信託是永久性的,一旦設立便無法更改。與可撤銷信託不同,它們成為具有自身稅務識別號碼(Tax ID)、稅務規則及報稅要求的獨立法律實體。信託在資產轉移後即擁有資產所有權並繳納稅款。若目的是將資產排除在遺產之外,財產不得返還給委託人,且委託人不得擔任該不可撤銷信託的受託人。這是為了確保財產已真正從遺產中贈與出去,並符合贈與稅法規的要求。委託人可以成為信託的收益受益人,但需透過規則定義其對信託資產及收益的使用權限。
作為獨立的法律實體,不可撤銷信託面臨著一套獨立的稅務規則。對於在世時將財產轉入信託的人來說,該財產被視為贈與,須受贈與稅規範。如前所述,課稅贈與會抵減遺產稅免稅額。這正是這些策略的主要目的:在財產價值較低時將其移出遺產,以降低後續的課稅遺產餘額。例如,若財產在價值 100 萬美元時贈與給信託,而委託人死亡時該財產價值為 200 萬美元,此策略允許在計算遺產稅時僅計入 100 萬美元。若財產在死亡時轉移,則整個 200 萬美元都將計入課稅遺產。 當不可撤銷信託在其持續運作過程中產生來自信託財產的收益時,若稅年末仍有保留收益,則適用信託所得稅率。信託所得稅率迅速攀升,2021 年對於超過 13,050 美元的保留信託收益,最高邊際稅率已達 37%。如果信託在年底前將
該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則該收益將成為受益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表的一部分。 一種重要的不可撤銷信託類型是 AB 放棄繼承權信託(AB disclaimer trust),其設計考量包含遺產稅管理。在配偶間個人遺產稅免稅額移轉(portability)制度實施之前,這類信託對於預期將面臨遺產稅的已婚夫婦相當流行。現在,對於已婚夫婦而言,這種設計已非必要,但仍可用於未婚人士、需遵守州級遺產稅的人士,或擔心扣除額移轉規定可能被廢除的人士。AB 放棄繼承權信託的目標是在這種聯合架構下,將先去世一方的財產保留在生存配偶的遺產之外。當第一方去世時,現有的聯合生前信託將分為 A 信託和 B 信託。A 信託是針對已故者資產設立的不可撤銷信託,而 B 信託則是為倖存者設立的單獨可撤銷生前信託。該倖存者是 A 信託的生活受益人,這意味著倖存者可以收取信託收益、使用信託財產,並在符合標準「健康、教育、支持和維護」(health, education, support, and maintenance)條款涵蓋基本需求的情況下動用信託本金。為了讓信託達到其預期的遺產稅目的,倖存者不能對 A 信託中的財產擁有完全的控制權或所有權。當倖存者去世時,A 信託中剩餘的財產將按照先去世一方定義的最終受益人進行分配,但其目標不一定是為這些最終受益人保留財產。A 信託中的財產屬於已故者的遺產,旨在更充分地利用該個人的遺產稅免稅額。信託的放棄繼承權機制允許倖存者控制哪些財產由倖存者直接擁有,哪些財產由倖存者放棄從而進入 A 信託。放棄財產意味著該財產從未由個人擁有,也不會成為該個人遺產的一部分。
退休規劃指南
身後捐贈 當捐贈慈善機構是一個重要目標時,除了明顯的「捐贈對象是誰」以及如何在家庭與慈善機構之間的願望取得平衡等問題外,捐贈者還需考慮何時捐贈以及使用哪些資產進行捐贈。在本章及前一章中,我們討論了生前捐贈的工具,這些工具除了能減少後續課稅遺產的規模外,還能獲得所得稅扣抵。許多人可能更傾向於在生前捐贈,一旦他們覺得捐贈金額可負擔且不會破壞其退休生活的永續性。身後捐贈仍然可行,對於將遺產稅納入考量的人士而言,這能減少課稅遺產的規模,儘管此時的所得稅扣抵已不再適用。但即使對於絕大多數不需繳納遺產稅的人來說,捐贈慈善機構仍可能是一個目標,而適當協調捐贈策略有助於節稅。鑑於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個人退休帳戶)和退休計畫資產中內含的所得稅負債,我們曾指出它們非常適合用於慈善捐贈,因為免稅的慈善機構無需繳納所得稅。人們甚至可以利用人壽保險保單來取代IRA資產價值,作為贈與家族成員的禮物,而不必對IRA提領款項繳稅所節省下的所得稅,或許能幫助支付人壽保險費。
關於CRT(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慈善剩餘信託)的討論也有一套平行的信託架構,適用於最終受益人並非慈善機構的情況。這些包括支付固定金額的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s(GRATs,捐助人保留年金信託),以及支付固定比例的Grantor Retained Unitrusts(GRUTs,捐助人保留單位信託)。這些是不可撤銷信託,允許您在財產轉移給最終受益人之前的一段期間內,作為收入受益人使用信託財產。在您使用該財產的期間,您仍擔任受託人。這些信託的一個缺點是,如果您在使用期結束前且信託資產尚未轉移給最終受益人前去世,則關於將資產移出遺產的遺產規劃效益將會喪失。儘管信託是不可撤銷的,但當您擔任收入受益人時,您在信託中仍保留權益。您必須活過財產使用期,才能使信託資產被視為自信託成立時起算的贈與,若自該日期以來信託財產進一步增值,這便成為一項劣勢。信託中投入資產的金額會向下調整以估算您保留權益的价值,其方式與CRT類似,且在信託設立時並不適用贈與稅免額。這些信託也是為了讓信託的任何所得和資本利得由您作為捐助人繳稅,即使信託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另一種相關類型的信託是Grantor Retained Income Trust(GRIT,捐助人保留收益信託)。這類信託旨在提供財產的使用權,例如居住在房屋中,而非提供來自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GRIT現在通常用作合格個人住宅信託(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s, QPRTs),以擁有特定年數的個人住宅,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捐助人使用該房屋。在此期間過後,財產的所有權將轉移給剩餘受益人。如果向擔任所有者的受益人支付公平市場租金價值,原始捐助人可能在該期間後仍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
另一個例子是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s(ILITs,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這是將人壽保險身故賠償金排除在遺產之外,以便計算遺產稅的一種選擇。雖然人壽保險的身故賠償金不受所得稅徵收,但它們會成為課稅遺產的一部分。ILIT提供了一種將保單從遺產中移出的方法,即將保單所有權轉移至不可撤銷信託。如果您不希望直接將保單贈與他人,這可能很有用。有許多規則必須遵守才能確保獲得遺產稅優惠,其中包括您不能擔任受託人或對保單擁有其他決策控制權。如前所述,信託必須在您去世前至少存在三年,才能有效將身故賠償金排除在您的遺產之外。保單可能仍需支付保費,並且有多種技術可用於支付保費,從美國國稅局(IRS)的角度來看,這些技術並不代表您對保單保留了控制權。
其他類型的複雜信託也可用於管理遺產稅。這些包括隔代轉讓信託(Generation-skipping trusts),將子女視為收入受益人,孫子女視為最終受益人,以避免孫子女在子女去世時須再次繳納遺產稅。這種跳躍能力僅適用於隔代轉讓稅豁免額度範圍內,目前該額度與個人遺產稅豁免額度相同。還有其他選項,因為限制取決於遺產規劃專業人士的創意,以及他們說服美國國稅局其縮減遺產規模的努力是正當的能力。
繼承資產的最低強制提領規定 在本節中,我們將有關遺產的稅務議題討論延伸,將生前最低強制提領規定(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s, RMDs)的討論擴展到原所有者去世後的情況。IRA和其他合格退休計畫及年金之受益人將面臨來自這些資產的強制提領規定。2019年12月的《SECURE法案》改變了這些規則的運作方式,為這些帳戶在原所有者去世後殘留的任何嵌入式所得稅負債創造了許多可能的情境。
繼承IRA和合格計畫的RMD 當IRA帳戶所有者或合格計畫參與者去世時(為簡化語言,我將從此處開始稱之為「所有者」),IRA和退休計畫資產將根據帳戶受益人名單上指定的受益人轉移,或者如果未列出受益人,則轉移給遺產(或計畫文件對合格計畫另有要求的情況)。受益人的最低強制提領規定與原所有者的規定不同。所使用的規則性質取決於受益人的類型、死亡發生在所有者達到分發所需開始日期之前還是之後,以及死亡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展覽11.1提供了這些細節的摘要。我們也注意到,如果受益人持有關於已向IRA做出的不可扣稅貢獻的詳細資料,則無須就該部分繳納稅款,這與所有者生前的情況相同。
我將逐步 walkthrough 展覽11.1中的細節過程。第一步是確定所有者去世年度的最低強制提領金額。如果所有者在達到RMD起始年齡後的次年4月1日之前去世(這是所需的開始日期),則RMD尚未到期,並適用展覽中的第一組規則。如果所有者在去世前已經做出了首次付款,則不會發生任何變化。該付款不予退還,也不會將受益人轉移至展覽下半部分的
展覽。2019年及以前,法定最低提領額(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s, RMDs)的起始年齡為70.5歲,現在則為72歲。
一旦過了法定開始日期,帳戶所有人的常規RMD仍須於12月31日前繳納。如果所有人尚未在該年度完成RMD,受益人必須確保在12月31日前完成此任務,以避免因分配金額而面臨高達50%的懲罰性稅款。例如,若有人在12月過世,加上家庭其他事務紛至沓來,這便成為另一項需迅速處理的事務。雖然等到年底可以提供最大的遞延稅收潛力,但個人可能希望在一年的早些時候領取其RMD,以保護家人免於此事項的影響。
在過世發生的隔年,情況會根據過世日期和受益人類型而有所不同。此外,可能有多个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RMD規則將與擁有最不利RMD狀態的受益人掛鉤。
確定RMD的流程是首先識別所有人在過世時帳戶的所有受益人。接著,我們需要確定是否有任何受益人在次年9月30日之前喪失其權益。受益人可以透過獲得全額分配或放棄其利益的方式喪失權益。非自然人受益人,如遺產、慈善機構和一些類型的信託,將適用最不利的RMD狀態,因為他們需要對分配適用五年規則(five-year rule)。為了避免影響其他受益人,慈善機構或其他非自然人受益人可以在次年9月30日前獲得全額分配,並在該點停止作為受益人。
表 11.1 繼承退休計劃的法定最低提領額(RMDs)
所有人在RMD法定開始日期之前去世 受益人類型 | 死亡發生在2019年或更早 | 死亡發生在2020年或之後(SECURE Act) ---|---|--- 配偶受益人 | 過世當年無RMD。在隨後年份:配偶可以滾存或以其他方式將帳戶視為其自己的帳戶,使得RMD基於配偶即為所有人的假設;配偶可以保留在死者名下,並從所有者本應滿70.5歲時開始使用單一生命表(每年更新)進行分配。 | 無變化,除了RMD起始年齡現為72歲。 非配偶受益人 | 終身 растяж(Lifetime stretch):RMD基於受益人年齡與所有人年齡在過世後一年年末較小者,使用固定單一生命表計算。 | 終身 растяж結束。 現在適用十年規則(10-year rule),「符合資格指定受益人」(eligible designated beneficiaries)除外。 非自然人受益人(遺產、慈善機構、某些信託) | 五年規則(5-year rule) | 無變化
所有人在RMD法定開始日期之後去世 所有人在過世當年的相同RMD(若尚未支付,必須由受益人支付)。在隨後年份: 受益人類型 | 說明 ---|--- 配偶受益人 | 配偶可以滾存或以其他方式將帳戶視為其自己的帳戶,使得RMD基於配偶即為所有人的假設;配偶可以保留在死者名下,並基於受益人年齡與所有人年齡在過世後一年年末較小者,使用單一生命表(每年更新)計算RMD。 | 無變化 非配偶受益人 | 終身 растяж:RMD基於受益人年齡與所有人年齡在過世後一年年末較小者,使用固定單一生命表計算。 | 終身 растяж結束。 現在適用十年規則(10-year rule),「符合資格指定受益人」(eligible designated beneficiaries)除外。 非自然人受益人(遺產、慈善機構、某些信託) | RMD基於所有人於過世年年末的年齡,使用固定單一生命表計算。某些信託可能可以設定為使用受益人的固定單一生命預期(single life expectancy)。 | 無變化
若有多个受益人,則適用於受待遇最差(即分配期間最短)的受益人的RMD規則將適用於所有受益人。年輕人可能會因年長受益人的規則而受損,且每個人可能會因存在非自然人受益人而受損。帳戶可以被分割成單獨的帳戶,每個帳戶一個受益人,這對於例如多個子女作為受益人的情況可能有效。這也允許每個受益人使用不同的資產配置(asset allocation)和分配策略。透視信託(see-through trusts)也可用於避免將非自然人待遇應用於所有受益人。稍後將對此進行更多說明。
有三種受益人類型值得考慮。首先是配偶。配偶獲得最有利的待遇,這使他們成為退休帳戶的自然受益人選擇。此外,對於雇主計劃,配偶必須是受益人,並且需要明確放棄此保護,以便所有人選擇不同的主要受益人。配偶權利並不自動適用於IRA,除非是在共同財產州(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接下來是非配偶受益人。這些代表除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對於此類別,SECURE法案還創建了一個「符合資格指定受益人」(eligible designated beneficiaries)的子集。非配偶受益人的權利較為有限,例如他們只能將資金直接滾存到繼承型IRA中,而配偶則有更多的靈活性。最後,還有非自然人受益人。嚴格來說,非自然人受益人意味著沒有指定的受益人。這些包括遺產、慈善機構和一些類型的信託。關於信託,適當的結構設計可以提供更接近非配偶受益人的待遇。這些是穿透式或透視信託(pass-through or see-through trusts),符合州法律下的各種要求,包括信託必須是不可撤銷的,並且有一份清晰定義的受益人名單,可在過世次年的10月31日前提供給IRA保管人。即使在此情況下,受RMD待遇最差的受益人標準將適用於所有受益人。主信託也可以為每個受益人設立子信託,以便每個受益人作為非配偶受益人使用單獨的規則。
關於這些類型的受益人,首先考慮所有人在RMD法定開始日期之前去世的情況。此時配偶在其選擇上具有靈活性。一種選擇是簡單地將繼承帳戶視為其自己的帳戶,或將其滾存到其自己的IRA中。對於這樣做的配偶,該帳戶隨後將被視為其自己的帳戶,RMD的討論將回到前一章關於原始所有人如何運作RMD的內容。
退休規劃指南
配偶的另一種選擇是將帳戶保留在受贈者名下,然後使用單一生命表(single life table)開始領取強制最低提領額(RMD),起始時間為所有者本應達到 RMD 開始年齡之時。在本範例中,這被稱為「每年更新之單一生命表」(single life table (annually updated))。所謂每年更新的面向,指的是與所有者生前計算 RMD 時相同的概念。每年會根據該個人的當年年齡使用新的預期壽命因子。然而,一個重要的差異在於,此處使用的是單一生命表,而非所有者生前使用的統一生命表(uniform life table)。這一區別已在第十章中描述。與所有者生前使用的統一生命表相比,單一生命表的預期壽命較短,且分配率較高。單一生命表會更快地消耗帳戶餘額,並導致更大的 RMD 和更多的課稅所得。至於 2020 年及之後的死亡案例,《SECURE 法案》(SECURE Act)並未改變對配偶的處理方式。對配偶而言,唯一的差別是 RMD 的起始年齡現已改為 72 歲。
下一組是非配偶指定受益人(non-spousal designated beneficiaries)。也就是說,除了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在 2019 年及更早之前,當所有者去世時,非配偶受益人可以將其 RMD 在其有生之年進行 растяг(stretch)。這種「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規則的操作方式是:確定受益人在所有者去世後第二年年底時的年齡。通常我們認為受益人較年輕,但從技術上講,RMD 是基於受益人和所有者中較小的那個年齡來計算的。使用該年齡從單一生命表中找到預期壽命。此預期壽命隨後被固定,如 Exhibit 11.1 中的術語「單一預期壽命(固定)」(single life expectancy (fixed))所述。在這種情況下,預期壽命不會每年根據生命表進行更新,而是每年從固定的預期壽命中減去一,直到剩餘數值歸零為止。到那時,帳戶將通過 RMD 完全分配完畢。這比每年更新的方式更快耗盡帳戶。
《SECURE 法案》移除了 2020 年及之後死亡案例的生有之年 растяг 規定。取而代之的是現行的十年規則(ten-year rule)。新設定的十年規則在嚴格意義上並非 RMD,因為它沒有規定每個日曆年必須提取的具體金額。該規則僅要求在所有者去世十週年紀念日所在年份的 12 月 31 日之前,將帳戶全額分配完畢。例如,如果死亡發生在 2021 年 10 月,帳戶必須在 2031 年底之前清空。這個十年的窗口期可以加快分配過程,降低繼承退休計劃資產的吸引力,但它確實提供了關於
每年提取多少金額的靈活性,因為在這十年期間沒有持續進行的 RMD。如果需要,可以在第十年提取全額金額。針對分配尋求較低稅率的規劃,有助於制定在此十年窗口期內如何分配的戰略。
《SECURE 法案》還創建了合格指定受益人(eligible designated beneficiaries),他們可以選擇應用舊有的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 規則,而不是新的十年窗口期。這些包括配偶、殘疾或慢性病患者、年齡不比所有者小超過十歲的受益人,以及所有者的未成年子女。當任何這些受益人死亡時,後續受益人將面臨十年窗口期。此外,當未成年子女達到成年年齡時,十年規則將從那一刻起適用於他們。最後一項變更是在《SECURE 法案》之前,當非配偶受益人死亡時,其新的繼任受益人將繼續使用相同的剩餘固定預期壽命。根據《SECURE 法案》,這些個人現在將轉入十年窗口期。
關於非個人受益人(non-person beneficiaries),如果所有者尚未到達法定開始日期(required beginning date),非個人受益人有五年期間(five-year window)來提取分配款項。五年期間所適用的分配時機靈活性,與前述十年窗口期的描述相同。僅有五年期間來清空帳戶是最不利的待遇。《SECURE 法案》未改變對非個人受益人的這項規則。
關於來自合格計劃(qualified plans)的資產,可以補充一點:計劃發起人可能要求所有受益人使用五年規則,而不是他們原本可能有資格使用的其他規則。因此,檢查計劃文件以確認這一點非常重要。通過將資金滾存至繼承 IRA(inherited IRA),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接下來,我們考慮所有者在 RMD 法定開始日期之後去世時受益人的情況。如前所述,所有者在去世當年必須像仍然在世一樣領取當年的通常 RMD。然後,在次年,情況因受益人類型而異。我們從配偶開始。對於配偶,規則與死亡發生在法定開始日期之前時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既然我們現在知道所有者已經過了法定開始日期,那麼如果配偶將帳戶保留在受贈者名下,這將在次年開始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SECURE 法案》保留了這一規定。
至於非配偶受益人,規則大致相同。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死亡的案例中,適用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其中 RMD 基於受益人和所有者在去世後第二年年底年齡中較小的一個,並使用單一生命表(固定)(single life table (fixed))。《SECURE 法案》確實改變了這一點,用十年規則取代了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除非是一些前述的合格指定受益人類型。對於任何繼任受益人,適用與所有者在 RMD 法定開始日期之前去世時提到的相同規則。在《SECURE 法案》之前,繼任受益人繼續使用相同的固定預期壽命,但在 2020 年或之後,他們將切換為使用十年規則。非個人受益人根據所有者在去世當年年底年齡所對應的剩餘單一預期壽命(固定)來提取分配款項。此數值隨後每年減少一,因此次年的第一筆 RMD 確實使用該計算金額減一。如前所述,從統一生命表切換到單一生命表將增加 RMD。《SECURE 法案》未改變對非個人受益人的這些規則。透過信託,有可能以某種方式構造信託,使 RMD 的應用更貼近於非配偶個人而非非個人。這可能支持改用受益人的預期壽命,如果受益人較年輕且是合格指定受益人,或者能夠切換到十年規則,這將有所幫助。
我們應該對可遵循個人受益人規則的穿透式信託(pass-through trusts)進一步提出警告。在《SECURE 法案》通過後,許多信託出現了恐慌,因為許多信託包含僅向收入受益人分配 RMD 金額的條款,這是為了配合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 規則而設計的。當受益人的處理方式從有生之年 растяг 變更為十年規則時,這可能會導致在第十年進行非常巨大的分配,從而可能產生非常大的稅單和高邊際稅率。遺產律師正忙於更新信託文件以避免這種結果,您可能希望檢查您擁有的任何較舊的信託,看看是否存在這個問題。
繼承羅斯 IRA(Inherited Roth IRAs)的 RMD
對於繼承的羅斯 IRA(Roth IRAs),受益人確實有強制最低提領額(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s)。這些分配遵循剛才討論的繼承遞延稅收退休資產的相同規則。當然,不同之處在於
分配款項不具稅務負擔。這些屬於合格分配(qualified distributions),由所有者死亡所觸發。在分配時,受益人可將這些款項直接再投資於課稅帳戶中,且不會增加受益人的調整後總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因此,其相關性僅在於確立了一個時間表,在此之後,資產增長對受益人而言不再享有遞延納稅或免稅的優惠。
繼承健康儲蓄帳戶的注意事項 在第 10 章中,我們提到健康儲蓄帳戶(Health Savings Accounts, HSAs)在為符合資格的醫療費用提供稅收扣除、遞延納稅及免稅分配方面發揮了令人驚嘆的作用。然而,若該帳戶被繼承,則存在一項注意事項。當帳戶轉讓給配偶時,沒有任何問題;配偶可以將該帳戶視為自己的帳戶。但對於其他非配偶受益人而言,該帳戶將不再作為 HSA 運作。它會表現得像是一個具有一年窗口期的繼承型退休帳戶(inherited IRA)。帳戶的全部價值必須在所有者死亡的當年分配給非配偶受益人,這意味著帳戶的全部價值將在一年內成為應稅所得。這突顯了 HSA 所有者使用帳戶支付符合資格的醫療費用,並避免將資產目標設定為遺產一部分的重要性。
在適用十年規則(ten-year rule)且無需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等到第十年,然後在沒有其他支出需求時提領整個羅斯個人退休金帳戶(Roth IRA)的價值。這將提供最長的遞延納稅效果。隨後,資產價值可以再投資於課稅帳戶中。正如我們之前所述,《SECURE 法案》(Setting Every Community Up for Retirement Enhancement Act)限制了終身分期提領(lifetime stretch)的使用,這使得以羅斯帳戶而非傳統個人退休金帳戶(traditional IRA)形式繼承遺產的價值提升。新的十年分期提領期可能會迫使受益人在其收入高峰期進行更快且更大額度的分配,這可能導致受益人面臨比退休人員透過羅斯轉換(Roth conversions)所需支付的更高邊際稅率。對於處於收入高峰期的受益人而言,從繼承型羅斯帳戶強制分配的稅務優惠可能高於從繼承型傳統帳戶強制分配的稅務優惠。這將使未來的羅斯轉換更加普及。
繼承年金產品的稅務問題 繼承年金產品可能會為受益人帶來稅務上的複雜情況。年金產品與繼承型退休帳戶具有相似的特徵,兩者都面臨遺產稅和所得稅,並且都有規定受益人必須進行的強制分配規則。從非常表面的層面來看,處理繼承型退休計畫資產與繼承型年金產品的規則相似。但是,這些規則確實存在重要的差異,且年金產品有許多具體的複雜情況,遠遠超出本文所涵蓋的範圍。對於有關繼承年金產品的稅務問題,應尋求稅務專業人士的進一步指導。我們僅以大略的方式涵蓋此議題。
我們有四種基本情境需要考慮:年金產品是否持有於合資格退休計畫(qualified retirement plan)中,或是使用課稅資產購買的非合資格年金產品(non-qualified annuity);以及合約是否已經開始年金化(annuitized),或是仍處於遞延階段。由於持有於合資格退休帳戶內的年金產品所需的稅款支付方式與其他計畫資產相同,我們將討論重點放在非合資格年金產品上。如果年金產品的所有者與年金受領人(annuitant)不是同一人,還會產生額外的複雜情況,因為這可能會導致受益人在年金受領人死亡或所有者死亡時獲得年金的不同結果。稅務規則也根據年金合約的創建時間而有所不同,1980 年代前後有不同的規則。在本節中,我們將描述過去三十多年來創建的合約的一般規則。這些合約是由所有者主導(owner driven)。無論如何,鑑於這些稅務規則的複雜性足以寫成一本書(參見 John Olsen 和 Michael Kitces 的進一步閱讀),我必須再次強調,在繼承年金產品時諮詢專業人士的重要性。
就遺產稅而言,相關概念是提供給受益人的年金產品價值包含在已故所有者的遺產中。對於已年金化的合約,這包括任何一次性現金退款付款。如果身故保險金(death benefit)結構化為一系列付款,例如定期確定(period-certain)、分期退款,或基於年金受領人生命的剩餘付款,那麼遺產價值將等同於在所有者死亡時向保險公司購買類似付款結構的成本。對於遞延年金產品,年金身故保險金的價值將包含在遺產中。
繼承的非合資格年金產品也須繳納所得稅,且這些資產在死亡時不享受基礎成本的上調(step-up in basis)。與羅斯個人退休金帳戶類似,非合資格年金產品在所有者生前不受最低強制分配(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s)的限制。基本原則是,對於已年金化的合約,付款將根據合約條款使用排除比率(exclusion ratio)繼續進行,這些預先定義的分配將滿足受益人的分配要求。部分付款將被分類為應稅所得,而另一部分則繼續反映保費的回收。
所有者主導合約與年金受領人主導合約 回顧第 5 章的內容,年金產品的所有者負責做出決策。年金受領人是其死亡率用於驅動基於死亡率年金合約付款的個人。如果所有者和年金受領人是同一個人,那麼該個人的死亡顯然會將任何剩餘的年金額轉讓給受益人。問題在於,當所有者和年金受領人不是同一人時,確定款項何時轉讓給受益人。如果合約由年金受領人主導(annuitant driven),那麼受益人會在年金受領人死亡時獲得合約款項,即使所有者仍然在世。這可能會讓所有者感到驚訝,因為他們未必預期會失去對身故保險金的控制權。如果合約由所有者主導,那麼受益人會在所有者死亡時獲得合約,即使年金受領人仍然在世。這對年金受領人來說也可能是一個令人驚訝的結果。年金受領人主導的合約在 1985 年之前更為常見,但自那以後,所有者主導的合約已成常態。許多這些問題可以通過讓所有者和年金受領人為同一人來解決。
但是,這個問題可能會在共同持有的年金產品中造成複雜情況。當我們描述一個提供給擁有遞延年金產品的夫婦的共同終身收入的 GLWB(Guaranteed Lifetime Withdrawal Benefit,保證提領利益)時,夫婦的自然期望是在第一位配偶去世後,付款會繼續支付给倖存配偶。重要的是,保險公司必須仔細設計合約以確保這一點發生,方法是將每位配偶指定為唯一受益人,以防所有者的死亡觸發合約轉移給受益人。然後可以指定一位次要受益人
加入以在兩位所有人皆過世後,領取任何剩餘的死亡給付。 至於非合格遞延年金保險,有五種可能的選項可用來指導法定分配,這些選項會根據受益人的類型(配偶、非配偶個人和非個人實體)以及保險公司的規則而有所不同。這些可能性包括一次性領取、自所有人過世之日起五年內進行分配、將契約年金化、根據固定的預期壽命延長契約期限,以及由作為唯一受益人的配偶接手並將契約視為其自有契約。配偶擁有最佳選項,可以接手成為所有人,從而無需擔心法定分配的問題。視保險公司的規則而定,非配偶受益人可能必須適用五年規則、將契約年金化,或基於其固定預期壽命使用終身攤提法,此方法不需將契約年金化且保留了提取超過最低金額的靈活性。後者這一選項是基於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的私人裁決函,並未獲得普遍授權,且並非所有保險公司都接受或使用。此外,該選項也不受《SECURE 法案》(Setting Every Community Up for Retirement Enhancement Act)的影響,該法案已移除了繼承型個人退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rrangement, IRA)的此項選項。非個人實體受益人(如遺產、信託或慈善機構)則有最多五年的時間來領取分配款。遞延年金保險繼續採用最後進入、最先出來(Last-In First-Out, LIFO)的稅務規則,即任何契約收益在扣除非課稅本金之前,會先作為課稅收入被取出;不過,私人裁決函也曾被用來允許終身攤提法也適用排除比率(Exclusion Ratio)。對於選擇年金化選項的受益人,這也將觸發使用排除比率進行課稅。這些事項特別複雜,但我希望這篇介紹能讓您對相關問題有一個基本的概念。
行動計畫 作為本章的回顧,結合遺產與失能規劃關鍵面向的行動計畫包括: 收集個人資料 建立家庭資產與負債清單 o 帳戶號碼 o 價值
o 所有權細節 o 現有的受益人指定 o 資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的一部分 收集所有保險保單的資訊 指定財務持久授權書代理人(Durable Financial Power of Attorney) 制定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s) o 生前遺囑(Living Will) o 醫療持久授權書(Health Care Power of Attorney) o HIPAA 豁免聲明 決定資產應如何分配:什麼資產、分配給誰(家人、朋友、慈善機構或其他)、以及在何時分配 撰寫遺囑 o 指定執行長(Executor) o 實施資產分配計畫 o 為您所監護的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設立並注資信託以達成潛在目標,包括失能規劃、避免破產程序、管理身故時的財產分配、提供資產保護及降低遺產稅 o 指定受託人(Trustee) o 確保資產的所有權與受益人已更新以包含信託 徹底檢視所有權標題與受益人指定,以確保它們與您的目標及其他遺產規劃文件(如遺囑和信託)相符 決定並分享最終意願 為家人、執行長、受託人及持久授權書代理人創建指示信,透過描述您整體的財務狀況並提供關於行動方針的意願,盡可能簡化他們的處理流程 安全存放這些文件,並讓相關人員知道在需要時如何存取資訊,同時與這些人員討論此事,並提供他們適當文件的副本 與家人討論您的計畫,以便每個人都能了解預期情況,並就您的意圖、資產分配、關鍵文件存取以及每個人的角色與責任所產生的潛在衝突進行管理
至少每隔幾年檢視一次您的遺產規劃,以查看是否需要更新。某些生命觸發事件應促使更早進行檢視,包括: o 家庭資產負債表的重大變化 o 家庭變動:出生、死亡、結婚、離婚 o 搬遷至新州 o 關係變化或持有遺產計畫關鍵角色人員的死亡 o 影響計畫的法律與稅法變更
進一步閱讀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20. Tool Kit for Health Care Advance Planning. [https://www.americanbar.org/content/dam/aba/administrative/law_aging/ 2020-tool-kit-hcap.pdf] Clifford, Denis. 2020. Plan Your Estate. 15th Edition. NOLO. Cullen, Melanie. 2018. Get It Together: Organize Your Records So Your Family Won’t Have To. 8th Edition. NOLO. Hurme, Sally Balch. 2015. Checklist for My Family: A Guide to My History, Financial Plans, and Final Wishe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Olsen, John L., and Michael E. Kitces. 2014. The Advisor’s Guide to Annuities, 4th Edition. Cincinnati: The National Underwriter Company. Steuer, Tony. 2019. Get Ready! A Step-by-Step Planner for Maintaining Your Financial First Aid Kit. Alameda, CA: Life Insurance Safe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