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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經濟

第六章戶與村戶鄰里—宗教和娛樂團體——村政府—保甲—強加的行政體制除了親屬關係的聯結,另外一個基本的社會紐帶就是地域性的紐帶。居住在鄰近的人們感到他們有共同利益井需要協同行動,因而組成各種地域性的群體。在這一章裡,將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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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家是由親屬紐帶結合在一起的,在經濟生活中,它井必定是一個有效的勞動單位。家中的成員有時會暫時離去,有時死亡。 在家中要吸收新的勞動成員,透過親屬關係,如生養、結婚、收養等辦法,有時不易做到,有時則因涉及繼承等問題而不宜進行。在另一方面,有些人的家破裂了,可能希望暫時參加另一勞動單位,但並不希望承認新的親屬關係。因此,那些住在一起、參加部分共同經濟活動的人,不一定被看作是家的成員。①我們在這裡採用了 ① 從法律觀點來著,一個人雖然無親屬關係,但承久地住在此群體內者,亦應視為“家”的一員(《民法》第1,122—1,123條)。但此規定並未被村展所接受。甚至那些在“家”中居住了很長時間的人還是被認為與“家”的成員有區別的。 9 •『-

“j”這個名詞,來指這種基木的地域性群體。 在這個村子裡,我找到有28人被分別吸收到這種經濟單位中。作為戶的一員,一起居住、吃飯和勞動,但他們和察的成員有著明顯的區別。他們和這家人並不存在一定的親屬紐帶關係,並不把自己的財產永久地投人這一家中。通常情況是,他們在一定條件下參加這個單位。這種成員和這家的關係大有差別,有些是長期的客人,有些是除了沒有財產的法定權利外,其它都和家裡人是一樣的。 非家成員進人一戶,通常採取三種辦法。其一,這個成員可能是這家庭的客人,他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住在這裡,每月付一筆錢。 例如,有一個醫生在村中開業,他就在藥店老闆的家中住了多年。 他單獨有一間房,並和他的房東共同生活。另一例是一個小孩,他自己的家住在另一個村子裡,但他是這個村的一家人撫養大的。 這個孩子的父母每個月付給撫養孩子的家庭一筆錢。還有5例, 他們都和房東有姻親關係。他們自己的家破裂之後,跟隨著母方的親戚。雖然他們實際上和家的成員一樣地生活在一起,但他們不能加人這個家,而保留著他們的客人身份。 學徒制度也是一種從外面吸收工作成員的辦法。這種情況有 4 例。師傅為學徒提供食宿,免收學費;而學徒則必須為他的師傅做一定年限的工,沒有工資,只是在最後一年,可以要少量的“鞋襪錢”。 最普遍採用的辦法是僱傭。一個人可按一-定契約作一名傭工進人一戶,他為那家種田或養蠶繅絲,傭工在僱主的家中得到住宿。他參加該戶的勞動,有權使用所有的用具,並由該戶供給食宿。他每年可得到一筆事先議定的工資。 94 亠

§x 以上是村中不屬於家的成員而進入戶的全部情況。 家中的成員也可能不往在家裡而在遠處工作。他們暫時不在家,並不影響他們的親屬關係。但他們不在的時候,他們不能算作戶的成員,雖然他們和這-戶有著明確的經濟關係。 在這個村子裡,那些不住在自己家裡的人,總共有54人,其中女32人,男18人。除了其中4個男孩作為學徒住在本村的師傅家裡外,其他人都在城裡工作,這個數字表明瞭人口流人城市的強烈傾向,其中尤以女性人口更為突出。 2. 鄰里若干“家聯合在一起形成了較大的地域群體。大群體的形成取決於居住在一-個較廣區域裡的入的共同利益。比如,水、旱等自然夾害以及異國人侵略的威脅,不是影響單個的人而是影響住在這個地方的所有的人。他們必須採取協同行動來保護自己—如築堤、救濟措施、巫術及宗教等活動。此外,個人要很好地利用他的土地,需要別入的合作;同樣,運送產品、進行貿易,工業生產都需要合作。休息和娛樂的需要又是一個因素,把個人集聚在各種形式的遊戲和群體娛樂活動中。因此,人們住在一起,或相互為鄰這個事實,產生了對政治、經濟、宗教及娛樂等各種組織的需要。 下而幾節將對這個村子的各種地域性群體作概括的描述,但有關經濟活動的各種群體,將在以後幾章裡詳細討論。 鄰里,就是一組戶的聯合,他們日常有著很親密的接觸並且互相幫助。這個村裡習慣上把他們住宅兩邊各五戶作為鄰居。對此,他們有一個特別的名詞,叫做“鄉鄰”。他們互相承擔著特別的 95

社會義務。 當新生的孩子滿月以後,他的母親就帶他去拜訪四鄰。他們受到般勤的接待,用茶點款待。離開的時候,還送點心給孩子。這是孩子第一次到別人家中去,那時他甚至尚未到過外公家。 辦婚事前,新郎的家庭要分送喜糕到各家去,作為婚事的通告和參加婚禮的邀請。鄰居都包括在邀請的名單裡。各家在舉行婚禮那天送現金作為回禮,並參加婚宴。在喪葬時,每寮鄰居都派一人去幫忙,不取報酬。 在日常生活中,當某人家有搬運笨重東西等類似的家務勞動, 需要額外的勞力時,鄰居們齊來幫忙。如果經濟拮据,也可向鄰居借到少數貸款,不需利息。此種互相幫助的關係,並不嚴格地限制在十戶人家之中,它更多地取決於個人之間的密切關係,而不是按照正式規定。 3. 宗教和娛樂團體在村裡,除了祭祀祖先外,最經常得到祭祀的是灶王爺,有時也包括灶王奶奶。灶神是上天在這戶人家的監察者,是由玉皇大帝派來的。他的職責是視察這一家人的日常生活並在每年年底向上天作出報告。神像是刻印在紙上的,由城裡店鋪中買來,供在灶頭上面小神龕中。灶神每月受兩次供奉,通常是在初一和十五。 也在其它時候受到供奉,具體時間可見社會活動的日期表(第九章第3節)。各式剛上市的時鮮食品,第一盤要供奉灶神。供奉是把一盤盤菜餚供在灶神座前,並點上一對蠟燭,一束香以示祀奉。 到了年底,農曆12月24日祭送灶神上天。這次供奉的東西 96

特別豐富,而且在堂屋中舉行。這次供奉之後,紙的神像和松枝、 紙椅一起焚化。灶王爺就由火焰的指引回到了天堂。他透過每年一次向玉帝的拜奏,對他所負責的這一家人的行為作出報告。這一戶下一年的命運就根據他的報告被作出了決定。 使神道高興或是不去觸怒神道的願望是一種對人們日常行為很重要的控制。標準就看是遵奉還是違犯傳統的禁忌。我還不能列出一張表格來說明各種禁忌,但在日常生活中,卻肯定地存在著一種模糊的恐懼,人們怕做出了使神道不悅的行為,而引起上天的干預。就我所知,這些禁忌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敬谷為基礎的,有如不能踩踏或糟踏稻米,甚至餿飯也不得隨意拋棄。最規矩的方式,就是把每一粒米飯都吃下去。如果實在做不到,就把這些米飯拋到河塘中去餵魚。第二類禁忌是和有關性的事物都是髒汙的意識聯絡在一起的。所有與性有關的行為和東西,都必須從廚房中清除出去。婦女在月經期間,不準接觸灶王爺神龕前的任何東西。第三類禁忌和尊散知識相聯絡。任何字紙,甚至是新聞報紙,都應仔細地收集起來;廢紙應加以焚化,但絕不在廚房裡燒燬, 而應送到廟宇中專門用來焚化紙帛的爐子中去加以焚化;或在露天燒掉。 有一個組織完善的天庭的觀念,使得人類的行動與上天的干預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複雜化了。任何違犯禁總的行為,並不因觸怒上蒼而直接受到懲罰。這件事情要由天庭的管理機構來處理。 因此,如果能防止上天派來的監察者—灶神看到或向上天報告人們的行為,則犯了禁忌也不會受罰。人們並不認為上天的使者是無所不在和無所不能的。他們實際上只是一些肉眼所看不到的人,有著和普通人差不多的感情和願望。既然他們和人們相像,他 97 —…•…

• 們也具有人們同樣的弱點和愚蠢。因此,凡是人們所能使用來對付人間警察的各種方法,諸如欺騙、謊言、賄賂,甚至人身威脅等等對付天庭派下來的監察使者也都能用上。 在送灶王爺上天之前的最後一次的祭灶之時,人們準備了糯米做的糰子。這是灶神非常喜歡吃的點心。大家都相信,灶王爺吃了糯米糰之後,他的嘴就粘在一起了。當玉皇大帝要他做年度報告時,這是口頭的報告,他只能點頭而說不出話來,因此,他要說壞話也不可能了。但這也不能認為是犯了禁忌之後的一個萬無一失的補救辦法。 灶王爺所具有的警寨職能,傳說中有過清楚的闡述。有一段時間,外國人統治了中國,每家中國人都被迫供養一個外國兵。每個兵監管每一家人。老百姓受不了這樣的管制,終於商定了一個計謀,各家都在同一個時間把這些士兵殺掉。於是就準備了這種糯米糰給士兵們吃,他們的嘴都粘到了一起。因此在他們被殺時不能發出任何聲音。這個計謀在12月24日執行成功。但這些老百姓又立刻想起這些外國兵的鬼魂會向他們報復。於是作了這樣的一種妥協,從那時起,把這些外國兵的鬼魂當作家裡的神道,在廚房裡受到祭拜,並繼續行使監察者的職責。 這個傳說只有少數人向我講過。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這個神道原來的根底,也不怎麼關心這件事。但這個神活實際上揭示了老百姓對上天派來監管者的態度。這表明他們很不願意把自己的行動自由馴服於社會性的限制,這種限制是社會強加於他們的。這與對祖先的祭拜是稍有不同的。祭拜祖先,反映了對已故祖先的依戀的感情。 另外有一個崇奉神道“劉皇”的較大的地域性群體,由大約30 98 -:

家住戶組成。這個地域性的群體有一個專門的名稱:“段”,地域組織的單位。在這個村中,共有11段。 「. 城角圩日.涼角圩 3 皿.西長圩 • 2 N.談家墩:2 每個段都有自己的劉皇偶像,同段的每一戶每年要出一名男的或女的代表,在正月和8月裡各聚會一次。聚會時,把神道請到其中的一戶人象,這察的主人則準備好盛宴供俸。 “劉皇”—“劉”是神道個人的姓,而“皇”則是大神的意思。 這個神道在這個地區很流行。在我幼年的時候,經常聽到這個精心編制的神話。但村裡經常向我提供情況的人對此卻一無所知。 他們坦白地告訴我,雖然他們祀奉劉皇已經多少代了,但他們卻不知道劉皇是誰。每年兩次聚會的目的據說與收成有關。但這種聯絡在人們的思想上是很模糊的。有的人承認,他們的真正興趣是在聚會時的那頓盛餐。我在後面還要講到,這個村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宗教活動單位。但凡遇到幹早、蝗灰或水災,所有宗教和巫術的活動都在該區的鎮內舉行。鎮不僅是經濟中心,也是宗教中心。劉皇是上蒼派來保護免遭蝗災的神道。以後要講到有關他的神話(第十章第3節)。在這裡指出這點也許是有意思的,在遇到農業危機的時候,村裡缺少獨立的宗教活動,這是與人們對有關這神道的神話模糊不清或無知有聯絡的。 十年以前,這裡每年有一次集會,它既是宗教活動,也是當地人的娛樂消。一般在秋後舉行,一方面對專司收穫的神道感恩, 同時又是祈求來年的豐收。管這地方的神像被請來入座,還有一個樂隊在一個專搭的戲臺上演奏。全村分成五組,叫“臺基”,即戲 99 ..

臺的基礎。每個組輪流負責這種集會的管理和開支。 隨著村莊經濟蕭條的加深,這些集會已暫時停止:現在也很難說在經濟不景氣過去之後,這種集會是否還會恢復。有趣的是人們並沒有認為由於暫停了集會而造成了經濟蕭條;相反地,卻認為是經濟蕭條造成了每年集會的中止。這表明聚會的真正意義是娛樂多於宗教或迷信。經濟蕭條唯一的真正原因是稻米和蠶絲價格的下降,人們能夠正確地理解,因而最合理的解決辦法就是引進新的工業和現代技術。 過去常被請來看戲的地方神道,現在村中的兩個小廟裡。一座廟在村北,另一座在村西(第二章第4節)。每家每月派代表到廟裡去單獨供奉祭拜兩次。這不是強制性的,而且經常被人忽視。 但那些繼續供奉的人,經常只去其中的一個廟。去哪個廟,要由住家的位置決定。住在第一圩、第三圩及第二圩北邊的人家,常去村北的廟;其餘人家則去村西的廟。但同一地區的個人,在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時並不互相聯合起來,如祭拜劉皇時那樣做,他們只透過廟宇而有所聯絡。因此,應該說這裡並沒有宗教團體而只有宗教區域的存在。 這兩個廟分別為不同的和尚所有。村北的廟甩住著廟主。村西的廟主則不住在肉.廟內的日常工作由—位非宗教代理人代管, 人們叫他“香火”。和尚信佛教,靠廟的收人為生,遠離俗務。然而在社群裡他有著一定的職能。他負責招待到廟裡去的人,並參加村中的喪事。為人舉辦喪事他可以得一筆現金或是相當數量的香,香可以留下來以後再出售。但這兩個廟並不壟斷村中人的所有宗教活動。到了重要時節,如為新近亡故的親屬“燒香”,因病人康復而向菩薩還願等,人們往往改去城中的大廟宇,或到太湖邊去 100! 拜佛,因為那裡的神道有更大的法力。 和尚還有一種重要的職能,他們把村民祖先的記載儲存在手中。這使他們所幹的事超出了村中小廟的範圍。各家的家譜是由外邊的不同廟宇儲存的。由於家譜記載了家庭祖先的姓名,這些記錄的持有者,得到這些家庭的酬報,所以這種記錄簿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和尚的個人財產。這種記錄簿可以購買或出售,就像其它私人財產一樣。因而,僧侶之間這種財產的流動,使得村民對哪個廟宇更為忠誡這樣一個問題,變得較為複雜了。 村民們的這種忠誠,與他們的信仰或教派全無關係。僧侶們從來不向百姓宣講宗教教義,除非是為死亡者唸經。甚至那些僧侶用外地口音唸經。但當地普遍認為,口音越陌生,唸的經就越靈 4. 村政府為了腰行多種社會職能,各戶聚合在一起形成較大的地域群 •體。這些群體並不構成等級從屬的系列,而是互相重疊的。由於村莊是各戶密集在一起的聚居區,村和村之間都間隔著相當的距離,這就使它在直接擴大地域聯絡以實現多種功能方面,受到了限制。村莊為鄰近地域的群體之間標出一條共同邊界。村莊綜合各種社會職能,有時承擔一些小的單位不能勝任的特殊職能。這一切都由村長透過村政府來執行。 一般說來,村長易於接近,村中所有人都認識他;外來的生人, 總能很快地得到村長的接待。來訪者會對他的繁重的工作感到驚訝。他幫村裡的居民寫信,念信,以及代辦其它文書,按照當地借 101

貸規則算賬,辦婚禮,仲裁社會爭議,照看公共財產。他們並有責任組織自衛,管理公款,並且要傳達、執行上級政府下達的行政命令。他們還積極地採取各種有利於本村的措施,村中的蠶絲改革, 就是一例。 目前在這個村子裡有二位村長。下述的記錄可以給人們一個概貌: 陳先生是位老年人,近60歲。他在前清的科舉制度下,曾考上了秀才。這種制度在清末已廢止了。由於他在科舉考試中未能進一步考中,所以被人請到城裡去當家庭教師。到民國初年,他回村辦私塾,自此時起十年多,他是村中唯一的教書先生。此後,他在村中擔任領導工作,根據不斷改變的行政系統的任命,他得到了各種正式的頭銜。1926年,在省蠶桑學校的支援下,他開始實行蠶絲政良計劃,在村中開辦了蠶絲改進社。1932年,他正式負責合作絲廠的建廠工作。他放棄了教書的職務,擔任絲廠廠長。當新的行政體制保甲推行時,他感到政府工作不合他的口味,於是退休了。然而他還是事實上的村長,並仍舊負責社群的事務。 另一位領導人是周先生。他較年輕,約40歲,他從家庭教師受業,但已不及參加科舉考試。由於不再想做學問,他和他的兄弟在一起務衣。他為人誠實,又有文化,被蠶絲改進社選用為助手。 從這時起,他得到了改良工作者及當地人民兩方面的信任,並逐漸地分擔了村中公務的領導工作。當推行保甲制時,他經由陳先生. 推薦,正式當選並被任命為鄉長,包括本村的領導。 村長的職務不是世襲的。周的父親是瓦商,他的哥哥仍在種田;他的兒子住在城裡,將來不大可能接替他的工作。陳與周之間,並無親戚關係。 102

陳和局生活較富裕,但他們兩人並不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最富的人姓王,他生活得默默無聞,在村中沒有突出的威望。當一個領導人並沒有直接的經濟報酬,而且為達到此地位,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準備費錢的過程,才能使自己達到一定的文化水平。一個窮人家的孩子要得到這種職位的機會是比較少的。但單靠財富本身也不能給人帶來權力和威信。 甚至法定地位對於當村長的人來說,也不是必不可少的。陳先生現在仍然是村中有資望的領導人,但他在正式行政系統中並不擔任職務。年長的人都傾向於不和上級政府打交道,以避免麻煩。當村領導人的基礎在於,不論他們代表社群面向外界時,或是他們在領導社群的事務中,都能得到公眾的承認和支援。陳原職是教師,而周是以蠶絲廠的助理開始他的事業的。他們為公眾服舒的精神和能力,使他們得到了權力和威望。村中有文化的人很少,願意在沒有經濟報酬的情況下承擔起責任的人更少。有抱負的年輕人對這種職位並不感到滿意,我在村裡遇見過二位中學畢業生,他們認為這種工作枯燥無味,而且缺乏前途。因此,選擇村長的範圍並不很寬。 雖然他們得不到直接的經濟報酬.但由於為村裡人辦了事,他們也樂於享有聲譽,接受一些禮物。比如,他們受人尊敬,可以對長輩(除了近親)直呼其名而不用加上輩分的尊稱。普通人是不允許這樣做的。他們在村裡所處的領導地位也有助於他們保持有特權的工作,如當數師,當絲廠的廠長等。 當領導人並不與享有特權的“階級”有關,從周的情況可看出,年長也不是必要的條件。但性別上的排斥卻未能克服,婦女是不許參加公眾事務的。只是在最近,婦女才在蠶絲合作社中獲得 103

了和男人相同的職位;在學校中也任命了一位女教員,但這位婦女,除了在男女學童中之外,在當地社群中的影響很小。 5. 保甲一一強加的行政體制前面已經講到,這樣的村子,是沒有法定地位的。因為與這種功能性的地域性群體並行存在的有一個行政體制,它是強加於村的組織之上的。我把這兩種體制分別稱之為事實上的體制和法定的體制。它們兩者之同不相符合。在本節我將描述這個法定的體制,並把與事實上的體制相比較,以觀察它們的差異。 新的行政體制叫做“保甲”。保甲是個舊詞。政府最近有意要恢復一種古老的行政體制。這種體制是宋朝(公元960—1276年) 的行政改革者建議的。這個古老的體制究竟實行到什麼程度是另一個問題,但對這個村子來說,它完全是新的。村長解釋說,新體制的實施準備,最近方告完成。它從來沒有在人們的記憶中存在過。他說,鎮長把村民都傳喚去,告訴他們要按照縣政府的規定來安排他們各戶在行政組織中的地位,這件事已經完成了。為了要研究保甲制,必須從法令全書中找出它的意圖,以及政府在保甲組織中所遵循的原則。 1929年6月5日,根據孫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原則,南京的國民政府頒佈了一個《縣組織法》,按此法律每個縣必須分為幾個區,每區又分為20~50個多(農村地區)或鎮(城市地區)。農村地區,凡有100戶以上的村子,劃為一個鄉;不到100戶的村子,則和其它村子聯合成為一個鄉。城市地區,凡有100戶以上的,可劃為鎮:如不足此數,則與附近村子合併建鄉。鄉則進一步分為間(25 104 -—! …

戶)及鄰(5戶)。這些單位都透過選出的領導人及地方自治會來實行自治。這些地方政府的職能在法律中已有規定,計有:人口普查及人口登記、土地調查、公益工作、教育,自衛、體育訓練、公共衛生、水利灌溉、森林培植及保護、工商政良及保護、糧食儲備及調節、墾牧漁獵保護及取締、合作社組織、改革習俗、公眾信仰、公共企業及財政控制等簍。 這些職能對地方社群來說不完全是新的。其中許多項早己由傳統的、事實上的群體所實施。為了促進自治政府的行政職能,法律創造了新的地域性的群體。但實際上,它妨礙了事實上的群體的正常職能。因此,在1931年舉行的第二次全國行政會議上,對各種單位的大小所作的刻板規定,受到了嚴厲的批評,結果是由立法院提出了修正案。 當此修正案尚在討論階段,另外一個影響到地方政府的體制卻實施了。1932年8月,在華中的期共司令部,釋出了一個法令, 規定在軍事行動區(湖北、湖南及安徽)的人民要在保甲制之下,組織起統一的自衛單位。按此制度,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 成立此組織的意圖,在法令中有所說明,即:“在遭到破壞的地區有效地組織民眾,取得精確的人口統計以便增強地方自衛反共的力量,並使軍隊能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能。”此制度主要是為軍事目的而實行的。除非人口登記做得十分精確,否則,在動盪的地區,很雅防止共產黨人和非共產黨人混合在一起。為了反對共產黨活躍的宣傳活動,軍隊還實施了在同一個保甲之內,人與人互相擔保的制度,使人們可以互相檢查。 1933年,共產黨影響擴充套件,福建成為軍事地區。福建省政府已開始根據1929年的《縣組織法》組建地方自治體系。司令部命 105 $' x.

令省政府停止地方自治體系而代之以保甲制。在《法》與法令的衝突中,省政府服從中央政府,中央政治會議決定把保甲制納人自治體系中。1929年的《法》被1935年的一系列法律所代替。這兩種體系在以下六點中得到了妥協:(1)由統一的保甲單位代替老單位間和鄰,並使區、鄉、鎮等單位保持同等的級別。換句話說,原來處於縣鄉、鎮之間的單位—區取消了;(2)在結束訓政時期前,接照保甲制度,以間接選舉代替直接選舉;(3)在按保甲制編戶的過程中,進行人口普查;(4)把保甲制的軍訓擴大為普遍的民眾訓練; (5)只在緊急情況下,才實行互相擔保的制度;(6)保甲制擔負自治的職能,但允許進行地方性的修改以適應具體情況。 很明顯,妥協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這就是這些特別的、有統一規模的自衛單位,在多大程度上能承擔1929年的《法》所規定的一般的行政職能。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這個法律與那個法令之間的法律性鬥爭,而在於事實上的地域群體早已行使的傳統的職能, 能否被這種專橫地創造出來的保甲所接替。老的鄰、閶單位,並不那麼嚴格,但已被事實證明是行不通的;那麼這種更為嚴格的保甲制度,似乎更不大可能行得通。若發生緊急情況,保甲制的自衛!效能也並不能保證它是適合於行政自治的一-種制度。的確可以爭辯說,在中國政治結合的過程中,用-一個合理的和統一的結構來代替參差不齊的傳統結構,看起來比較理想。但應當考慮到,這種替代是否必需,以及需要花多大的代價去實施它。由於我訪問這個村子時,這個新制度實行了還不到一年,因此,下結論還為時過早。 但以傳統的結構為背景,對照這個制度的實施狀況進行一些分析, 顯然有助於瞭解問題的全貌,至少會有助於在將來的行政政策中強調這個同題的重要性。 106 氵這個村所實施的並允許進行一些地方性修改的保甲制,並不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數字。村中360戶按地理位置被分編為4個保。從前面所示的本村詳圖中可看出,村中的房屋沿小河的兩旁建造,並分為4個圩。在同、個圩甲的戶被合成一個保。按照它們所處的位,以東往西,或由南往北數,大約每10戶構成…個甲。 這4個保和鄰利的7個保合成一個鄉,這個鄉按本村名而被稱為 “開弦弓鄉”。保和甲則分別冠以數字。村中的4個保是第八保至第十一保。另一個在法律與實踐之間不相符合的事,是保持了舊法律中的區,它是縣和多之間的一箇中間單位,它大致上和鎮的腹地相當(第十四章第8節)。按照這個行政體制,這個村可稱為: 江蘇(省) 吳江(縣〉 震澤(區) 開弦弓(鄉) 第八至十一(保) 要剖析鄉的本質,必須深入瞭解村與村之間的關係問題。在同一個鄉的村子之間,是否有特殊的聯絡?與這個行政單位相當的職能群體是什麼?我將在後面講到(第十四章第8節),這個地區中的村子,在經濟方面是相互獨立的。每個村子都有自己的航船,充當村民到鎮的市場上出售或購買的代理人。一個村子,不論它有多大,都不成為它鄰村間的一個低階銷售中心。換句話說,由於水運方便,並有了航船制度,因此作為銷售區域中心的鎮,完全有能力向所屬的村莊進行商品的集散,在商品流透過程中不需任何中間的停留。在這個地區內,有數十個村莊依賴這個鎮,但它們彼此之間都是獨立的。這些村子,做的是相同的工作,生產同樣的 107 ⋯!l-•

產品,互相之間很少需要進行貿易往來。因此,鄉作為銷售區域與村莊之間的一個層次,是沒有經濟基礎的。從親屬關係的觀點看, 情況也完全一樣。雖然村與村之間的婚姻是很時行的,但並沒有跡象說明,在同一個鄉內的村莊,寧願到鄉外的村莊去找婚配物件的。 從語育的角度看,人們日常叫的“開弦弓”這個名字,在當地群眾用語中是指這一個村莊而音。把鄰村都說成是開弦號的一部分,當地人聽來可笑。他們的這種執拗並不是不合理的。這個稱呼的改變對當地人來說含義很多。有人跟我說:“如果鄰近村莊都算開弦號的一部分,那末,原來屬於開弦弓村人的湖泊,也要被鄰近村莊的人分去了。當然,這是不能允許的。” 目前,由於這個村莊的名聲日增,蠶絲改良運動的經濟功能及鄉長的行政地位等因素,把開弦弓村周圍的村子都吸引了過去。 蠶絲改良運動和鄉的首腦機關都在這個村裡。我看到,不僅本多的各村,而且外鄉的人,也比過去更經常地來到這個村莊。他們前來訂購蠶種,供給絲廠蠶繭,並解決村與村之間的爭端。在前面的分析中所提到的姓周的鄉長,並不是利用他的法定地位辦事,而主要還是透過他個人的影響,即以蠶絲廠助理廠長的身份去辦事的。 同時,他也從不採取任何重要行動,除非他事先與各有關村莊的事實上的領導有過接觸。 •當然,如果給以時間,並取得新的行政職能的內容,沒有理由說新的行政單位水遠是停留在紙面上的一紙空文。 至於保這個單位,那就不同了。把村莊按小河為界而隔開的做法,不大可能成功。在此情況下,把小河假設為社會活動的一條分界線。但這種假設是不對的。正如已經說明的,船可以在水而 108

上自由划動,造橋是為了把分割的土地聯結起來。這些都是交通的工具而不是交通的障礙。 最後,我還要談一談甲。在職能性的群體中,我們已知有一種群體叫“鄉鄰”。它包括十戶。但它不與甲相符。甲是一個固定的地段而鄉鄰是一串相互交搭、重疊的單位。在鄉鄰這個結構中,每戶都是以自己為中心,把左右五家組合起來。甲是一種非常人為的分段,它是同人們實際的概念相矛盾的。 然而,在將來再次調查時,來研究此問題是很有趣的,看一看有計劃的社會變遷,從社會結構,包括群體形式、正式的行為準則、 正統的思想體系等等開始,能進行到什麼程度。在要求全國具有一致性的願望之下,這種嘗試顯然會越來越普的。 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