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點都是這樣一種協同變化。從這些文獻中可以發現一個最有趣的現象,那就是人們通常相信他們對於機率事件能夠擁有比實際情況更多的控制。這種信念通常被稱為“控制錯覺”(ilusion of control),首先是由心理學家埃倫•蘭格 (Ellen Langer)提出來的。 在她最早進行的一個研究中,實驗的名字就是“正面,我贏了;反面,那是隨機事件”。蘭格發現,在某些情境下,人們相信他們能夠預測和控制硬幣投擲的結果(Langer & Roth,1975)。在預實驗的“社會引導”下,被試被要求猜測實驗者投擲30枚硬幣的結果。事實上,被試預測的準確率是被事先設定的,每一個人都只能猜中其中的15次,但是其中大約1/3的被試開始的時候猜測的結果比較理想(頭4次的猜測都是正確的),1/3的被試開始的時候猜測的結果不是很理想(頭4次猜測的結果都是錯誤的),而另外的1/3被試的猜測結果就是隨機水平。在猜測完30次結果以後,要求被試回答一系列有關他們猜測成績的問題。 實驗結果顯示,剛開始猜測成績較好的被試對他們猜測成績的評估結果遠遠好於其他的被試。這類似於第4章中我們所講到的“首因效應”。事實上, 這些被試確實能夠回憶起更多成功的預測,如果讓他們再預測100次投擲,他們的預測也比其他人更加正確。蘭格和她的合作者簡• 羅思(Jane Roth)也指出,大約40%的被試認為練習能夠提高他們預測的成績,25%的被試認為分心會影響他們預測的成績——即使任務是預測一個偶然事件。這樣的研究結果與賭博者投擲骰子的情形是類似的,他們如果想得到較小的數字,他們就會很輕柔地投擲;而如果想得到較大的數字,他們就會很重地投擲。在他們擲骰子的時候都是聚精會神的(Henslin,1967)。蘭格和羅思(1975,p954)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起先,一個相對穩定的成功模式可以是個體產生對自己技能的歸因,進一步導致個體確信他在將來也能夠取得成功。” 蘭格(1975)進行的另一個研究中,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參加了一項博彩遊戲,有些彩票上有他們比較熟悉的標誌,而另一些則是他們不熟悉的標誌。他們可以選擇自己來挑選彩票還是由實驗者進行分配。一旦被試得到了彩票,他們就有機會選擇繼續保留彩票,還是換成另外一種獲勝機會更大的彩票。蘭格的實驗結果發現,自己選擇彩票或者獲得了熟悉標誌的被試,相對於其他個體而言更加願意保留原來的彩票。基於這一實驗結果,蘭格認為熟悉性和選擇使被試產生了一種控制的錯覺。卡米爾•沃特曼(Camille Wortman,1975)也發現了類似的結果。 無法奏效的幫助對控制的知覺儘管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錯覺,但它卻在個體的健康問題上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例如,蘭格和朱迪思 •羅丁 (Judith Rodin)(1976)
152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進行的一項現場研究表明,對於老年人的選擇權和所擔負責任的很小改變,就能夠對他們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研究的被試是91位無家可歸的老人,年齡從65歲到90歲不等,他們都居住在康涅狄格的一所養老院中。對於養老院的一層中居住的老人,管理者告訴他們可以自己控制自己的生活:如何分配他們的時間,如何擺放自己房間的傢俱,或者是改變養老院中的任何東西。同時,管理者給老人們一株植物,要求他們進行看護。而另一層的老人,管理人員通知他們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將全權負責他們的生活,並儘可能地照顧他們的飲食起居,管理者同樣給他們一株植物,但是由護士們負責進行看護。 三個星期以後,由工作人員全權負責的老人們中有71%的人認為他們疲憊不堪。相反,在允許他們自由支配自己生活的老人中,有93%的人認為自己的健康狀況有所提高。基於他們自己的判斷和護士的判斷(他們並不知道整個實驗的目的),這些老人更加高興和活躍。他們比其他老人的思維更加活躍,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其他老人或者外來的客人進行交流。蘭格和羅丁(1976,p. 197)認為:“如此微弱的控制都能夠產生效果說明,控制感對於這些老人、對於那些無法進行決策的人的重要性。” 這個實驗存在的一個問題(和其他許多現場研究類似)就是無法瞭解實驗的變化是否是產生實驗結果的真正原因。是管理者關於控制的言論產生了作用?還是需要照看的植物產生了作用?或者就是住在這兩層的老人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點?這裡並沒有確切的答案。但是既然這個實驗已經完成了,其他還有許多實驗同樣也支援了控制感與健康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對於老年人而言 (Rodin,1986)。這些實驗強調了相關判斷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結論在人們的決策中最為常見的判斷就是兩個變數是否存在相關關係。在許多情況下,這些判斷都是基於先前已經建立的關係;在另一些情況下,先前的聯系並不足以使決策者就對全新的、矛盾的資訊進行權衡,從而形成一個全新的判斷。正如本章中的研究所顯示的那樣,這很容易使決策者深陷泥潭。 一些關於協同測量的研究為決策者提供了一些建議。首先,決策者不應該僅僅侷限於正性的、已被確認的關係。在判斷相關關係時,沒有出現的事實往往是最為關鍵的。第二,在判斷一個關係是否存在之前,決策者應該問自己, 他們的判斷是基於自己的觀察還是期望。如果是前者,相關關係就有可能被低估;而如果是後者,相關關係就有可能被高估。這種差異與關於相關錯覺和無法識別的相關的研究結果是一致的 (Jennings, Amabile,& Ross,1982)。最後, 決策者必須很好地識別相關關係和因果關係,兩個存在因果關係的事件之間可能只存在很弱的相關。第16 章將非常詳細地論述因果關係判斷中的最重要的一環——對行為原因的判斷。
第16章歸因理論你遇到你的一個朋友,她一味稱讚你的外貌。你去赴一個約會,但是結果很糟糕。你做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報告,但是聽眾的反應比較負面。如果這些事情都發生在你身上,你將如何解釋呢? 歸因理論是關於人們如何進行“因果歸因”的心理學理論,也就是對行為和行為的結果產生的原因進行解釋。對這一理論的系統闡述來自 UCLA(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心理學家哈羅德•凱利(Harold Kelley,1967)的一篇論文。該論文的主要思想來自於弗裡獲 •海德(Fritz Heider,1958)以及內德• 瓊斯和基思 • 戴維斯(Ned Jones & Keith Davis,1965)的經典研究工作。正如期望效用理論那樣,歸因理論被認為是決策中的規範性理論(關於個體如何行為的理想化理論);但是與期望效用理論不同的是,歸因理論同樣針對人們的日常行為提出了一個描述性模型。 在最原始的公式中,凱利將一個歸因模型稱“變異框架分析”(根據統計學中的方差分析技術命名,或者稱為 ANOVA)。根據這個模型,人們通常使用三種不同的方式來解釋行為的原因:(1)行為人——情境中的個體可能是行為產生的原因;(2)環境——情境中的某些固有特徵可能是導致行為的原因; (3)時間—特定時刻的某些因素引起了行為。凱利認為這三種歸因方式主要依據三種不同的資訊來源: 1. 共同反應:在相同的情境中,其他人是否採取同樣的行為反應? 2. 獨特性:其他的情境或者其他的刺激是否產生相同的行為? 3. 一致性:同樣的事情是不是每時每刻都會發生? 表16.1中包含了凱利歸因理論所進行的某些預測。在這個表中,“高度的共同反應”表示絕大多數個體在相同的情境中的反應是類似的,“高度的獨特性”表示只有獨特的刺激或者情境才會引起該行為,而“高度的一致性” 表示只要是相同的情境,那麼每時每刻都會發生相同的事情。為了說明的需要,假設你是惟一的受測者(很低的共同反應),在許多測驗上的得分都非常優秀 (很低的獨特性),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如此(很高的一致性)。凱利會做出“個人歸因”—用個人的能力來解釋個人的行為(讀者調查中第24 題中C選項的解釋)。事實上,這種對歸因進行分類的方式是基於這樣的假設:做出個人
154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歸因的最準確的手段是對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行為都進行測量。使用ANOVA這樣一個模型就可以透過不同時間和情境中的測量來確定歸因的方式,但這只是針對單個個體(見圖16.1)。 另一方面,如果針對不同時間和個體的測量只是在一個情境中進行,凱利則會進行“情境歸因”。例如,一個測驗(高度的獨特性)每年都在進行,學生們總能取得很好的成績(很高的共同反應傾向和很高的一致性),人們就會將得高分的原因解釋為測驗本身(情境),而不是參加測驗的個體(見表16.1 和圖 16.2)。 根據凱利的理論,因果歸因的基礎是對共變關係(covariation)的判斷 (我們在第15章中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討論)。這一原則在凱利(1973,P.108) 的“共變原則”(covariation principle)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個原則認為 “某效應可以歸因為與其共同變化的一個因素上”。 凱利意識到這一原則過於簡化,但是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判斷人們進行因果歸因的基本準則。由於時間歸因理論是最早提出來的,因此,它引發了成百表16.1 歸因理論進行的預測歸因預測個人刺激(情境) 環境(時間) 共同反應低高低資訊型別獨特性低高高一致性高高低注:This table is adapted from an article by Bruce Orvis, John Cunningham, and Harold Kelley (1975). 圖 16.1 根據哈羅德•凱利的ANOVA 模型,這樣一種資訊的模式會導致個人歸因(基於個人因素進行解釋)。(Reprinted from Kelley, 1973)
第16章歸因理論 155 Ei 圖16.2 根據哈羅德•凱利的ANOVA 模型,這種資訊模式會導致情境歸因(基於情境,或與刺激相關的因素進行解釋)。(Reprinted from Kelley,1973) 上千的研究來證實凱利的理論是否正確。事實上,在歸因理論(Kelley & Michela, 1980)提出後的十年之內,大概有超過900個研究是針對歸因進行的。這些研究對原始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擴充套件(Cheng & Novick, 1990; Forsterling, 1989;Hewstone & Jaspars, 1987; Hilton & Slugoski, 1986;Orvis, Cunningham,& Kelley, 1975)。 歸因理論能否解釋個體和他人的行為?對於絕大多數行為而言,該理論是正確的;但是也存在著幾個重要的例外。 缺乏共同反應在某些情況下,個體不考慮共同反應(consensus)的資訊,因此人們的判斷會偏離歸因理論的預測(Nisbett, Borgida,Crandall,& Reed, 1976)。對共同反應資訊缺乏利用是忽視行為的基線水平的典型情況,因為在給定情境的前提下,共同反應就等同於行為的基線水平。例如,在著名的有關服從權威的研究中,斯坦利•米爾格拉姆(Stanley Milgram,1963)發現,有65%的“達成一致”的被試都會完全服從實驗者。但是,岡特•比爾布勞爾(Ginter Bierbrauer,1973)在觀察者面前重複了米爾格拉姆的實驗,基線水平同樣被忽視了。觀察者將被試的服從行為主要歸結為個性因素,而不是實驗中所有被試都面臨的共同情境因素。 理查德•尼斯位元和尤金 •博吉達(Richard Nisbett & Eugene Borgida, 1975)也認為個體在進行因果歸因時會忽視這樣的基線水平。尼斯位元和博吉達注意到,有大量的研究證明,一致性的資訊和獨特性的資訊可以影響個體的因果歸因,但是很少有研究證明共同反應資訊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
156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驗證凱利的ANOVA 模型的最早實驗中,萊斯利•麥克阿瑟(Leslie McArthur, 1972)的研究支援了這樣的說法,他的研究結果發現,一致性資訊和獨特性信息對因果歸因造成的影響是共同反應資訊的幾倍。 對這一觀點的支援證據還來自尼斯位元和博吉達(1975)進行的兩個實驗。在這些實驗中,大學生被試們得到了兩個最近發表的研究資訊—其中一個研究是由尼斯位元和斯坦利• 沙克特(Stanley Schachter,1966)完成的,而另一個研究是由達利和拉坦(1968)完成的。一部分學生得到了被試共同反應的資訊,描述他們在實驗中的表現如何;而另一部分學生則沒有得到這樣的信息。 之所以選取這兩個實驗是因為這兩個實驗的結果都包含了令人驚訝的共同反應資訊。在尼斯位元和沙克特(1966)的研究中,34 名被試中有32名願意接受電擊,因為實驗者告訴他們這只是一個測量“皮膚感應” 的實驗(其中有將近一半的被試承受的電擊太強烈,手臂都出現了痙攣)。更加令人吃傢的是, 在達利和拉坦(1968)的研究中,15名被試中有11名被試沒有幫助一名非常明顯的疾病發作的病人,直到這位病人出現明顯的窒息症狀(其中有6名被試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幫助)。根據ANOVA 模型,這樣的共同反應的資訊應該引導個體進行情境的歸因,因為遇到相同的情境,絕大多數的被試的行為反應都是類似的。 尼斯位元和博吉達(1975)向被試詢問了一系列的問題,其中有兩個問題是最值得關注的。第一個問題是要求被試評價一個具體被試的行為—比爾, 在電擊實驗中,他願意承受的電擊強度最大;或者是格雷格,在拯救病人的實驗中,他完全沒有提供幫助—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於被試的個性因素決定的 (情境特徵的對立面)。第二個問題是,假設學生參加相同的實驗,他們會如何表現? 尼斯位元和博吉達的研究發現,共同反應的資訊並不能“真正產生作用”。 有些學生被告知實驗中絕大多數被試的行為反應是類似的,但這樣的資訊並不能顯著地使他們對比爾和格雷格的行為進行情境歸因。在學生判斷自己在實驗中的表現時,共同反應的資訊也沒能產生作用。他人的行為與個體自己的行為無關。 儘管有一些研究者對尼斯位元和博吉達的研究結論提出了反駁的意見 (如,Ruble & Feldman,1976:Wells & Harvey, 1977),但是他們的研究結果還是得到了其他研究者的認同。當某些行為的傾向以一種統計的基線值的方式呈現給個體,人們往往會忽視或者低估共同反應資訊的價值 (Fiske & Taylor, 1991;Kassin, 1979;Nisbett, Borgida,Crandall, & Reed, 1976)。尼斯位元和博吉達(1975)認為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基線資訊有時是比較抽象、模糊、令人難以捉摸的。根據這樣的解釋,相對於共同反應的資訊而言,一致性資訊和獨特性資訊看起來更加容易進行因果歸因,因為這類資訊通常是比較具體、生動和第16章歸因理論 157 突出的。正如下一節中所說的,突出(salient)因素—也就是能夠引起個體注意的因素——相對於不突出的因素而言,更加容易引起因果歸因。 突出因素在許多方面,突出資訊與資訊的可得性與生動性相類似。相對而言,突出的、易得的、生動的資訊能夠產生更大的影響力。用比較通俗的話來講:(1) 如果一個事件經常發生,那麼看到它的頻率和可能性也就越大;(2)資訊越是生動,就越容易被回憶起來;(3)事物越是突出,看起來就越像因果關係。人們對因果關係的知覺部分是由個體在環境中的注意指向決定的,而突出性可以影響個體的注意。 有關資訊的突出性與因果歸因之間聯絡的研究首先是由海德(Heider, 1958)提出來的,隨後由謝利•泰勒和蘇珊 • 菲斯克 (Shelley Taylor & Susan Fiske,1978)進行了總結。泰勒和菲斯克討論了大量的證據,其中部分的證據來自他們自己完成的幾個研究。例如,在泰勒和菲斯克(1975)完成的一個實驗中,有6個觀察者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觀察兩個個體的對話:其中兩個觀察者坐在一個發言者的後面,另兩個觀察者坐在另一個發言者的後面,而剩餘的兩個觀察者坐在兩個發言者的中間(見圖16.3)。所有的觀察者同時聆聽發言者的發言,因此觀察者之間的惟一差異就是他們觀察發言者的角度(發言者的突出性)。然而,泰勒和菲斯克的研究結果發現,觀察者往往傾向於認為在他們視野中的發言者掌握著整個對話的基調,確定了資訊轉換的型別以及使對方像自己一樣進行反應(中間的觀察者認為兩個發言者具有相同的影響力)。 在另一個研究中,向被試呈現的是一張相關幻燈片以及六個男性就一個政治活動展開頭腦風暴的錄音(Taylor,Fiske, Close,Anderson,& Ruderman, 1977)。在其中一個實驗條件下,錄音中每一個人的聲音都與一位白人男性的照片相匹配;在第二種實驗條件下,三個成員的聲音與白人的照片相匹配,而另三個成員的聲音與黑人的照片相匹配;在第三種實驗條件下,五個成員的聲音與白人的照片相匹配,而另一個成員的聲音與黑人的照片相匹配(事實上, 在這三種實驗條件下,使用的錄音都是相同的)。研究的假設是突出的個體將被認為是更加具有影響力的個體。泰勒和他的同事發現,相對於另一種實驗條件下的同一個黑人個體(顯得不是那麼突出),在第三種實驗條件下,惟一的一位黑人發言者被認為說話更多,更具有影響力,同時給人留下了更加深刻的印象。也就是說,雖然是相同的個體在進行相同的行為,但是當小組中只存在這位黑人男性時,他就被認為更加健談和更具有影響力。 在其他研究中,研究者使用了另外一些方法來控制被觀測者的突出性— 讓一部分的被試穿著顯眼的襯衫,而另一部分被試穿著灰色的襯衫;或者一部分人坐在搖椅上不停地搖晃,而另一部分人則靜靜地待著;或者讓一部分人坐
158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 O B 'B 0BS OBSc OBSc B A S A 圖16.3 上圖體現了泰勒與菲斯克(1975),進行的實驗中對被試的座位安排情況。兩個觀察者面對發言者A,兩個觀察者面對發言者B,處於控制組的兩個發言者處於發言者A 和發言者B之間。泰勒與菲斯克的研究結果發現,觀察者認為他們面對的發言者更加具有影響力。 在明亮的燈光下,而另一部分人坐在昏暗的燈光下—實驗的結果都得到了類似的答案(McAuther & Post, 1977)。突出的個體相對而言更容易被進行因果歸因,事實上,有一個研究甚至發現,當人們坐在一面大鏡子前時,他們會傾向於認為自己更加具有影響力(Duval & Wicklund, 1973)。 基本歸因誤差在海德(1958)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人際關係心理學》(The Psychology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一書中,他認為“行為決定一切”。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在一個社會情境中,最突出的是人的行為(同樣也就是暗指“行為人”)。情境因素,例如房間的溫度、具體的日期都是第二位的。個體處於大前方,而其他的事情都處於大後方。 在1977年,李•羅斯認為這種對於個體和個體行為的過分關注可以導致第16章歸因理論 159 觀察者過度將行為歸因為個性因素—如個體的能力、特質和動機——從而忽視了環境因素的影響。事實上,羅斯認為這樣一種將行為過多地歸因為個性因素的現象是如此的普遍,因此可以稱做“基本歸因誤差”。之所以將這樣一種現象稱為“誤差”,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是一個歸因偏差或者不同的觀點,是因為這種個性的歸因通常很明顯是不正確的(Reeder,1982)。例如,阿瑟•米勒和他的同事(1973)發現人們認為在米爾格拉姆(1963)研究中的被試相對而言是冷酷的、不適應環境的和具有攻擊性的,儘管很明顯,事實並非如此。 過度歸因的另一個證據來自第一個發表的有關態度歸因的研究。在這個由內德•瓊斯和維克托 •哈里斯(Ned Jones & Victor Harris,1967)完成的實驗中,研究者呈現給被試一篇文章,部分被試所讀到的文章的作者明顯是被迫持有某種觀點;而另一篇文章的作者所持有的觀點則是“自己選擇”的。即使實驗者明確地告訴被試作者是被迫採納了這樣的觀點,被試還是傾向於將這樣的結果歸因為作者本身。這個研究發現非常明確,在其他許多實驗中也得到了同樣的結果 (Jones,1979; Snyder & Jones, 1974)。 基本歸因誤差甚至是持久穩固的,這一點在 Pietromonaco 和尼斯位元 (1982)的研究“在基本歸因誤差中逆流而上” 中得到了驗證。在這個研究中, Pietromonaco 和尼斯位元向大約一半的被試呈現了達利和巴特森(1973)所做研究的一個簡短版本,研究指出,神學院的學生沒有幫助一個需要幫助的人, 因為他們要趕去作一個有關“行善”的演講,而當時他們已經遲到了。在該研究中,幫助的行為取決於“著急”這樣的情境因素,而不是宗教觀念這樣的個性因素(在沒有時間壓力的情況下,63%的學生提供了幫助,而在他們非常著急的情況下,只有10%的學生提供了幫助)。Pietromonaco 和尼斯位元實驗中剩下的一半被試並沒有被告知達利和巴特森實驗的具體結果。所有的被試都將面臨兩個與達利和巴特森研究類似的實驗情境,讓他們估計在每一個情境中,願意停下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數比例。 Pietromonaco 和尼斯位元(1982)發現,並不知道達利和巴特森實驗結果的被試會犯基本歸因誤差。他們會根據宗教標準(事實上與幫助行為毫無關係的個性因素)來預測助人行為。如果實驗的結果僅僅如此,這並不奇徑,因為實驗被試並不知道達利和巴特森實驗的具體結果,絕大多數的個體都會將助人行為歸因為個性因素。但令人吃驚的結果是,對於那些已經瞭解達利和巴特森實驗結果的被試,他們同樣根據宗教標準來預測助人行為。事實上,與那些不知道達利和巴特森實驗結果的被試相比,這些被試並沒有顯著地減少個性歸因這樣的結果又一次表明基線資訊通常是被忽視的,而基本歸因誤差也是不容易改變的。即使個體得知在某一個情境中存在外在的壓力,他們也會對相關情境中的行為進行個性因素的歸因。也有一些研究者認為基本歸因誤差並不是那麼“基本” (Harvey,Town,& Yarkin,1981;Quattrone, 1982;Tetlock,
160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 1985a),但是毫無疑問的是,觀察者經常將行為過度歸因為個性因素。 我的情境是你的個性如果個體的行為主導了觀察者,那麼什麼東西可以主導行為人的思維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於行為人關注自己所在的情境。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個體會認為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是類似的。 正是因為這種關注點的差異,個體傾向於將自己的行為歸因為情境因素, 而不是像觀察者那樣歸因為個性因素。內德•瓊斯和尼斯位元(1971,p.2) 首先指出行為人和觀察者之間的差異:“個體看待自己行為時主要關注行為當時所處的環境。而觀察者則會關注行為人穩定的個性因素。因此我們認為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個體傾向於對自己的行做出情境歸因,而觀察者傾向於對相同的行為作出穩定的個性歸因。” 在有關這種行為人與觀察者歸因差異的研究中,最為著名的一個實驗由尼斯位元等人(Richard Nisbett , Craig Caputo, Patricia Legant, & Jeanne Marecek) 在1973年發表。尼斯位元和他的同事們完成了三個獨立的實驗,每一個實驗都發現,個體在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歸因時與他人對此的歸因有明顯的差異。例如,在其中的一個實驗中,尼斯位元和他的同事讓男性的大學生對四個問題給出簡短的解釋:(1)在過去的一年中,他們為什麼喜歡他們最經常約會的女孩兒?(2)他們為什麼選擇現在的專業?(3)在過去的一年中,他最好的朋友為什麼喜歡他最經常約會的女孩兒?(4)他最好的朋友為什麼選擇現在的專業? 研究者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進行了編碼記分,以確定他們的歸因型別。例如,有些回答是“她是一個非常輕鬆的人”,或者“化學專業以後是一個很掙錢的專業”,這樣的回答被認為是情境因素歸因;而有些回答是“我需要一個能夠輕松相處的人”,或者“我希望掙很多錢”,這樣的回答被認為是個性歸因。 尼斯位元和他的同事發現,學生們在解釋他們喜歡自己女朋友的原因時, 他們給出情境原因(與女孩的個性因素相關的原因)的數量是個性原因(與他們自己的需求、興趣和特質相關的原因)的兩倍。另一方面,當他們解釋他們最好的朋友喜歡自己女朋友的原因時,他們給出的情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數量大致是相等的。同樣,在他們解釋自己選擇專業的原因時,所給出的情境原因和個性原因的數量大致是相等的;但是當他們解釋他們最好的朋友選擇專業的原因時,他們給出的個性原因的數量是情境原因的4倍。 對上面約會女孩兒問題和選擇專業問題的資料進行平均,我們可以發現, 學生們在對他們自己行為進行解釋時,他們更多地傾向於進行情境因素的歸因;但是在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解釋時,他們更加傾向於進行個性因素的歸因。 或者,用另一種方法來詮釋這個實驗結果,個體在對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進行歸因時,使用個性因素進行歸因的數量大致相同,但是他們在對自己進行第16 章歸因理論 161 歸因時使用的情境因素的數量是對他人進行歸因時的兩倍。尼斯位元和他的同事主要是根據行為人和觀察者所獲得資訊在突出性上存在的差異來解釋歸因方式上的分歧。 1982 年,戴維•沃森(David Watson)發表的一篇綜述性的論文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人探討。沃森希望瞭解行為人一觀察者差異主要存在於個性歸因中,還是情境歸因中,或者兩者中同時存在。他發現,在絕大多數研究中,行為人和觀察者都傾向於更多地進行個性因素的歸因,而不是進行情境歸因。例如在尼斯位元等人(1973)的研究中發現的結果就是如此,儘管不同的個體在進行情境歸因時存在差異。相對於他人的行為而言,人們更加願意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情境歸因。 交換位置如果行為人一觀察者歸因差異主要是來自兩者的視角不同,那麼如果交換兩者的視角是否會出現同樣的差異呢?這就是邁克爾•斯托姆斯(Michael Storms,1973)進行實驗的基本邏輯,在他們的實驗中,行為人和觀察者有機會相互交換位置。斯托姆斯錄製了一段錄影,其中有兩個“行動被試”來完成一段初次見面的對話,而兩位“觀察被試”在鏡頭外進行觀察。每一位觀察者被分配來觀察不同的行為人,同時有兩架攝像機完成錄影工作—其中一架攝像機拍攝的角度是從行動者1的角度觀察行動者2,而另一架攝像機拍攝的角度是從行動者2的角度觀察行動者1。一共有30組、120位被試參加了實驗。 在完成了這個初次見面的交談以後,被試被分配到三個不同的實驗條件下:(1)相同觀察角度組,在該組中,觀察者所看錄影的物件就是自己先前觀察的相同的行為者,而行為者所看錄影的物件是其談話的同伴;(2)全新觀察角度組:在該組中,觀察者所看錄影的物件是自己先前並沒有觀察的行為者 (實際上採用是其觀察的行為者的視角),而行為者觀察的是其自己(實際上就是觀察他們行為的觀察者的視角);《3)沒有錄影組:在這個實驗條件下,行為者和觀察者都沒有看談話的錄影。 接著,斯托姆斯要求被試評價在多大程度上,行為者的行為是由其個人的特點或者情境的特點所決定的。其中行為者評價自己的行為,而觀察者評價的物件就是在初次見面交談時他們被要求觀察的行為人。斯托姆斯發現,從相同角度觀看錄影的被試,或者沒有觀看錄影的被試出現了行為人一觀察者歸因差異(見圖 16.4)。而從相反角度觀看錄影的被試卻出現了相反的歸因差異。根據這樣的實驗結果,斯托姆斯認為,視覺的觀察角度對個體的因果歸因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162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行為人評價觀察者評價寸 2 相同觀察角度沒有錄影全新觀察角度實驗條件圖16.4 當行為者和觀察者交換各自的視角以後,歸因差異出現了翻轉。(摘自 Micheel Storms 1973 年的實驗結果) 臨床含意絕大多數的研究都得出了一個相同的結果:當對行為的原因進行解釋時, 人們總是依賴於當時突出的因素。對於觀察者而言,行為者就是突出的因素; 而對於行為者而言,情境的需要是突出的。這樣一個看似細小的差異卻具有深遠的含意。在許多社會判斷中,將行為歸因為情境因素還是個性因素,將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包括陪審團和假釋官的決策,對受虐待妻子的知覺以及對學業失敗的解釋等等(Frieze, Bar -Tal, & Caroll, 1979)。 在心理治療領域,因果歸因顯得尤為重要(Baston & Marz, 1979; Ross, Rodin, & Zimbardo, 1969; Shenkel, Snyder, Batson, & Clark, 1979; Snyder, 1977; Valins &:Nisbett, 1971)。在臨床治療中對這樣一個問題感興趣,主要是因為治療方案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將患者的問題歸因於情境因素還是其個性因素 (Batson,1975)。如果情境因素是問題的癥結,那麼治療師的目標就是努力改變其環境;如果個性因素是主要因素,努力的物件就是改變他自己。非常不幸的是,這樣的判斷很大程度上與治療師的視角和接受的培訓有關,而並非上文中分析的那麼簡單。本書的作者普勞斯和菲利普•津巴多曾經進行過一個研第16章歸因理論 163 究,結果顯示歸因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療師的判斷。 在該研究中,他們用信件調查的方式對著名的精神分析學家、資深的行為治療師以及沒有治療經驗的控制組的歸因方式進行調查。實驗者要求被試解釋三個假設的問題,分別關於他們自己、他們最要好的同性朋友以及他們的患者。例如,其中的一個問題就是要求被試解釋出現週期性失眠並伴有夢魘症狀的原因:是情境性的還是個體性的原因,是生理的還是心理的原因。 實驗的結果出現了很多有趣的現象。第一,精神分析學家傾向於將問題歸因於患者的個性因素,而行為治療師和控制組被試則傾向於將原因歸結為環境的因素,或者是個體因素和環境因素共同起作用。第二,如果是自己的朋友或者患者遇到了假設的問題,精神分析學家傾向於將問題看成是心理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自己遇到相同的問題,精神分析學家則認為主要是軀體(生理)的問題。行為治療師和控制組的被試則沒有出現如此的歸因。最後,與不擁有醫學學位的治療師相比,擁有醫學學位的治療師會更多地進行軀體因素的歸因,而不是心理因素。根據這樣的結果,研究者得出瞭如下結論:“就判斷疾病的起因和推薦治療方案而言,選擇什麼樣的治療師才是關鍵,與實際的問題並沒有多大關係。” 其他的歸因偏差除了行為人一觀察者歸因差異、基本歸因誤差以及忽視共同反應的傾向以外,還存在許多其他的歸因偏差影響個體的社會決策。例如,個體更加容易接受成功的努力,而不願意承擔失敗的責任(Miller, 1976;Mullen & Riordan, 1988; Schlenker & Miller, 1977)。戴爾•米勒和邁克爾•羅斯(Dale Miller & Michael Ross, 1975)將這樣一種現象稱為“自我服務”歸因偏差(self-serving bias in attribution),同時,研究者們認為,認識因素和動機因素的複雜結合 (例如,錯誤的期望、對成功的渴望以及對自尊的保護等等)導致了這一偏差的出現。 與之相關的一種歸因偏差被稱為歸因中的“自我中心”偏差(egocentric bias),它同樣得到了大量研究的證實。這種自我中心歸因偏差主要是指對於與他人共同完成的結果,個體認為自己承擔了更多的責任。邁克爾•羅斯和菲奧裡•西科裡(Michael Ross & Fiore Sicoly,1979)針對自我中心偏差進行了第一個實證的研究。在這個研究中,他們要求37 對夫婦完成一份關於雙方關係的調查問卷,問卷的內容是要求雙方評估他們在進行20項活動中所承擔的責任, 這些活動包括做早飯、洗碗、溝通情感等等。研究結果發現,在其中的16項活動中都出現了自我中心的歸因偏差(將夫妻雙方對該項活動的責任相加,所得到的數值超過了100%)。 儘管有人認為自我中心歸因偏差的產生僅僅是因為雙方為了爭取更多的正
164 第四部分直覺與偏差性結果或行力。但是羅斯和西科裡的研究發現,對於不良行為,同樣存在自我中心歸因偏差。例如,他們的研究發現,夫妻雙方都認為他們的婚姻關係存在的衝突主要是由自己引起的。這樣的結果表明自我中心歸因偏差的產生並不僅僅是個體為了提升自我。在某些情況下,其產生的原因可能是個體自身的行為更加易得(更容易從記憶中提取)(Thompson & Kelley,1981)。 與上面所提及的偏差相關的另一個偏差是謝利 • 泰勒和 Judy Koivumaki (1976)提出的“正性偏差效應”(positivity effect)。正性偏差效應是指個體傾向於將正性的行為歸因為個性的因素,而將負性的行為歸因為情境因素。在泰勒和 Koivumaki的研究中,他們向一些夫婦呈現了一系列正性和負性的行為列表,這些行為是由他們自己,他們的配偶、朋友或者一個熟人完成的。例如, 正性的行為包括讚揚他人,與他人高興地交談或者玩得很開心等等。負性的行為包括與他人進行激烈的爭論,粗魯地對待他人或者忘記去做某件事等等。泰勒和 Koivumaki要求被試判斷這些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個性因素或是情境因素造成的。他們的實驗結果發現—無論是誰表現出這樣的行為——對於正性的行為,他們總傾向於進行個性歸因,而對於負性的行為,他們更傾向於進行情境歸因。 當然,泰勒和 Koivumaki 並沒有要求被試解釋,如果行為人是他們不喜歡的人時,這些行為產生的原因;如果他們這樣提問,他們就可能發現“負性效應” (negativity effect)(例如,Regan,Straus, & Fazio, 1974)。事實上,托馬斯 •佩蒂格魯(Thomas Pettigrew,1979)將這種負性歸因偏差稱為“最終歸因誤差”(ultimate attribution eror)。佩蒂格魯是一位廣受尊重的研究種族歧視方面的專家,他警告說:“如果將種族的因素考慮進來,這樣的歸因方式就有可能使我們認為受貶低的個體的行為結果完全是由他們不變的、基本的個性特點決定的——這就是種族主義立論的根基”。 佩蒂格魯的警告並不是空穴來風。1976 年,伯特 •鄧肯(Birt Duncan)將這種歸因偏差與種族岐視聯絡起來。在他的實驗中,實驗者要求學生觀看一段錄影,錄影中的兩個人由討論發展到激烈的爭論,在錄影的最後,其中的一個人還推了對方一下。實驗共分四個不同的實驗條件:(1)推人者是黑人,而對方是白人;(2)推人者是白人,而對方是黑人;(3)雙方都是白人;(4)雙方都是黑人。實驗的結果表明,被試不僅認為黑人推人者比白人推人者更加暴力,而且他們傾向於對黑人的推人行為進行個性歸因,而對白人的推人行為進行情境歸因。 另一種形式的歸因偏差——這種偏差經常會強化偏見的判斷—一是個體認為他人的多樣性並不如自己多。這樣的偏差首先是由德國的研究人員丹尼爾• 卡默(Daniele Kammer,1982)提出來的,緊接著美國的研究人員特里•巴克斯特和路易斯 •戈德堡(Terri Baxter & Lewis Goldberg,1987)重複了這個實驗。卡默呈現給被試20對雙極的特質量表,例如安靜一健談,警覺一冒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