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新聞與投資
江村經濟

第四章財產與繼承所有權—-家產—財產的傳遞——繼承對婚姻和繼嗣的影響——贍養的義務—新的繼承法

5 / 17

1. 所有權在開始討論財產和繼承問題以前,有必要在本章加述一節所有權的問題。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我將在以後章節中論述。 所有權是一物與個人或一組人之間的一定關係。所有者根據慣例和法律規定,可以使用、享有和處理菜物。關於這一問題有下列三方面需要研究:所有者、物、所有者與物之間的關係。我們從村裡的人瞭解到他們對財產的一種分類辦法。他們是根據所有者的性質來分類的。 (1)“無專屬的財產”。每個人,可以無例外地自由享用此類財產——如空氣、道路、航道等。但自由享用必須是在不侵犯別人享用的條件下進行。以航道或水路為例:每個人均能享用村裡的河流,但不允許其在使用時做出對當地居民有害的事。夜間停止使用河流,除得到守夜人許可外,任何人不得透過。又如,即使在白天,船隻不得堵塞航道,船隻停留時,必須靠岸以使他人透過。 64

(2) 村產。凡該村居民,均有同等權利享用此類財產,如:周圍湖泊河流的水產品、公共道路和“墳地”上的草。但在某些情況下,此類財產的處理權在村長手中。這將在土地佔有這一章(第十一-章第1節)中作更詳細的描述。 屬於其它地域群體的物很少,也許我們可以提到劉皇的偶像, 它屬於“段”這個群體所有(第六章第3節)。 (3)擴大的親屬群體的財產。村裡的氏族沒有任何共同的財產。但兄弟之間分家後,仍然可共用一間堂屋(第七章第2節)。 祖紋不列人真正的財產,因為它對子孫後代沒有任何用處,相反, 後代有修繕祖墳的義務。同一祖宗的各家均有這種義務。 (4)家產。此類財產是下一節要討論的主要題目。 村裡的人告訴你的都可包括在這四類財產之中。村裡全部東西也可依據這陽類來分類。可能有人會驚奇地注意到,沒有列出個人的所有權。實際上,個人所有權總是包括在家的所有權名義之下。譬如,你問一個人,他的菸斗是屬於他的還是屬於他家的, 他會答是屬於這兩者的。說菸斗是他家的,意思是別家的人不能用這菸斗。說菸斗是他個人的東西,指的是,他家裡的其他成員不用這菸斗。這兩種所有形式對他來說似乎並不互相排斥。個人擁有的任何東西都被承認是他家的財產的一部分。家的成員對屬於這個群體內任一個成員的任何東西都有保護的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個群體中的不同成員對一件物的權利沒有差別。家產的所有權,實際表示的是這個群體以各種不同等級共有的財產和每個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 物還可以按其不同的用途來分類。 (1)用作生產資料的物,如土地養蠶繅絲用的房屋、羊欄、農 65 i;

具,廚房等。 (2)消費品。 a)用後未破壞或消耗盡的,如房間、衣服、傢俱、裝飾物等。 b)用後被破壞或消耗的,如食物等。 (3)非物質的東西,如購買力(以錢幣形式出現)、信貸、服務, 以及相反方面的,如債務。 2. 家產擁有財產的群體中,家是一個基本群體。它是生產和消費的基本社會單位,因此它便成為群本所有權的基礎。但如前所述,家的集體所有權的部分,對這個群體的各個成員並不完全保持同等權利,所以必須分析不同種類的物,如何為不同的成員所擁有。同時也需要分析不同型別的所有權是如何在各成員之間分配的。 土地是由農戶全體成年男子或一些成年男子耕種的。男孩有時幫助耕種,女人只幫著灌溉。產品部分被貯存起來供一家人消費之用,部分出售,以納稅、交租和支付工資,並買回其它消費物品。土地使用權和產品享用權有時透過契約擴大到僱工。收稅和收租人的權利只限於從土地取得的利益的範圍。在村裡,除了例外,耕種者一般保留使用和處理土地的權利。如果他不付給任何人地租而向政府納稅,他可被認為是一個完全的所有者。如果他失去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權,他必須對持所有權者交地租,持所有權者用所收地租的一部分向政府納稅,在任何情況下,耕種者受法律和慣例的保護,使其不離開土地,不受持所有權者的干擾。換句話說,耕種者擁有土地但有一個附帶的條件,即與持所有權者分享部 66

分產品(第十一章第4節)。 處理土地的權利掌握在家長手中。但在日常管理中,例如決定播種的作物、播種日期等,家長,特別若是女人的話,不行使權利,而把決定留給一個技術熟練的人來作。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事,除家長外,沒有別人能作決定。實際上他的行動可能受其他成員所驅使或者是根據其他成員的建議來作出決定,但責任由他自己來負。 在土地所有權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看到,土地的使用權、處理權和利益的享用權是如何在這一群體的各個成員中分佈的。 房屋用於蠶絲工業、打穀、烹飪及其它生產性工作。房屋也用作庇護、睡覺和休息的場所。這些不同的功能來自相當不同型別的所有權。養蠶時期,特別是最後兩週需要很大的地方。在這一時期,除去廚房外,所有房間都可能用來養蠶。全家人都擠在一間臥室裡。個人就暫時沒有各自的房間。打穀時,中間的房屋公用, 有時還需與新分家的兄弟合用。廚房主要是婦女用的場所,但做得的食品全體成員共同享用,偶爾有為特殊成員供食的情況。 個人所有權,意即某些人專用某些物的權利,絕大多數是消費物品。雖然,那些用後耗盡的物品必需歸個人所有。但那些能夠重複使用的物件,可由幾個人連續共用。兄弟之間和姊妹之間,雙親和孩子之間在不同時期可共用衣物,但在一定時期內,或多或少‘ 是一個人專用的。貴重的手飾等歸個別成員所有,多半屬於婦女, 而且是嫁妝的一部分。嫁妝被認為是婦女的“私房”,但可與丈夫和兒女共享。它也是這個家的家產,遇到必要時,可以抵押出去來接濟家裡的困難。但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徵得婦女本人的同意。 未經妻子同意便出售她的首飾往往引起家庭糾紛。 分給個人住的房間,或多或少是小家庭專用的。部分傢俱系 67

由妻子的父母提供。媳婦外出可以把房門鎖上,雖然,一般認為這樣做對婆婆是不很禮貌的。房內箱子和抽屜的鑰匙由媳婦保管, 這是家中的成員專有權的象徵。 小家庭私用的臥室並不損害家長對房屋的最終處理權。幼輩戰員不能出售或與任何人交換住房和土地的情況一樣,家長對不動產的處理有最後決定權。對土地和副業的產品也是奶此。婦女可以出售生絲,如果她不是家長,她必須把錢交給家長。在這個意義上,家長對財產具有較大的權利,超過這個群體中的任何一員。 對非物質的物品的權利,包括作為購買力的錢,更為複雜。種稻、 養蠶,養羊的主要收人來源由家長控制。錢主要在他手中。只有家長才能決定購買農具,肥料、添置新的土地或房屋。從理論上說,這個制度的理想做法是:每當其他成員從其它來源得到收人時,必須把錢交給家長,他們需要什麼時,要求家長去買。這是一種非常集權的經濟。但實際上,掙錢的人通常保留他或她的全部或部分收人。例如在工廠做工的女孩通常不把她的工資交給父親而是交給她母親儲存,以備她將來之用。兒媳婦認為工資是她自己的錢。如果一個媳婦不直接掙錢,她向家長要的錢往往超過實際的開支,把多餘的節省下來。這樣,她自己有少量儲蓄,稱內“私房”,她“私人的錢包”。這是媳婦秘密儲存的,但總是受到婆婆嚴密的監視,最終往往成為衝突的緣由。 家庭的日常費用由公共財源開支。但每個人每月有一些零用錢可以自由處理。主要的專案如稅金、工資、食物、衣服和其它開銷由家長控制。個人在辦理這類事務之前應先得到寮長允許。除家長外,個人不準借貸。如果一個兒子秘密欠了某人的債,在鄰居們看來就是個壞人,他父親只要活著就可以拒付這筆債款,兒子只 68 --⋯•-

有在得到—份遺產後才能還債。因此,這樣的貸款利息通常是很高的。 從經濟地位來說,家長在這個群體中確實是有權威的。不是家長的人,對物的享有權既有限也不完整。 3. 財產的傳遞廣義地說,繼承是根據親屬關係傳遞財產的整個過程。但它在法律上的用法限於指取得對已放祖先的財產的權利。①在人類學中,通常是指一個已故者的財產處理問題。② 但如果把研究限制在這樣一個範圍內,勢必把其它各種事實遺漏,例如父母活著時的財產傳遞,後代接受已故祖先的經濟義務等。所有權是對物的各種權利的一個混合概念。傳遞的過程通常是一點一點進行的,甚至在祖先死後,還未必完成。懼怕惹惱祖先鬼魂的心理,或是子孫孝順的倫理思想,都表明了死者對繼承人自由處理遺產的纏綿不息的影響。因此為分析當前的問題,我將從廣義方面來使用“繼承”這個術語。 一個嬰兒,一無所有,赤身裸體地來到這個世界。由子他的身體還不具備獲得物體的能力,因此他全靠他人的供養。家庭的作用就是把一個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撫養成為社會中的一名完全的成員。父母對孩子的義務是根據親屬關係確定財產傳遞的一 ①《民法》第1,147條、《民法》譯本(C.L.夏等,凱林及沃爾什有限公司,1930 年)用 Succession to Property 這一術語。我沿用 W.H. R. 裡弗斯的定義:用 inhertance 一間表述財產的繼承,用 succession 一詞來表述職位的繼承(《社會組織)第87頁)。 (2) R.H. 洛伊,《原始社會),第243-255頁。 69

般原則的基礎。 孩子透過父母同各種東西發生接觸,從而滿足其需要。最初時,未徵得父母的同意,他不能使用任何東西。例奶,對基本的營養需要依靠母親的供應。當然,這種供應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類感情和社會規則的保證的,但即使這一點也不一定總有保障。 假如這孩子不受家庭的歡迎,他可能因為不餵奶而餓死。他長大後,歸他用的東西增加了。但他不能自由取用那些東西。他的衣服,穿上或脫掉都需隨他母親的意願。放在他而前的食品,必須經他母親許可才能吃。親戚送給他的禮物,由母親保管。成人控制孩子同物之間的關係,主要是為了孩子的福利或為了防止孩子由於技術不熟練而用壞物品。所以當孩子懂得照顧自己並學會正確使用物品時,這種控制便減少了。孩子的技術知識增長並參加了生產勞動,就逐步獲得了那些屬於家的物品的使用權。但真正專門歸他用的或可由他自由使用的物品極少。他所消費的物品型別和數量也總是在他長輩的監視之下。 財產傳遞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步驟發生在結婚的時候。男女雙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禮和嫁妝的名義供給新婚夫婦一套屬於個人的禮物,作為家庭財產的核心。新婚夫婦現在有了一間多少是他們自己的房間。但從新娘的角度來看,她同時失去了使用自己孃家財物的一定權利。她出綜後回孃家,便成了客人;如果父母去世, 更是如此。家屋已歸她兄弟所有。她住在丈夫的家中但卻不能像在自己孃家那樣自由自在。實際上,她對物的使用權非常有限。 除去她丈夫的東西外,家中其他成員個人的東西,她無權共有。家的集體經濟的分解傾向,往往是從她開始的。 上述集權的家庭經濟體系削弱了年輕夫婦的獨立性。在孩子 70 .-

的成長過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後繼續進行這種控制, 就是另一回事了。社會的一個完全的成員,需要一定數量屬於他自己支配的財物,同時一個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較豐富的物質基礎。但這些均受到家的集權經濟體系的阻礙。年輕一代對經濟獨立的要求便成為家這一群體的瓦解力量,最終導致分家。 分家的過程也就是父母將財產傳遞給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驟之一。透過這一過程,年輕一代獲得了對原屬其父親的部分財產的法定權利,對這部分財產開始享有了專有權。 父母和已婚兒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磨擦之後發生的。 那時,舅父便出來當調解人,並代表年輕一代提出分家的建議。他將同老一代協商決定分給兒子的那份財產。父母去世後,已婚的兄弟之間則自動分家。 讓我們以有一父、一母、兩個几子、一個女兒的一個五口之 “家”為例。長子成婚後,如果要求分家,便將土地分成不一定等量的四份。第一份留給父母。第二份是額外給長子的,剩下的一份由兩個兒子平分。 父母的一份將足以供給他倆日常生活及女兒出嫁、小兒子成婚所需的費用。這一份土地的大小根據兩老的生活費用及未婚子女的多少而定。 長子接受兩份,額外歸他的那份一般比較小,其大小將根據他對這個集體單位的經濟貢獻而定。長子年紀大些,肯定較其弟多做些貢獻。從村裡鄰人的眼光看來,長子對已故雙親也具有較大的禮儀上的義務。 未婚兒子的那一份是名義上的。他與父母一起生活,沒有獨立地位。但成婚後,他可以要求分得這一份。如父母之一在他成 71 --- -

婚前去世,就不再分家。尚未與父母分家的兒子供養在世的父親或母親。父親或母親甚至不透過分家的方式就將大部分經濟權交給已婚的兒子。當父母都死去時,由於小兒子曾供養他們,留給父母的那份土地便留給小兒子。這樣,最終他也繼承兩份土地。但如長子也贍養父母,他亦可對留給父母的那份土地提出要求。長子和幼子最後分得的土地數不一定相等。 房屋有幾種分法。父母在世時,長子住在外面其它房屋裡。 例如,該村副村長周某,他幼子,同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屋內。其兄在分家後搬到離老房屋不遠的新屋內。如父親去世後才分家, 長子便佔住老房子,幼子同母親一起遷往新居。由於修建或租用新房屋有困難,因此,多數情況下將老房屋分成兩部分。長子用東屋,幼子住西屋(房屋的方向總是朝南),堂屋為公用。 如僅有一子,只有在發生嚴重衝突的情況下他才會要求和父母分家。在此種情況下,分家僅意味著是一種經濟獨立的要求。 兒子分得多少,無關重要,因為這只是一種暫時的分配。最終全部財產仍將傳交給兒子。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時,他們又將再合併到兒子的家中去。這種再合併的過程不損害兒子已獲的權利,反而是將其餘的財產權傳給兒子。 不論是土地或房屋均為單系繼承。女兒無繼承權。女兒出嫁時,父母給她一份嫁妝,包括傢俱、首飾、衣服,有時有一筆現錢;但從不分土地或房屋,甚至最窮的父母也得為女兒備一份被褥。 分家以後,兒子獲褥單獨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單有一間廚房,其妻便在這廚房內為這個家煮飯。他有單獨另一塊土地,所得產品歸他個人支配。但實際上,他對這些分配所得的權利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親在世,便可以對他使用土地和房屋施 72

加影響。兒子不得違背父親的意願去出售士地,父母需要食物時,他必須送往。父母雙方年老或有一方在世時,他必須負責贍養。所以分家並非就此完全結束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關係。 此時所分的僅限子生產用的和一部分消費用的財產。屬於父母個人的財產仍然被保留著。兒子通常分得一筆錢以開始經營他那新的經濟單位。至於債舒,除去兒子私下欠的債以外,仍將留到父親去世時才解決。 父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保留的不動產部分將傳給兒子。 最後的傳遞在父母去世時進行,特別是在父親去世時。部分個人用品將與死者⋯起埋葬,另一部分火化,被認為是給死者的靈魂使用的。其餘部分,不僅為兒子而且將為服侍過死者的其他親戚所分用。女兒可分得相當—-部分母親的遺物,包括衣物和首飾。在某種程度上,這意味著母系繼承,但由於兒媳也往往分得一份,這個慣例便不是絕對的了。對此類財產的分配或多或少是按照死者或其丈夫(或妻子)的意願,他們有權決定對遺物的處理。 4. 繼承對婚姻和繼嗣的影響就土地和房屋而言,繼承是按繼嗣系統進行的。但如果一個人沒有兒子,財產傳給誰呢?這個問題有兩種情況:個人可能沒有孩子或有女兒而沒有兒子。讓我們先研究一下第一種情況。 因生理原因而無子女的情況極少。如果一個婦女不能生育, 就會受到遺棄,丈夫將重新結婚。多數是因為孩子死亡而無子女的。一個男人上了年紀而沒有活著的孩子時,可以領養一個男孩。 他可以自由選擇一個養子。在領養時,他必須邀請他同族的人,在 73 ••'-:

他們面前,與孩子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負責人簽訂契約。契約分兩個部分:一方面,養父正式允諾,保證養子具有正式的地位,特別是繼承權;另一方面孩子的父母或負責人保證斷絕他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同時以孩子的名義擔保在養父或養母年老時贍養他們。 同族人在契約上簽字甚為重要,因為這一行動是違揹他們的利益的。如果一個人死後無子女,他的近親層中最近的親屬便自然地成了他的嗣子,並根據慣例,繼承他的財產。但在此種情況下,繼承人不會同他自己的父母斷絕社會關係。他將與自己的父母同住,不替被繼承人做事。事實上,這種繼承人主要只是承擔禮儀上的義務。 從經濟觀點考慮,人們認為領養一個能為養父母幹活的孩子, 在他們生前待候他們,比在親屬中指定一個繼承人好得多。但領養一個外人意味著在最近的親屬方面失去了對財產的潛在的繼承權。因此潛在的繼承人的父母往往想盡一切辦法來制止這一行動。通常的結果是妥協。或者最近的親屬答應贍養領養父母,或者年老的父母領養一個外人,但是允諾把一份財產傳給潛在的繼承人。這份財產並非土地或房屋,而是一筆金錢。 假如兒子成婚後死去,未留下孩子,其父母將為死去的兒子找一個替代人作為兒媳婦的後夫。此替代人被稱為“黃泥膀”。①他 ① 村裡的人解釋方言“黃泥膀“這個詞的意思為黃泥腿。但他們並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稱呼他。後來我發現中國北方友言也有同樣的叫法,“泥腿光棍”,例如在古典小說《紅樓夢)第45回中,指那些無業單身漢。但城鎮裡識字的人告訴我這個詞的另 --種文言的解釋是“防兒煮”。“防”,當地人念ban,在此詞中變育為Wan。“兒”,當地方言唸作 ni。“荒”,讀作 Whan 在這裡變成 Pon。語變化如b變成 w, wh 變成p,在其它例子中也常見。識字人的解釋,說出了替代人的功能,而當地人的解釋說明了替代人的性質。兩種解釋對了解這種習俗都有用處。 74

將改姓其妻子前夫的姓並住在前夫的房屋內。他的孩子將被視作死者的嗣子。這個替代人的社會地位很低,富裕的人是不會接受這種位置的。村裡有兩個“黃泥膀”。 假如死者有一個未定婚的弟弟,叔嫂婚也就在同樣的情況下產生。村裡有兩起這樣的婚姻。當“小媳婦”的未婚夫在結婚前去世,在這種情況下,叔嫂婚比較普遍。 現在,我們必須轉人第二種情況:即--個男人僅有女無子。如果女兒在弟弟死前出嫁,她對她父系的繼嗣不能作出任何貢獻。 但如果她尚未出嫁,父母也明白不可能再有兒子,他們便可要求女兒的未婚夫的父母允許他們的女兒為他們傳嗣。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利將其女兒的一個男孩作為他們自己的孫子。這類婚姻稱作 “兩頭掛花幡”,,意思是在兩個家的祖宗牌位上插兩面花旗。在結婚儀式上,花幡是傳嗣的象徵。這個村子有一起這樣的婚姻。 假如女兒尚未定婚,他的父母可以領養一個女婿。女孩的父母向男孩的父母送一份結婚禮物。婚禮在女孩家中舉行,丈夫將住在妻子家裡與岳父母一起生活。除舉行婚禮外,女孩的父母還將與男孩的父母簽訂一項契約,與領養一個兒子的契約類似,並有同族人連署。其女兒的孩子姓他們的姓,為他們繼嗣。這類婚姻本村有12起。如果我們考慮到無子的父母相對來說比較少,且… 般定婚比較早,12起的數目是相當可觀的了。在父母還有希望獲得親生兒子時,他們是不會安排此類婚姻的。但如女兒成婚後,父母又得一子,已辦成的事仍然有效。我們見到一例。這是普遍都接受的制度,而且在民法中己有法定條文①。 ①《民法第第1,000、1,002、1,059、放1,060條。 75 ---

在上述情況中,父系繼嗣的原則已作修改,婚姻制度有所改變。這說明,繼承和繼嗣的何題應被視為兩代人之間相互關係的一部分,方面是財產的傳遞,另一•方面是贍養老人的義務。年輕一代供養老人的義務不僅靠法律的力量來維持,而且是靠人的感情來保持的。由於感情上的聯絡及老人經濟保證的緣故,他們寧願從外面領養一個兒子,而不願在親屬中指定一個繼承人。他們領養女婿,改變了父系原則。老人去世後,下一代的義務並未結束。照看墳墓、祭祀祖宗便是這相互關係的一部分。此外,對繼承下來的財產的自由處理權又受到崇敬祖先的宗教和倫理信念的約束。因此,我們研究年輕人贍養父母的義務必須聯絡繼承問題。 5.贍養的義務一開始,家庭裡尚未添丁時,成人自己割羊草。家裡有了孩子並能工作時,成人才擺脫了這項工作。在種稻這項工作中,男孩最初可幫著插秧,進行灌溉。男孩長大後便與父親並肩勞動,終子, 甚至在成婚前已比他父親擔任更多的工作。女孩幫助母親料理日常家務及養蠶繅絲。當他們對家庭的貢獻超出他們自己的消費時,便已開始膽養父母。雖則由於經濟收人歸家庭的緣故,他們供給家庭的份額並不明顯。 在父母和孩子之間並不計較經濟貢獻上的平等問題,但在兄弟之間確有這個問題。我知道這樣一個事例,有一個人根本不在地裡勞動而靠他弟弟過活。為繼續他的寄生生活,他甚至阻礙弟弟結婚。他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嚴厲批評。公眾輿論迫使他為弟弟安排了婚事,並準備婚後接著分家,但在我離開村子以前,分家尚 76:

未舉行。普遍接受的觀念是,既然一個人在童年時代受了父母的撫育,又接受了父母的財產,為父母勞動就是他的責任,但為兄弟勞動卻不是義務。 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間平等的意識並非完全被排除了。年輕夫婦如果挑起了家中的大部分勞動重擔,而由於經濟權力集中在老一代手裡,青華仍然沒有獨立的地位時,他們也會產生不滿。這將最終迫使父母在逐漸退出勞動過程中,同時放棄他們的權力。 兒子有了獨立地位時,蟾養父母的義務就明顯了。假如父母年老時,仍然掌握一份土地,但已無力耕種,兒子將代他們耕種。 這意味著實際上兒子必須為父母出一份勞力。另一個普遍的形式是,當父母一方去世時,活著的一方將與兒子的家進行合併,並一起居住。供養的金額並不簡定。如果有兩個兒子,他們可以輪流蟾養。總之,隨著父母年老依賴程度的增加,他們的權威便按比例地縮小。從各型別所有權的角度看,父母退的一般規律是從使用產品的權利退到處理產品的權利,最後到處理用具和生活享受的權利。從各類物體的角度看,從生產資料退幫到消費物品,最後到非物質的權利和債務。這些退鄰的步驟與下--代義務的增加是相互關聯的。下--代從完全依賴於父母到擔當合作的角色,最後到挑起養父母的全部責任。正如前面已經提到的,甚至到父母死亡,尚未完全解除下--代對上一代的義務。對遺體的處理、服喪和定期祭祀,都是子女義務的延續。由於受贍養和祭祀的-方對這些義務不能施加直接的影響和控制,宗教信仰和公眾輿論便成了強烈的約束力。 當一個人垂死的時候.寮的成員都要聚集在身旁,小輩們脆在床前。當兒子的位置最接近死者。女兒不一定在此之列,但一旦 7!

父母死亡,出嫁了的女兒便得迅速趕到。在死者大門前燃燒起一包衣服和一張紙錢。鄰居們紛紛到來,協助料理喪事,因為家的成員此刻都服重孝,無心辦事。兒子、兒媳和女兒都身穿麻布孝服, 頭纏白色長帶,一直拖到地面。孫兒輩則穿白衣,頭系短帶。 到第二天或第三天便是遺體人殮。長子捧頭,幼子扶足。再下一天,蓋棺,把棺材運到墳地。村裡同城鎮的做法不同,棺材不埋在地下,而是放在地上桑樹叢中,用磚和瓦片蓋起一個遮蔽棺材的小墳屋。如果這家買不起磚和瓦,則用稻草搭戚墳棚。這樣,並不因為埋葬而荒廢土地①。 後代有責任修繕祖先的墳屋,一直繼續負責到五代。那些腐爛的棺材沒有入再管時,有專門的慈善機關將它們運走,埋葬在別處。 人們相信死者的靈魂離開戶體,進入陰間。死後第十七或十八天靈魂將回到家裡。那天,家中應準備就緒,迎接死者的靈魂到來,女婿將奉獻木龕一個,內立有死者名字的牌位,安放在堂屋裡, 舉衰49天。每餐都準備好食品供在靈位前,並且有一婦女在旁邊哀嚎協哭,如誦焯歌。這是一個妻子對丈夫的義務,也是兒媳對公婆的義務。男人從不參與這種慟哭。 舉行喪禮期間,邀請保管家譜的和尚在死者面前唸佛經。人們相信誦經對陰間有財富的價值。從此,死者的名字便由和尚記載在家譜中,列人崇祀的名冊。 49 天后,每天的祭祀告終。兩年零兩個月後燒掉牌位龕,居 ① 在華東中部,農村按地的平均百分比為2.6%(巴克,《中國衣村經濟》個一 Buck, Chinese Farn Eccomy),第33頁)。除城鎮裡的富人把死者埋葬在農村以外,沒有其它專門的墳塊,這說明了人口極其眾多,土地幫缺。 78 - -

喪便告結束。死者的牌位便放人祖桐內。 在平時,每一個祖宗的生日和終日都要祭供。對所有直系祖先,每年要集體祭祀5次,其時間見第九章第3節社會活動時間表所列。祭祀的方式是為祖先的鬼魂準備一次宴席。席後,焚燒一些錫箔做的紙錢。這直接說明了下代對上代的經濟義務,甚至延長到老人去世以後。後裔遵奉這些義務,在某種意義上表明瞭傳嗣的合法權利,以及對繼承權的要求。例如,遺體被放進棺材時, 捧頭的行動被認為是長子繼承父母那份額外的土地的合法證明, 也是在親屬中指定一名繼承人的決定性依據。事實上,不會有兩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係是處在完全同等的位置,但如果最近的親屬未能履行這個行動,第二個人便接過這一角色,最近的親屬便喪失了繼承權。奉行這個義務的,就是合法繼承人,他將繼承死者的遺產。 此外,如果死者是一個既未結婚也沒有財產的人,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因此不指定繼承人。 但是,服喪的義務不是單系的,參加服喪的成員如下表所列: 與死者的關係時妻子無一定限期,直到兒子結婚丈夫女婿尤一定限期,數個月服喪情況粗麻祺和鞋,開始頭扎白帶,然後改穿白裙和鞋; 不穿絲綢帽子上帶藍頂子兒子兩年零六十天粗麻布鞋,然後改穿白鞋,如果父母一方未去世,又改穿藍鞋;白頂子, -年不穿絲綢 • 79 •:… •、

續表與死者的關係時女兒(已婚或未婚)兩年零六f天間服喪情況穿粗麻裙四十九天;白鞋,後改穿藍鞋;黃頭帶穿粗麻裙三十五天,其餘如女兒。 男用監頂子女用藍頭帶兒媳婦兩年零六十天孫子 - 年任子外甥外孫死者的長輩無服喪的義務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服喪的時間及戴孝的輕重並不與傳嗣相關。而在某種程度上與實際的社會關係及他們與死者之間的標準化的感情關係相關。人們並不認為戴孝會增加鬼魂的福利,而認為是對死者的感情上的表露。這同祭祀祖宗不同,人們認為祭祀是對鬼魂福利有一定的貢獻,是對陰間祖先的贍養。 人斷氣時,對物和對人的直接控制便停止。但人們相信鬼魂的存在,這便延長了死者對財產的影響。家中的不幸、病痛,有時被解釋為是祖宗的鬼魂對他們所不同意的某些行動的警告,例如, 不遵奉定期祭祀、遮蔽棺材的小墳屋壞了,有人出售家中計程車地或房屋等。從純粹的倫理觀念出發,已足以阻止一個人隨意出售他所得的遺產。繼續保持土地擁有是子女孝心的表現。相反的行動就會遭到社群輿論的批評,認為是不道德的。這對土地佔有問題至關重要。 80 •. .-'!:

6.新的繼承法在描述了村中財產的實際傳遞過程之後.現在我們可以看! 看法律條款。在制定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的時候,立法者是按照中國國民黨的基本政策給男女以同等的繼承權,以便捉進男女平等的。這與舊民法和以上描述的傳統做法有重要的區別。 在繼承問題上,新舊民法的原則可以歸納如下: “過去,根據中國法律,一個女人,除去個別例外,是沒有繼承權的。例如,假定一箇中國人在15年以前去世,留下—個寡婦、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根據法律,全部遺產只能由兒子繼承,宴婦和女兒一概沒有權利繼承。如果死者沒有子嗣,只有一個女兒,而他兄弟有一個兒子,在這種情況下,女兒和寡婦仍然沒有任何繼承權,死者兄弟的兒子是法定繼承人,一切財產均歸於他。再如,即便死者沒有兄弟或他的兄弟沒有兒子,但只要死者有一個男性親屬活著,他是與死者同一個男性祖先的後裔,而且是屬於小輩,這個男性親屬便有繼承死者全部財產的法定繼承權。所以,女兒只有在她的先父去世時既沒有兒子、侄子也沒有活著的男性親屬的情況下,才有繼承權。寡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繼承。 “但是現在,法律有了很大的改變。在民法中明確地承認女子的繼承權①。假定上述男人現在死去,而不是15以前死去,他 (D《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率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妹妹。四、祖父母。”直系親屬存第967 條中的定義為,“稱意泰血親者、謂已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他們包括兒子、女兒以及他們的直系後商。 81::

的財產便可平均分配給寡婦、兒子和女兒。如果他沒有兒子只有女兒,母女可以共同繼承遺產。父系侄子和其他男性親屬一概無權繼承。“① 舊的立法原則規定嚴格沿著父系傳嗣單系繼承。只要一個人自己有一個兒子,就沿著這種慣例進行。他的女兒,出嫁後與丈夫住在一起並參加後者的經濟單位。她沒有贍養娘家父母的義務。 在人們的思想裡,女人沒有繼承孃家父母財產的權利是公平的。 但在一個人沒有兒子的情況下,根據舊法律,他只能把財產留給他最近的親屬,別無其它選擇。他可以領養一個兒子或一個女婿,但後者沒有法定的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習慣提供了折衷的辦法。 在人們的眼裡,剝奪一直養父母的人的繼承權是不合理的。但正如以上所述,他們既然也承認最近親屬的潛在繼承權,因此允許提出補償的要求。 新民法改變了單系繼承的原則,因為這被認為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但對傳嗣原則,究竟作了多少改變,不很清楚。它承認女兒甚至出嫁後,仍像她兄弟一樣是她父母的後嗣(第967條)。 但必須是“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1,000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第1,002條),除非她父母為她招贅。她的子女將“從父姓” (第1,059條),除另有安排協議外,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第1,060條)。作為後嗣,她有義務供養娘家的父母(第 1,115條)。因此,每個家庭,夫妻必須住在一起,他們也同時有供養雙方親屬的義務。 這些法律條款付諸實際社會實施時,將形成以雙系親屬關係 ① 這一條綜述系由上海高等法院律師 H.P.李先生提供的: 82 ——•!

原則為基礎的組織。布•馬林諾夫斯基教授曾經指出,“單系繼嗣是與親子關係的性質密切聯絡在一起的,就是與地位、權力、官職和財產從一代傳給另一代有密切的關係。親嗣規則中的單系秩序,對社會結合來說是最重要的。”① 所以研究這個法律制度的社會效果是有意義的。它為人類學家研究從單系親屬關係變為雙系親屬關係的過程提供了一個實驗的機會。但就這個村子而論,雖然新法律已頒佈7年,我尚未發現有向這一方向發生任何實際變化的跡象。! ①《不列顛百科全書•親屬關係》,第14版("Kingship,"Encyclopaedia Britanirica, 14ched)。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