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林諾夫斯基教授指出:“但是,這種體系產生於土壤的用途,產生於與其關聯的經濟價值。因此,土地的佔有不僅是一種法律體系, 也是一個經濟事實。” “我們能夠立刻提出這樣一條原則,任何僅從法律的觀點來研究土地佔有的企圖,必然導致不能令人滿意的結果。如果對於當地人的經濟生活不具有完備的知識,就不能對土地的佔有進行定義和描述。”① “‘對遊戲本身一無所知,就不能理解遊戲的規則。’這句格言說明了這種方法的本質。你必須首先知道人類怎樣使用他的土地;怎樣使得民間傳說、信仰和神秘的價值圍繞著土地問題起伏變化;怎樣為土地而鬥爭,並保衛它;懂得了這一切之後,你才能領悟那規定人與土地關係的法律權利和習慣權利體系”。② ①《場瑚園和它們的巫術》(Coral Ciardens and their Miagic),第318頁。 ② 同前書,第320頁。 154
在前一章中,我們已經研究過村民是如何利用土地和水的。 現在我們推備討論土地佔有問題。 1.湖泊、河流及道路就水的用於交通來說,它並不為任何人所專有。但是當你進村的時候,可以看到在河的人口處裝著柵欄,夜間柵欄關閉。作為交通手段,河流的使用在這方面受到了限制。這是為了防止壞人利用此交通路線,對村民的生命和財產進行威脅。 另一方面,由於交通航道不是任何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不允許任何人阻攔河中的船隻,干涉公眾的便利。在飲用水及洗滌用水管理方面也有同樣的限制。絲廠不得不建在河的下游,否則髒水就會汙染河水,使得他人無法飲用。 灌溉用水的管理要複雜得多。不允許人們為壟斷水源而在河中築堤。這是村民之間經常發生爭執的問題,在旱期尤為如此: 人力引人農田的水屬於參加這項勞動的人所專有。為了從較高的地塊“偷”水而掘開田埂是不允許的。但一塊地可能屬幾個人共有,每人各佔其中一部分。由於各人佔有的各部分之間沒有田埂隔開,所以水是大家分享的。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塊田地上各人地片大小不同來公平分配每個人在灌溉中應付出的勞動量。最重要的一點是,這塊田的地平面要保持平坦,為的是使水的分配公平。這是產生爭論的又一個起因。我目睹了幾起這樣的爭執。因為每個人都想降低他那部分的地面,以有利於水的蓄留。 水中的自然產品包括魚、蝦和水藻。水藻可用來肥田。所有水產是村子的共同財產。這就是說,村的居民對於這些水產享 155:
有平等的權利,其它村莊的人們則排除在外。為了說明其涵義,可以引用以下的例證。 1925年,周村長把村西的湖中捕魚的權利租給了湖南省來的人。這是由於那時村莊需要錢來修理河上自衛用的柵欄。簽訂合同以後,周向村民宣佈,今後不得有人去該湖捕魚。村民遵守了這個協定。我在村裡的時候,發生了一起爭端。那些湖南人抓獲了一條撈蝦的船,把漁民押送到城裡警察署,控告他們偷竊。周抗議說,租給湖南人的不是那個湖,而是在湖中捕魚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包括撈蝦的權利。最後,被抓的人獲釋。 村民還要阻止外來者在河裡採集水藻。 在村內和村周圍水中採集自然產品的權利由村民共享。但撈獲的魚和水藻是屬於撈獲者專有的財產。 田埂和公共道路,就交通用途而言,像水路一樣,不是任何人的特有財產。任何人不得攔阻公共道路或田埂上行走的任何其他人。但是道路和田埂也用來種菜。這種道路和田埂的使用權,是對此有特殊權利的家所專有的。因為公共道路要透過各家門前的空地,這空地是用來堆稻草、安繅絲機和糞缸、安排飯桌、晾衣服的地方,所以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每一家都有把道路作這些用途的特權。 2. 農田的所有權所有農田都劃分歸各家耕種。在我們討論農田所有者之前, 必須為農田所有制的概念下一個明確的定義。 根據當地對土地的佔有的理論,土地被劃分為兩層,即田面及 156;!; -
田底。田底佔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權的人。因為他支付士地稅,所以他的名字將由政府登記。但他可能僅佔有田底,不佔有田面,也就是說他無權直接使用土地,進行耕種。這種人被稱為不在地主。 既佔有田面又佔有田底的人被稱為完全所有者。僅佔有田面,不佔有田底的人被稱為佃戶。我將只按照以上定義使用這些詞語。 無論是完全所有者還是佃戶,只要是田面的所有者,就能自行耕種土地;據此可以把這種人與不在地主區別開來。這種人也能夠把土地租給他人,或僱工為自己種地。承租人有暫時使用土地的權利,他也能僱工。根據以上情況,擁有田面權利的人可以不是土地的實際耕作者。因此我們必須把實際耕作者、田面所有者以及田底所有者區別開來。對於同一塊土地,他們可以是同一個人, 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所有這些人都對士地的產品有一定的權利。田底所有者可以要求佃戶交地租。田面所有者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租。僱工可以從僱主那裡取得工錢作為勞動的報酬。無論士地的實際收成如何, 不在地主、出租者以及僱工分別取得固定的地租和工錢。所以,完全所有者、佃戶和承租者就要承擔風險。後者(有時僱工除外)也是農具的所有者。下表對以上兒點進行了歸納。 名稱合法權利僱工 (a)短工 (b)長工承租者報酬日工資、 年工資、 食宿產品責任衣具的所有者佃戶暫肘使用田面永久地擁有田面產品耕種耕種耕種、付給出租者地租付給不在地主地租、耕種不是或是不是或是是是 157
名稱不在地主完全所有者合法權利擁有田底擁有田面及田底向銀戶收租產品責任向政府交稅向政府交稅續表農具的所有者不是是 3.僱農及小土地出租田面所有權通常屬於家這個群體。家提供男子到田裡勞動。 但有時它也許不能提供足夠的勞力,這就產生了僱農制度。從事這種勞動的人是長工。長工住在僱主家裡,得到食宿供應。每年付給長工80元的工錢,在新年農閒期間有兩個月的假期。在需要短期勞動力的時候就僱用短工。短工住在自己家中,自供膳食。 短工通常有自己的土地,只有當他們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後才受僱。 長工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不擁有生產工具,偶有鋤頭。長工來自那些土地太少,以致勞力有餘的家庭。龍其是那些需要錢娶妻的人,他們願意為別人做幾年長工。我沒有遇到過一輩子都沒有土地的人。這個村莊中的僱工總共只有17人(第六章第1節)。 這說明,在這個村子的經濟生活中,僱工制度不起重要作用。如果我們考察一下人口統計數字,這個現象就能得到解釋。前面已經提到(第三章第3節),任何一家只要其佔有的土地在平均數以上, 這家就很可能有較多的孩子。孩子長大之後就要分家產。換句話說,家中原來就不多的勞動機會,在人口壓力和親屬關係的意識之下,更加減少了。況且也沒有跡象表明人們要離開自己計程車地去尋求其它職業,而同時又僱工來耕種土地。首先,這是由於職業分 158
化的程度很低(第八章第1節),其次,是由於土地附有特價值 (下一節),最後一點是,由於城裡的工業不發達。 小土地出租制度也是非常有限的。出租土地大多是因為家裡的男人死亡。孤兒寡母無力耕種土地。小土地出租與佃租是大不相同的。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所有權。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出租者可以自由選擇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時,可以更換承租人。 將這裡的情況與華南的情況相比較是很有意思的。華南的僱工與無地的貧農為數較多,土地出租制要複雜得多。①這似乎是由於華東不在地主制的特點,即“永久性佃權”制的存在;而在華南,已經消失了。接著讓我們來考查一下不在地主制。 4. 不在地主製為了研究不在地主制度,必須首先考查土地所附有的價值。 土地的基本作用是生產糧食。但土地不僅僅是生產糧食的資料。 土地的生產率隨著人們對農田的照料和投人的勞動量而波動。而且人只能部分地控制土地,有時會遭到出乎意料的災情。 因此,對人們的期望來說,土地具有其捉摸不定的特性。恐懼、優慮、期待、安慰、以及愛護等感情,使人們和土地間的關係複雜起來了。人們總是不能肯定土地將給人帶來些什麼。人們利用土地來堅持自己的權利,征服未知世界,並表達成功的喜悅。 儘管土地的生產率只能部分地受人控制,但是這部分控制作 ① 陳翰笙,《華南土地問題》(Agrarian Problem in Sowuthemmost China),嶺南大學, 廣東,1936年,第4 頁及第三章。 159 1:
用提供了衡量人們手藝高低的實際標準。名譽、抱負,熱忱、社會上的讚揚,就這樣全都和土地聯絡了起來。村民根據個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勞動來判斷他的好壞。例如,一塊雜草多的田地會給它的主人帶來不好的名聲。因此,這種激勵勞動的因素比害怕捱餓還要深。 土地,那相對的用之不盡的性質使人們的生活有相對的保障。 雖然有壞年景,但土地從不使人們的幻想徹底破滅,因為將來豐收的希望總是存在,並且這種希望是常常能實現的。如果我們拿其它種類的生產勞動來看,就會發現那些工作的風險要大得多。一個村民用下面的語言向我表述了他的安全感: “地就在那裡擺著。你可以天天見到它。強盜不能把它搶走。竊賊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還在。” 佔有土地的動機與這種安全感有直接關係。那個農民說:“傳給兒子最好的東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產,錢是會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 的確,獲取食物的方法很多。可是人們不願意拿自己計程車地去和其它資料交換,即使其它的生產率更高,他們也不願意。他們確實也從事其它職業,例如絲業和漁業,但農業始終是村裡的主要職業。 對於情況的分析越深人,這個問題就越明顯,土地不僅在一般意義上對人們有特殊的價值,並且在一家所繼承的財產中有其特碳價值。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傳遞的(第四章第3節)。人們從父親那裡繼承土地。起源於親屬關係,又在對祖先的祭祀中加深的那種情感,也表現在對某塊土地的個人依戀上。關於綿續後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佔有的延續上得到了具體表現。把 160 -
從父親那裡繼承來的土地賣掉,就要觸犯道德觀念。“好兒子不做這種事。這樣做就是不孝。”這種評論總結了這一傳統觀念。 一直在某一塊土地上勞動,一個人就會熟悉這塊土地,這也是對土地產生個人感情的原因。人們從剛剛長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塊土地上一直幹到死,這種現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說人們的土地就是他們人格整體的一部分,並不是什麼誇張。 土地的非經濟價值使土地的交易複雜化。雖然土地具有非經濟價值,但從任何意義上講,它都沒有失去其經濟價值。在感情和道德上對於出賣土地的反應,並不完全排除土地交易的可能性。 人們有時急需用錢,經濟緊張迫使人們把土地當做商品對待。除了在真正壓力很大的情況下,我沒有發現其它轉讓土地的事例。 即使在那時,出賣土地也要透過轉彎抹角的形式來完成。 一個急需用錢的人,不管是納稅還交租,都要被迫向放債者借錢。在一定時期之後,如果借款者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他就被迫把土地所有權(限於田底所有權)轉交給放債者。①實際上,這種交易對於借款者沒有什麼意義,因為在日益加重的利息負擔下, 借款者很難有希望償還債務。償還高利比交付定租還要難以忍受。 ① 在華南還可以看到,土地的移交是透過抵料這個中間出驟來完成的。陳翰笙說:“有時,半數的衣家庭抵揮了他們的土地,如在翁源和梅縣的許多村子中那樣。 在那個地方,擁有土地的衣民比例相對地較高。抵押的價格為土地價格的501%至 60%,報少有80%到90%的。當然,只有極少數的貧衣惠意出售自己的土地,多數人抱譽贖回來的希望抵押自己的土地。但是,一旦貧農踏人了高利貸之基門,他們就會被不容逃脫的階樽一步步引人墓穴深處,再次離開成基的機會渺茫。在廣東,至少有 70%或80%的無地貧農在抵押中失去了、部分地產。”••“根鋸統計,在番禺縣的10 個有代表性的村子中,貧衣在5年內抵授和出售的.土地佔他們t地面積的5%。”同前節,第95-96頁。 161
事實上,從每年償付利息變為每年交付租金,對負債者而言並無很大差別。我遇到一例情況,有關的人甚至還不理解這種改變的意義。“我借了他的錢,他佔了我的地。我沒有希望贖回我抵押出去的地。我付給他的錢到底是租還是利,這又有什麼關係呢?” 當地的土地佔有理論,進一步掩蓋了這種差別。佃戶保留著他的田面所有權。這個權利不受田底佔有者的干涉。按這種慣例,佃戶的權利得到了保護,不受田底所有者任何直接的干涉。① 佃戶的唯一責任是交租。根據法律,如果佃戶連續兩年交不起租, 地主即可退佃。但該法律並不適用於慣例至上的地方。②逐出佃戶的實際困難在於尋找一個合適的替換者。不在地主自己不耕種土地。如果由外村人來擠掉本村人的位置,那麼這些外村人也不會受到本社群的歡迎。只要是有正當的理由交不起租,村民們是不願意卡同村人的脖子的。在這種情況下,抱著將來收回租子的希望,寬容拖欠是符合地主利益的。這種情況並不會對地主的地位造成真正的威脅,因為,只要有可能交租時,就有規定的制栽辦 ①《民法》,第846及847條。 2 永低制似乎保護了貧農不致因鄉村工業需要資金而迅速失去土地權。不應把永佃制當作歷史遺存來研究,而應把它作為耕種者與技資者利益的調節來看待,是不在地主制整體的一個部分。這也可以用華南所作的觀察來說明。陳翰筆說道:“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廣東的西南部尚未聽說過水制,這裡恰是那種人們預料會有同經擠陳跡的地方,因為至今這裡還較少受到現代商業的影響。另一方面,在一些料想不到的地方,都見到了這種慣修。就是在廣東省的最東端,韓江上來來往往的不僅有帆船、駁船,而且還有現代的輪船,以及一-條地方鐵路,經營得生意興隆,汕頭商業界的現代化戴響出現在肉地。在這個地區,的確不只是有永制的遺蹟,而是已耕地的相當一部分實際上以這種形式出租。”(河前書,第52頁)除傾向於用歷史現點來解釋水個制(第51頁),儘管上面的引語表明,目前的事實與他的期望並不吻合。對我來說,作歷史的解釋,其本身可能很有意義,但如果我們試圖理解永佃制在土地佔有中的作用, 則這種解釋並不重要。若不懷無根據的期塑,陳就可能會意識到金融問題與土地問題關係的重要性。他在分析中,曾幾度非常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關係,但未能加以強謝。 162
法迫使佃戶還租。 按以上分析,在土地佔有問題中的幾個重點已經明確了。村裡土地的實際耕種者(僱工除外)保持不變,甚至在田底所有者變更後仍然如此。因為放高利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所以鄰居不可能互相壓榨。不在地主制度僅僅出現在農村和城市的關係之中。 田面所有權一直保留在村民的手中;即使是住在村裡的外來戶也難以成為田面所有者,即土地的耕種者(第二章第5節)。 城鎮和村莊之間發生密切的金融關係的結果,使上述不在地主制度獲得了新的意義。R.H.託尼教授正確地說道:“看來,在某些地區正在出現•••不在地主階級。這個階級與農業的關係純屬金融關係。”①他又說道:“也不應忘記,土地的名義佔有者常常和放債人的佃戶差不多。”② 田底所有權的這一變化實際上意味著城鎮資本對鄉村進行投資。這樣,城鎮市場中的土地價值與土地的真實價值相差甚大。 從地主的觀點來看,土地的價值寓於佃戶交租的能力之中。土地 (《中國的土地與勞動》(Land and Labour in China),第67—68 頁。 2 間前引書,第36頁。目前的材料似乎肯定了託尼(Tawnev)教授提出的觀點, 租倒制問題是城鄉國金融關係的職能。他說:“自耕所有制在大城市附近極不流行。 在那裡,城市資本流入農業,據說,在廣東三角洲,85%的農民是佃農,在上海附近, 95%是餌農。但在很少受到現代經濟發展影響的地區自耕所有制卻普遺盛行。陝西、 山西、河北、山東、河南等省是中國農業的發源地,那裡約有三分之二的農民據稱是士地佔有者。他們與工商業幾乎沒有什麼接觸,土壤的產量太低,不足以吸引資本家在那裡投資,而農民也無能力粗種更多的土地。在南方,土壞具有較高的生產率,農業產生了盈餘,經濟關係的商業化得到了發展,對土地進行投資的誘因和能力相應較強。 可以合理地該想,隨著現代工業和財務方法擴充套件到那些尚未受其影響的地區,中國的其它部分也會逐步產生類似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歐洲經常發生的那種衣民的可慣權利,為生存而耕作,同不在地主唯利是圖地做投機生意這兩者之間的鬥爭很可能在中國重新出現。在中國的某些地方,這種鬥爭已經發生了。“同前書,第37—38頁。 163
的價格隨著可供土地投資的資本量以及收租的可靠性而波動。於是,土地的市場價格不包含田面的價格。正如我的情況提供者所說,如果他的地主想要種地,地主就得向他購買田面。因為從來沒有聽說過這種事,所以無法計算田而的價格。 田底所有權僅僅表明對地租的一種權利,這種所有權可以像買賣債券和股票那樣在市場上出售。田底所有權可以屬於任何法人,不論是個人、家族、或政府。這個所有權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但在這裡我們不能詳加探討,因為這需要進行超出我們目前範圍的調查。① 交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由此導致考察收租的方法和佃戶對交租的責任所抱的態度。由於城跟土地(即田底)市場的交易自由,地主和他們佔有的土地之間的個人關係縮減到最小的程度。大多數不在地主對於士地的位置、土地上種的莊稼,甚至對於交租的人都-無所知。他們的唯一興趣就是租金本身。 收租可以有各種各樣的方式。最簡單的•種是直接收租,地主親自到村子裡來收租,但是這種方式的效率不很高。地主跑到各村去找佃戶要花時間和力氣,大多數地主不願意自找麻煩,加之,地主與佃農的直接接觸有時反而阻礙了收租的程序。佃戶可能很窮,一開口就要求兔租或減租。另一方面.若是這個地主屬於老的文人階層,他有時會受人道主義教育的影響。我知道幾件地主不願勒索佃農的事。傳統道德與寄生蟲生活之間的衝突,有時使這些地主紳士們的鄉下之行只能得到精神上的滿足,而得不到 ①D 參照陳𨍽笙,前引書,第二章,第24-41頁。 164:) '
足夠的錢來納稅。但這種直接收租的方式限於少量的小地主,大多數地主透過他們的代理人收租。 家產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則與大地主聯合經營,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稱做“局”。佃戶不知道,也不關心誰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屬於哪個局。 佃戶的名字和每個佃戶耕地的數量,收租局均有記錄。在陽曆十月底,收租局就會通知每個佃戶,當年該交多少租。通知由專門的代理人傳達。這些代理人是租局僱用的,並且縣政府把警察的權力交給他們使用。這樣,收租局事實上是一種半政治機構。 在確定收租數量之前,地主聯合會舉行一次會議,根據旱、澇情況,商定該作何項減免,並決定米租摺合成現金的兌換率(地租是以褶米數意為標準來表示的,但以現金交付)。這個兌換率並不是市場上的兌換率,而是由地主聯合會獨斷專行的。貧農必須賣米換錢交租,並且往往正值通常市場上米價較低的時候。租米和租款的雙重作用更加加重了交租者的負擔。 對於不同品質的土地,地租被分為九等。平均每宙地約交 2.4蒲式耳租米。這等於土地全部產米量的40%。 在村裡,租金交付到租局代理人的手中。這是本村獨特的作法,與本縣中其它地方不同。交租的實際數量並不一定與收租通知上寫明的數量相等。正如一個老代理人告訴我的:“村裡的人不識字。他們不知道怎樣把米折算為錢。沒有收據之類的東西。”如果佃戶拒不交租,代理人有權力把他抓起來關到縣政府的監獄裡去。但如果佃戶真的沒有能力交租的話,就會在年底得到釋放,把他關在獄裡無濟於事,反而荒了田地,無人耕種。 更加詳細地敘述收租方法,就會超出目前的研究範圍,但注意 165
佃戶對於自己責任的不同態度,是令人感興趣的。 按老年人的看法,交租被認為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正如有些老人說的:“我們是好人,我們從不拒絕交租。我們就是窮,也不會去偷東西,我們怎麼會拒絕交租呢?”—-“你為什麼要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們種他的地,我們只有田面。沒有田底, 就不會有田面。”這些習慣規定的約束力是適合於維護這個制度的,不僅是對於監禁的恐懼心理才使得佃戶履行職責。佃戶不交租是由於遇到了饑荒、疾病等災難,低戶對這些是沒有責任的。一個好心的地主,這時就會同意減免地租。 最近局勢正在發生變化。鄉村地區的經濟蕭條已使得地租成為貧農的沉重魚擔;對地主來說,從地租得到的收入極易受到責難。農民對有關土地制度的一些新思想比較容易接受。“耕者有其田”是已故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原則,至少在理論上已被現政府接受。①在共產黨人和其它左派團體中,正傳播著一種更加極端的 ① 在中山縣土地局(年鑑》的前盲中,珍中山先生的-名擁護者寫道:“上地問曬是關係到我們國計民生的根本問題。如果這個同題能得到正確的解決,我們國計民生的問題也就自熱會迎刃而解。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人類才能夠逐漸擺脫戰爭。土地所有制中的平等權利是國民黨提倡的原則,我們的首要日的是防止少數人的獨佔,為所有的人提供利用土地的平等權利和同等機會。”引自陳翰笙前引書,第23頁。 在1924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育》中有下列陳述:“民生主義—國民黨之民生主義,其最要之原則,不外二者:一日平均地權,二日節制資本。醞釀成經濟組織之不平均者,莫大於土地權之為少數人所操縱,故當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私人所有士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手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此則平均比權要旨也⋯• “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為農民之缺乏田地,論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併為之整頓水利,移殖荒徽,以均地力。農民之缺乏資本,至於高利借貸以魚債終身者,國案為之籌設調劑機關,如農民銀行等,供其匱乏,然後衣民得享人生應有之樂。”伍朝樞:《國民黨以及中國革命之前途》(The Kuomintang and the Future of the Chinese Hevolution),附錄C,第 255—256頁。 166
觀點。所有這些思想都已對上述的制裁措施發生了影響。交不起租的貧農現在感到不交租是正當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則先觀望是否要強迫他們交租。在地主方面,他們必須採取強硬措施來維護自已的特權,他們也不再把可用的資本放在農田上了。結果是佃戶與地主間的衝突加劇,鄉村經濟發生金融危機。縣監獄中不斷擠滿了欠租者。貧農組織起來採取行動,拒絕交租,與政府支援的地主發生了嚴重衝突。在華東,1935年發生了農民起義,導致了蘇州附近農村中的許多衣民死亡。土地價值迅速貶值,村子裡全部財務組織顏臨險境。這個局勢在中國具有普遍性。局勢最嚴重的地方是華中,以上問題已表現為中國的蘇維埃政權與中央政府間政治鬥爭的形式。但在我們所述的開弦弓村,問題尚未如此尖銳。較好的天然條件以及鄉村工業改造的部分成功,起了緩衝作用。有利於交租的那種約束力仍然在起作用。 5.完全所有制只有當城鄉金融關係密切的時候才出現不在地主制。與城鎮資本在鄉下的投資相應,農田的田底所有權落到了城裡人的手中。 目前,該村約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佔有,餘下的三分之一仍在村民手中(對於這點,我不能提出精確的統計數。此估計數是我的情況提供者提供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出租土地,也可以僱工,但只是從未獲得過田底所有權。完全所有者、承租者以及佃戶並沒有形成輪廓清楚、嚴密的階級。同一個家可能擁有家裡一部分土地的全部權利,可能承租或出租土地的另.部分,也可能還有一部分土地屬於不在地主。每家實脈耕種的土地量取決於可用的 167
勞動量。因為每家的男性成人人數差別不大,所以每家耕種的土地量也相差無幾。但如果我們來了解一下每家耕種自己土地的程度,或者說每家有多少土地是完全屬於自己的,我們就會發現這個差別是可觀的。村公所向我提供了下列估計數: 土地的數量(畝) 家的百分比 50—70 0.6 30-49 0.7 15—29 0.9 10--14 4.0 5-9 18.0 0-4 75.8 根據這個估計,村中自己有地不到10畝(1.5英畝)的人口約為90%。他們有剩餘的勞動力,但沒有足夠的土地。這樣,他們就成了承租者成佃戶。 理論上講,佃戶無交稅的責任。土地稅由田底所有者承擔。 但實際不然,此地的稅收制有些特殊,與本縣其它地方不同。 我從前地方行政官那裡得到了以下解釋。在清朝末年,政府試圖對納稅者進行登記,但沒有完成。這個地方的稅款每年一次分派給每一圩的耕種者,指定他們繳納一定的數額。每圩中有地 20畝以上的一個耕種者負責徵收此款額。此工作由每圩中的各位合格者輪流擔任。政府對收稅人分派稅款的方式不加干涉。 每一圩交稅的數額取決於該圩的面積。但由於土地最近才得到測量,土地的登記尚未完成,所以現在還是根據當地收稅者的估計來決定其面積。這個估計不是嚴格地根據土地的實際大小做出的,而是根據交稅人的能力做出的。無論收稅人實際收到多少稅, 他必須向政府上交估定的數額。為了避免他自己必須補足觖額的 168 ——-
危險,收稅人便以土地荒蕪為藉口,提出較低的估計。遇到水早災情,他就會請求政府鹼稅(這種請求以前是與祈禱神明相助聯絡在一起的)。 於是,稅款負擔的實際分派並不嚴格。收稅者可根據人們的能力,通情達理地分配負擔。誠實與平等的觀念可以防止這種非正規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弊端。 按目前實行的辦法,佃戶實際.L沒有免除交稅的責任。關於這一點,我沒有確定的資料來表明實際的分派是怎樣進行的。 在土地的測量和登記工作完成之後,政府將根據每一個土地所有者擁有土地的實際面積徵收稅款。透過這一措施,傳統稅制很可能發生變化。佃戶的納稅負擔可能解除,但在稅率不降低的情況下,肯定要使總稅額增加,這是因為以前上報的土地面積總是小於測量面積的。村長意識到了這個可能性,經常想方設法破壞政府的行動。目前,這個問題還遠遠得不到解決。 6.繼承與農業在第三章中,我推遲了對這個問題的論述,即在家產的傳遞過程中,土地實際上是如何劃分的。這是由於談這個問題需要預先了解土地的佔有制。另一方面,如不考慮親屬關係這一因素,在土地佔有及農業技術方面仍有些問題尚不明瞭。在這一節,我想把土地佔有和農業與親屬關係聯絡起來。 讓我們仍以前面章節中一父兩於的分“家”為例。此例中士地被劃分為三個不相等的部分。讓我們假設:在分家前,這家有一片農田,包括相連的A、B、C、D共四塊。因為這四塊地距河流的遠 169;
近不同,所以它們的價值亦各不相同。按照規矩,父親可以挑選自已那一份。假設他選中了田塊A和田塊B的一半,這半塊可以沿著地頭平行劃分。塊B的其餘—半分配給大兒子,作為額外部分。剩下的兩塊田兩兄弟均分。為了保證分配平均,必須便分界線垂直於地頭,每個兒子取一條。如果父親死了,他那一份地還要再分配,劃分方式同上。下圖說明了此例土地劃分情況: B、D 分家時給大兒子的。 分家時給二几子的。 再次分配父親的地時給大兒子的。 再次分配父素的地時給二兒子的。 這些劃分線,或土地分界線,並不一定要同調節水的田埂一致。這些分界線是非實體的,在田塊兩端的田埂上栽兩棵樹,用來作為分界標誌。遺產的各次相繼劃分,結果使個人佔有土地的界線變得非常複雜。農田被分為許多窄長的地帶,寬度為兒米。 在中國廣大地區都可見到農田的分散性。這個村子亦不例外。雖然不能認為頻繁的土地劃分就是農田不相鄰的起源,但這種劃分確實加大了土地的分散程度。每“家”佔有相隔甚遠的幾條帶狀田地。從一條地帶到另一條地帶,有時要乘船20分鐘。根據 170
情況提供者的估計,極少有面積在6畝以上的地帶。大多數地帶不超過1~2畝。目前,每一家有3至7條地帶。 狹窄的地帶和分散的地塊妨礙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礙了採用其它集體耕作方式。這是中國農業技術落後的首要原因。 再者,一塊田地可能有好幾個所有者,而每人只對自己那一條地帶負責。我們已經看到過這種情況怎樣引起了用水方面的頻繁爭執。 每家土地面積窄小,限制了撫育孩子的數量。另一方面,土地相對較多的農戶生養較多的孩子,從面在幾代人之後,他們佔有土地的面積就將縮小。在這些條件之下,人口與土地之間的比例得到了調整。; 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