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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怪事—你的經紀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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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的最大利益而行動 70 不幸的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新的決策恰好留下一個有缺陷的法規架構,這給了證券商一個機會,使他們可以堂而皇之她告訴客產,他們在給出一個客觀,獨立的金融建議示而他們實際上也許根本就沒有這麼做。 —美國個人財務顧問協會主席吉米•米爾惠 (Jamie Milne) 報道見於:http://ww.w.emarotta,com/articke. php? ID=130 正如我在第19章提到的那樣,最近幾年,經紀公司提供了一些賬戶, 這些賬戶中的投資者向他們支付的是年管理服務費,而不是交易佣金。年管理服務費是按照他們管理下的資產總額的百分比進行計算的。 一般情況下,投資顧問也要為管理投資者的賬戶向其索取一筆酬金, 這筆酬金也是按照管理的資產總額的百分比進行計算的。可然而,經紀行業成功地推廣了《美林證券法則》:這個法則為經紀人的收費金融建議提供了一條解除管制條例,即當投資顧同提供類似的服務時,不用侷限於同一標準的管理條例。 這一法則為經紀公司和它們的僱員開發過度積極型投資者創造T很多機會。2005年4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全體一致審議透過這個法則,為證券商在沒有註冊成為投資顧問的情況下提供收費賬戶清除了障礙。然而,他們的確不得不向客戶作出如下宣告,透露他們與客戶之間潛在的利益衝突。 •我們的利益也許和你們不一樣: WAT0551S6.cam最好的股票論壇垂想在今證券網歡迎您!

WEEENE551S com最好的殷票訛壇強悲線上證券網歡迎 •我們不但接受你們支付的酬金,我們還接受你們購買股票或者基金的公司給予的回扣。 這個解除管制條例為什麼重要?為什麼投資者應該竭力反對?也許有一個更好的問題,那就是,你為什麼把你的錢託付給利益與你有衝突的經紀公司呢? 經紀公司和它們的僱員不僅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管制,還受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管制。在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制定的規章制度下, 它們受到一個被認為是適宜的條例的限制—一它們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必須滿足“適合”客戶情況的標準,但不必是代表客戶最大利益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例如,對於客戶交易的定價,不要求僱員達到“最佳執行”水平,這意味著把全國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系統(NASDAQ)股票引向“付款預定流程”回扣的,準備買實末主市股票的經紀公司。只要這個基金是一個 “同樣合適的”基金,即使它的費用率更高,而且提供給經紀人更高額的佣金,或者滿足銷售產品的必要條件(譯者注:公司型基金)、也允許它們賣給客戶一隻不是最低成本的基金。 關於管理基金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新法規則允許經紀人在“不可任意支配”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收費賬戶,前提是他們提供的投資建議相對投資者訂購的經紀服務來說是“獨立的偶然事件”。 現在,我不知道當你讀到這些廢話的時候,會想什麼。但是對我來說,沒有不可任意支配的管理型脹戶。把這個賬戶愁交給投資經理,按照定義,當客戶認為合適的時候,授予經理在賬戶上進行交易的自由。這對我來說很清楚了,投資建議不是相對於訂購的“獨立的偶然事件”。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1940年透過的《投資顧問法》可以監管投資顧問,賦子了他們受信託的職責,要求他們只代表客戶的最太利益運作,否則,就要面臨失職、翫忽職守的訴訟。這比那個僅僅要求“合適”的條例的標準高多了。這個“信託”標準確實合法地強迫顧問拋開個人利益,要求他在為客戶作決策時誠意地運作。 面對選擇是與被限制在一個僅僅“合適”的標準的經紀人合作,還是和一個被限制在“信託”標準的投資顧問合作,需要顧同服務的(當然, WAT0551S6.cam最好的股票論玩垂想在今證券網歡迎您5

你的蔡紀天或者頭與正往照此飾成加聯盟的悲線上證舜網歡迎您I 你們中的大多數人不需要〉投資者總是應該選擇和一個關心投資者最大利益的顧問合作。 但是,大多數投資者見識不足,難以明白此法的優點。他們被過度積極型經紀人哄騙以致認為,當他們把投資組合放人一個隱蔽的賬戶時,就可以從經紀模式轉到投資顧問模式。但是,只要投資經過經紀人賬戶,而不是經過一個註冊投資顧問的賬戶,投資者就可能面臨和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 我發現,過度積極型經紀人使用了相當大的政治力量來避開那些規定他們必須對客戶採用最高的、可能的道德標準的限制,這一點非常明顯, 因此他們應該受到證責。 我知道這很難令人相信,但還是請你試試這個測試:讓你的經紀人發給像一封信,要求他在信裡宣告,他正作為你的信託人在行動。這很簡單吧,但是我預測他是不會給你發信的。 聲名狼藉的《美林證券法則》依然是一個理由,一個你不應該把資產交給過度積極的經紀人,或者信任他們並付給他們酬金的理由。 72 兩圖書館 WTTN55185,cam最好的股票論壇垂想在參可券網歡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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