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中的基本社會群體就是家,一個擴大的家庭。這個群體的成員佔有共同的財產,有共同的收支預算,他們透過勞動的分工過著共同的生活。兒童們也是在這個群體中出生、養育並繼承了財物、知識及社會地位。 村中更大的社會群體是由若干家根據多種不同目的和親屬、地域等關係組成的。由個人成員組成的社團很少而且佔次要地位。以下四章將提供該村的社會背景以便我們研究其經濟生活。 1. 素,擴大的家庭家庭這個名詞,人類學家普遍使用時,是指一個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單位。中國人所說的家.基本上也是一個家庭,但它包括的子女有時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時,它還包括一些遠房的父系親屬。之所以稱它是⋯個擴大了的家庭,;
是因為兒子在結婚之後並不和他們的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擴大了。 案,強調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相互依存。它給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於保證社會的延續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 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這個群體本身無限的擴充套件很可能是不利的。在擴充套件程序中,其成員之間的磨擦增加了。我們即將看到,家是會分的,即所謂“分家”。而且,分家只要較為可取,它就分。因此,家的規模大小是由兩股對立的力量的平衡而取決的,一股要結合在一起的力量,另一股要分散的力量。在下面幾節裡,我將分析這兩股力量。 關於這村裡家的規模,有一些定量的資料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開展討論。儘管大部分對中國的研究強調中國大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但非常奇繹,在這個村裡,大家庭很少。在家的總數中,我們發現有一對以上已婚夫婦的家不到總數的十分之艹。 最常見的型別是,以—對已婚配偶為核心,再包括幾個依賴於此家的父系親屬。事實上,超過-半的家,準確地說,佔總數 58%的家都屬於此類,但並不是每一個家都有一對已婚配偶。 有時候,在一個婦女喪夫之後,她就和她的子女在一起生活,而不去加人另一個單位。也有這樣的情況,一個父親和他兒子居住在一起,家中沒有女人。這些都是社會解組的結果,主要是由子這個群體中從事勞動的成員死亡所致,因而它們是不穩定的。鰥夫會再結婚,孩子也會在不久的將來,一有可能就結婚。任何一種情況都能使一個不正常的家庭得到恢復。這一類不穩定的家佔 42
總數的27%。① 村中,一個察的成員平均為4人。這說明這種群體是很小的, 而且這絕不是一種例外的情況,從中國其它農村地區的材料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中國農村家庭,平均的人數大約是在4至6 人之間③。所謂大家庭,看來主要存在於城鎮之中,很明顯,它們具有不同的經濟基礎。就現有材料看,可以說,這個村裡的家是一個小的親屬群體,以—•個家庭核心,幷包含有兒個依靠他們的親屬。 2. “香火”綿續父母與子女、夫與妻這兩種關係是家庭組織的基本軸心。但在中國所謂的家,前者的關係似乎更為重要。家的基木特徵是已婚的兒子中往往有一個不離開他們的父母,父母之中如有一人亡故,更是如此。此外,為兒子找一個媳婦,被視為父母的責任。配 ① 下表列出了各類不同的家的數字; 丁不包括一-對已婚夫婦⋯ 99 (a)沒有遠親 • (b)有運親 T包括-對已婚夫婦 (a)完全與家庭,致 (h)有遠親… 有一對以上的已婚夫婦• (日)父母和一個已婚兒子及其妻子 ⋯ (b)父母之一,和兩個已婚兒子改其妻子 (c)父母及兩個已婚兒子及其妻子⋯ 總計(不包括和尚) 37 223 85 138 37 25 9 3 ••359 ② R.H.託尼(R.H. Tawey),&中國的土地和份動》(Land and Labour in Chma), 第43頁,往1, 43 +亠 -一;.
偶由父母選就,婚禮由父母安排。另-方面,婚姻的法定行為儘管先於生孩子,但結婚總是為了有後代。生孩子的期望先於婚姻。 在農村中,結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傳宗接代。選聘媳婦的主要月的是為了延續後代,保證生育男兒是向算命先生明白提出的要求。如果當媳婦的沒有能力來完成她的職責,夫家就有很充足的理由將她遺棄而無需任何賠償。婦女在生育了孩子之後, 她的社會地位才得到完全的確認。同樣,姻親關係只有在她生育孩子以後才開始有效。因此,先從父母與孩子的關係著手來描述和研究家的組織是有根據的。 傳宗接代的重要性往往用宗教和倫理的詞彙表達出來。傳宗接代,用當地的話說就是“香火”綿續,意思是,不斷有人繼續祀泰祖先。關於活著的子孫和他們祖先鬼魂之間聯絡的信仰,在人們中間是不太明確和沒有系統的說法的。大致的觀點是,這些祖宗的鬼魂生活在一個和我們非常相像的社會中,但在經濟方面他們部分地依靠子孫所作的奉獻,這就是定時地燒紙錢、紙衣服和其它紙紮的模擬品。因此,看來死者在明間的福利還是要有活人來照普的。 有人用純倫理的觀點來解釋生育子女的重要性。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做人的責任,因為只有透過他們的子女才能向自己的父母償還他們對自己的撫育之恩。因此,要有子女的願望是出於雙重的動機:首先是傳宗接代;第二是向祖宗表示孝敬。 這些信仰,無疑地和宗教及倫理觀念聯絡在一起,同時也有實際的價值。在以後的章節裡我將說明子女如何有助於建立夫婦間親密的關係,因為丈夫和妻子在結婚前是互不相識的。子女還起著穩定家庭群體裡各方關係的作用。子女的經濟價值也是很重要 44 - •;
的。孩子很早就開始給家庭福利作出貢獻,常常在10 歲之前,就打草暇羊。女孩在日常家務勞動及繅絲工業方而是非常有用的。 再者,孩子長大結婚後,年輕的夫婦代替父母擔負起在田地上及家庭中的重報。當父母仟老而不能勞動時,他們就由兒子們來養。 這些可以由以下的事實來說明:這個村子申有145名寡婦,她們不能靠自己的經濟來源維持生活,但這並沒有形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她們之中的絕大多數都由成年子女贍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該子是老年的保障,即所謂“養兒防老”。 親屬關係的社會延續問題,由於強調單系的親屬關係而變得複雜起來。一個人的身份和財產並不是乎等地傳遞給子女的。總是把重點放在男性這-邊:在幼年時期,男孩和女孩都由父母撫養。他們都用父親的姓氏。但當他們長大成親後,兒子在分家前還繼續住在父母的房屋裡,而女兒則離開父母去和自己的丈夫住在一起。她在自己的姓名前要加上丈夫的姓氏。她除了能得到自已的一份嫁妝外,對自己父母的財產不能提出什麼要求。出嫁的女兒,除了定時給父母送禮品及有時給父母一些經濟幫助外,她也沒有蟾養自己父母的責任(第十五章第2節)。財產由兒子繼承, 他的責任是贍養其父母(第𦉪章第3節》。在第三代,只有兒子的兒子接續他的家系。女兒的該子則被視為親戚關係,他們使用自己父親的姓氏。因此,在村子中,傳代的原則是父系的。 然而,這個原則有時也可以根據簫要加以修改,經過協議,女兒的丈夫也可以在自己的姓名前面加上他妻子的姓,他們的孩子則接續母親的家系。也有時夫婦雙方各自接續雙方的家系。總之,這些是總的原則在特定條件下的次要變動(第四章第4節)。 由於男女平等的新概念,現行的法律制度企圖改變這種傳統的偏 45
重單系的親屬制度(第𦉪章第6節)。關於這些變化,留到以後再加以討論。 3.人口控制儘管村中的人認識到後代的重要性,但現實中還存在著必須限制人口的因素。兒童的勞動能對家庭經濟作出貢獻,這是事實, 但必須要有足夠的勞動物件來利用這些勞動力,由子擁有土地的面積有限,能養多少蠶也有限度,家中多餘的成員,成了沉重的負擔,有鑑於此,讓我們先來觀察一下這個村平均的土地擁有量情祝。 該村的總面積為3,065畝,農地佔90%,如果將2,758.5畝農田平均分配給274家農戶,則意味著每戶只能有一塊約 10.06 畝大的土地。正常年景,每畝地能生產6 蒲式耳稻米。一男、一女、和一個兒童一年需消費33蒲式耳稻米(第七章第5節)。換句話說,為了得到足夠的食物,每個家庭約需有5.5畝地。目前,即使全部土地都用於糧食生產,一家也只有大約60蒲式耳的稻米。 每戶以4口人計算,擁有土地的面積在滿足一般家庭所需的糧食之後僅能勉強支付大約相當於糧食所值價的其它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每家平均有4口人的村子,現有的土地已受到相當重的人口壓力。這是限制兒童數量的強烈因素。 按照當地的習慣,孩子長大後就要分家產。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為二,就意味著兩個兒子都要貧困。通常的辦法是溺嬰或流產。人們並不為這種行為辯護,他們承認這是不好的,但是有什麼別的辦法以免貧窮呢?從這個村子中兒童的總數可以看到這個結 46
果:16歲以下兒童,總共只有47名,平均每家1.3個。 殺害女嬰就更為經常。父系傳代及從父居婚姻影響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在父母親的眼中,女孩的價值是較低的,因為她不能承繼“香火”,同時,她一旦長成,就要離開父母。結果0~5歲年齡組的性比例是:100個女孩比135個男孩(第二章第5節)。只在131 家中,即佔總數37%的家中,有16 歲以下的女孩(不包括“小媳婦”),只在14家中,有一個以上的女孩。 正因為人口控制是為了預防貧窮,一些有著較大產業的家庭就不受限制地有更多的子女。他們對自己有為數眾多的子女感到自素,而在人們的眼中,又視之為富裕的象徵。有後嗣的願望,厭惡殺嬰、流產及經濟上的壓力等等,這些因素同時發生作用使土地的擁有量趨向平均化(第十一章第6節)。 4. 父母和子女孩子出生之前,當母親的已經有了明確的責任。在妊娠期間, 當母親的要避免感情衝動,避免觀看令人憎惡的事物,禁忌吃某些食物等。這種看法叫胎教。期望母親的良好行為會影響到孩子將來的性格。對父親則無特殊的要求,只是認為他應避免和妻子同房,因為這被認為對孩子的生理發育不利,甚至可能導致天亡。 對生育的期待與恐懼,使家庭充滿了緊張的氣氛。懷孕的婦女被認為處於特殊地位並免除了她各項家務勞動。這是因為人們對性有一種不清淨的意識。她自己的父母也分擔了這種緊張。小孩快出生之前,孃家的父母給她喝藥湯。母親要在女兒房裡陪住幾天,以便照顧她。她的母親也有責任去洗滌汙髒的衣服,並在產 47;: ……^…
後,守在她身邊。 孩子出生後,按習慣當母親的不長期休息。她在一個星期之內便俠復家務勞動。當地向我提供情況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是造成婦女產後高死亡率的原因,真實的死亡率還不得而知,但在人日統計中,26~30歲及 41~45歲兩年齡組婦女人數的明顯下降 (第二章第5節)說明了這個問題。 嬰兒的死亡率也是高的。如果把年齡組0~5歲與6~10歲相比較,會發現人數有很大的下降。兩組數字相差為73人,佔這個組總數的33%。這種現象也反映在當地人迷信“鬼怪惡煞”。 孩子“滿月“時要剃頭,並由孩子的舅父起一個小名。這通常是一個帶貶義的名字,如阿狗、阿貓、和尚等等。人們迷信孩子的生命會被鬼怪追索,受父母寵愛的孩子尤其如此。保護孩子的一種辦法,就是向鬼怪表示,沒有人對這孩子感到興趣;其埋由是鬼性喜作惡,看父母溺愛孩子,就要進行打擊:孩子既然受到冷淡,鬼怪就不再繼續插手了。甚至有時採取這樣一些方法,名義上把孩子舍給那些被認為大有影響、甚至在神道面前也是很有影響的人物, 以求得保護。這種假的領養孩子的辦法以後還會講到(第五章第 3 節)。因此,父母原來在表面上表露出來的對兒子的珍愛,被小心地掩藏起來了。 關於父母以及長親對孩子的態度問題,必須聯絡下述各種因素來加以理解。這些因素是:由於經濟壓力需要挖制人口;兒童為數很少;嬰兒死亡率高;迷信鬼怪煞;要子嗣的願望及有關的宗教倫理觀念。從這眾多因素的結合中可以看到,活下來的孩子便受到高度的珍愛,雖然從表面上看,對待孩「的態度是淡漠的。 村裡的孩子整天依戀著他們的母親。只要有可能,孩子總是 48;
被拖在手裡,很少用搖籃。孩子吃奶要吃到3歲或更長的時間。 餵奶無定時。每當孩子哭鬧,母親立刻就把奶頭塞到孩子的嘴裡, 使他安靜下來。村裡的婦女不到田裡勞動,整天在家中忙碌。因此在平常的環境裡,母子的接觸幾乎是不間斷的。 孩子與父親的關係稍有不同。在妻子懷孕和生孩f時,丈夫並沒有什麼特殊的責任。在••年之中,男人有半年以上的時間在戶外勞動。他們早出晚歸,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接觸相對地比較少。在孩子的幼年,就孩子來說,父親只是母親的一個助手,偶然還是他的玩伴。在妻子養育孩子時,丈夫會接過她的一部分工作, 甚至廚房裡的工作。我曾經看到,一些年輕的丈夫,經過一天忙碌的勞動,在傍晚餘暇的時候,笨拙地把孩子拖在手裡。 孩子大一些以後,父親對孩子的影響就增加了。對男孩來說, 父親或為執行家法的主要人物,對女孩子,則管得較少些。母親對孩子總有點溺愛。當孩子淘氣時,母親往往不懲罰他而只嚇唬說要告訴他的父親。而父親經常用敲打的辦法來懲罰他。傍晚時分,常常聽到一所房子裡突然爆發一-陣風暴,原來是一個壞脾氣的父親在打孩子。通常這陣風波往往由母親調解而告平息。有時, 也在夫妻之間引起一場爭辯。 孩子過了6歲就參加打草、餵羊的勞動。孩子們對這種勞動很感興趣,因為可以和同伴們在田野裡隨便奔跑而不受大人的任何干涉。女孩子過了12歲,一般都耽在家中,和母親共同操持家務和繅絲,不再和孩子們在一起了。 只有透過這樣一個過程,一個依賴別人的孩子才逐漸成為社群的一個正式成員,同樣,透過這種逐漸的變化,老年人退到了一個需要依靠別人的地位。這兩個過程是總的過程的兩個方面,這 49
就是社會職能逐代的繼替。雖然在生物學上…代代的個體是要死亡的,但社會的連續性都由此得到了保證。由於社群的物質條件有限,老的不代謝,新生力量的社會功能就得不到發揮。農村中物質基礎的擴大極為緩慢,情況尤為如此。例如,在生產技術不改變的情況下,土地所需要的勞力總量一般來說是不變的。一個年輕人的加人便意味著生產隊伍裡要淘汰一個老人。 雖然這個過程是緩慢的,但老的一代逐步隱退。在這一過程中知識和物質的東西從老的一代傳遞給青年一代,同時,後者便逐步承擔起對社群和老一代的義務。因此,也就產生了教育、繼承和子女義務等問題。 5.教育孩子們從自己的家庭中受到教育。男孩大約從14 歲開始,由父親實際指導,學習農業技術,並參加農業勞動。到20歲時,他成為全勞力。女孩子從母親處學習蠶絲技術、縫紉及家務勞動。 另外還要講幾句村裡的學校教育。公立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學生就學的時間為6年,是單純的文化教育。 如果孩子在6歲開始上學,在12歲以後還有足夠的時間來學習他的主要職業技能,蠶絲業或農業勞動。但在最近的10年裡,養羊開始成為一種重要的家庭副業。以後我們還要講到這個問題。羊是飼養在羊圈裡的,因此要為羊打飼草(第八章)。打草就成了孩子們的工作。因此,村子裡的經濟活動與學校的課程發生了矛盾。 再說,文化訓練並不能顯示對社群生活有所幫助。家長是文盲,不認真看待學校教育;而沒有家長的幫助,小學校的教育是不 50
易成功的。學校裡註冊的學生有100多人,但有些學生告訴我,實際上聽課的人數很少,除了督學前來視察的時間外,平時上學的人很少超過20人。學校的假期很長。我這次在村中停留的時間比學校正式的放假時間長,但我仍沒有機會看到村中的學校上課。 學生的文化知識,就作文的測驗看,是驚人的低下。 姓陳的村長,他曾經當過村中的小學校長,向我訴說,認為這種新的學校制度在村中不能起作用。很值得把他的理由引用在下面:第一,學期沒有按照村中農事活動的日曆加以調整(第九章第 3節)。村中上學的學生大多數是12歲的孩子,他們已到了需要開始實踐教育的年齡。在農事活動的日曆中有兩段空閒的時間, 即從1月至4月及7月至9月。但在這段時間甩,學校卻停學放假。到了人們忙於蠶絲業或從事農作的時候,學校卻開學上課了。 第二,學校的教育方式是“集體”授課,即一課接著一課講授,很少考慮個人缺席的情況。由於經常有人缺席,那些課的孩子再回來上課時,就跟不上班。結果是,學生對學習不感興趣,並造成了進一步的敏課。第三,現在的女教員在村中沒有威信。 在這裡,我不能就此問題東深人一步進行討論,但明顯的是, 村中現有的教育制度與總的社會情況不相適應。廖泰初① 先生在山東地區對教育制度進行了實地調查。從他的材料中可以看到,不適應的情況不限於這個村子,而是中國農村中的普遍現象。 應當進一步進行系統的調查以便提出更為實際的建議。 ①《動變中的中國農村教育》,燕京大學,1936年。 51 ⋯…l」 -.,
6.婚姻關於繼承問題和子女的義務問題,在通常情況下並不會提出來,要到孩子長大成人並且要結婚的時候才會提出來。因此,我們首先要提到婚姻問題。 在這個村子裡,兒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並且服從父母的安排。談論自己的婚姻,被認為是不適當的和羞恥的。因此, 這果不存在求婚的這個說法。婚配的雙方互不相識;在訂婚後,還要互相避免見面。 婚姻大事,在孩子的幼年,經常在6~7歲時就已安排了。如果要在較大的範圍內進行選擇,這是必要的,因為好人家的孩子往往很早就定了婚。村中向我提供情況的人曾多次說到,如果女孩訂婚過晚,她就不能找到好的婚配物件。但由女孩的母親來提親也是不合適的。而且前面講過,母親和女兒之間的關係是極為緊密的。結婚意味著女兒和她父母的分離,因而當母親的總是很勉強地來辦這件事。女兒留在父母的家中時間過長也是不可能的。 在父系社會里,女人沒有權利繼承她父母的財產。她的前途,即使是一個安定的生活,也只有透過她的婚姻才能得,因此,需要有第三者來為雙方的婚姻作出安排。村裡的人說作媒是一件好差使,因為媒人從中說合可以得到很好的報酬。 媒人的第一件事是弄清楚女方的生日。就是在紅帖上寫明女孩的八字,即誕生的年、月、日及時辰。當父母的對媒人送去紅帖子的那一家男方從來不表示反對,至少是假裝不反對。媒人把紅帖送到有合適男童的家庭時,把紅帖供在灶神前面,然後媒人說明 52 -——
來意。一個普通家庭的男孩,同時會收到幾張帖子,因而他的父母可以進行選擇。 下一-個步驟是男孩的母親拿著紅帖去找算命先生:他將根據生辰八字的一種特殊推算辦法,來回答•些問題,即這個女孩的命與男孩家裡人是否和諧。他要對每個女孩命中的優點加以介紹, 並圓滑地讓他的顧客來表示她的真實態度,並依此作出決定。即使算命先生的判斷和顧客的意願不致,顧客的願望通常是猶豫不定的,她不一定要把算命先生的話當作最後決定。她可以找這位算命先生再商量,或者另找一位算命先生。 用理智選兒媳婦是•件很難的事情.沒有一個女孩子是完美無缺的,但每戶人家都想找到最好的。因此很容易出錯。如果找不到其它出錯的原因,那就要歸罪於挑選的人了。因此,算命先生不僅是充當作出決定的一種工具,同時,也被用作把錯誤的責任推卸給上天意志的一個辦法。如果婚姻不美滿,那是命運,這個態度實際上有助於維持夫妻關係。但必須明白,真正起作用的挑選因素,首先是男孩父母的個人喜好,在表親婚配時尤其如此(第三章第8節),但這都被假裝說成為天意的決定, 挑選時主要考慮到兩點:一是身體健康,能生育後代;二是養蠶繅絲的技術。這表明了對…個兒媳婦所要求的兩個主要職能, 即是,能綿續家世及對家中的經濟有所貢獻。 當一個物件被選中之後,媒人就去說服女方的父母接受訂婚。 按照風俗習慣,女方應當首先拒絕提親。但只要不出現其它競爭者,一個會辦事的媒人,不難使對方答應。為了作好以後的婚事安排,要進行長時間的協商,雙方的協議要經過第三者,即媒人來達成。村裡的人說,在協商的階段雙方家長相持如同對手一般。女 $3
孩的父母提出極高的聘禮要求,男孩的父母表示要求過高,難於接受,媒人則在中間說合。聘禮包括錢、衣服、首飾等,轉禮分三次送去。轉定所花的錢,總數約在200元至400元之間①。 如果把雙方的爭議看成一件經濟交易是完全不正確的。財禮並不是給女孩父母的補償。所有的聘禮,除了送給女方親屬的一部分外,這些聘禮都將作為女兒的嫁妝送還給男察,而其中還由女方父母增添了一份相當於聘禮的財物。究竟女方的父母增添多少嫁妝,是較難估討的,但按照一般能接受的規則來說,增添的財物如果抵不上聘禮,那就是丟臉的事,女兒在新的家中的地位也將是尷尬的。 尖銳而熱烈的協商本身具有雙重的意義。它是母愛與父系繼嗣這兩者之間鬥爭的心理反映。就像人們所說的,“我們可不能隨隨便便地把女孩子給人家。”從社會學方面看,它的重要性在於,這些鴨禮與嫁妝事實上都是雙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是為每一家物質基礎定期的更新。 應當明確,從經濟觀點來看,女兒的婚姻對女方父母是不利的。女孩一旦長成,能分擔--部分勞動之後,卻又被人從她的父母手中奪走,而父母為了把她撫育成人,是花了不少錢的。所收下的聘禮並不屬於父母,這些轉禮要作為嫁妝陪嫁;此外,還要加上一份至少和聘禮相等的嫁妝在內。新娘婚後將要在她丈夫家裡生活和勞動,這對她父母來說,是一種損失。再說女兒結婚後,她的父母和兄弟又對這門親戚承擔了一系列新的義務,特別是對女兒生的孩子將承擔更多的義多。在現實生活中,不論父方還是母方的 ① 按正常兌換率,中國幣制一元等於英國貨幣約-先令至一先令三便士。 54
親戚,都對孩子感到興趣,但由於是單系繼嗣,因而孩子對他母親方面的親戚承擔的義務較小(第四章第5節及第五章第2節)。在女方父母方面,對女兒出嫁受到的損失所作出的反應,首先表現在整個安排過程及舉行婚禮方面:同時,也表現為大量溺死女嬰.從而造成人口的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的現象。 婚禮照例有如下的一些程式。由新郎去迎親,乘坐—-條特備的“接親船”。他要作到很謙遜而不惹事,他要面對的是新娘家的一群親戚,他們對他的態度通常都是裝得不友好的。他的一舉動必須嚴格按照習慣行事,一些專門管禮儀的人在旁進行指導。 發生的任何一個錯誤都會使整個程序停下來。有時,這種儀式要延續整整一夜。最後結束的場面是新娘作出表示拒絕的最後努力。她在離開她父母的房子之前痛哭流涕,於是由她父親進行“拋新娘”的儀式,把新娘送進轎子。如果她沒有父親,則由父方的最近男親來代替。一旦新娘上了船,男方的迎親隊伍馬上安靜地離去,樂隊默默無聲,直到離開村莊。女方親屬的這種象徵性的對抗,往往會引起男家親戚們不愉快的感覺,如果他們缺乏幽默感的話下一步的程式是用“接親船”接新娘、兩人拜堂、新娘向丈夫的親戚見禮、以及向男方的祖先祭拜等等。這些,我在這裡就不詳加描寫了。新郎的父母為親友準備了盛宴,這是親屬會集的一個場合,他們之間的聯絡因面也得到了加強。每門親朋都要以現錢作賀禮,至於送多少錢,由他們之間的關係親疏而定。舉行婚禮的開支,在200元至400元之間。 55 •一 '
7. 家中的兒媳婦女孩子終於到了他丈夫的家中。她發現自己處在陌生人的中間,但這些人又屬於和她有著最親密的關係的人。她的地位是由習俗來支配的。夜間,她和丈夫睡在一起,她必須對丈夫十分恭順。她只能和丈夫發生兩性關係。白天,她在婆婆的監督下從事家務勞動,受她婆婆的管教。她必須對她的公公很尊敬但又不能親近。她必須靈活機敏地處理她和小姑子,小叔子的關係,否則他們將同她搗亂。她要負責燒飯,而在吃飯的時候,她只能坐在飯桌的最低下的位置,甚至不上桌吃飯。 必須記住,她在孃家的時候,生活是相當自由的,因此,可以想象她進入了一個什麼樣的新環境。這是她要嚴守規矩的時候了。 她偶然也被允許回家去看望她的母親,並向她的母親哭訴一番以解心頭之悶,差不多所有的新娘都是這樣做的。但正如俗話所說: “潑水難收”,沒有人再能幫助她。她只能接受她的地位處境。 宗教信仰在此也起著促進的作用。人們相信,人間的姻緣是由月下老人用肉眼看不見的紅線綠線牽在一-起的。在結婚儀式上也象徵性地用紅綠綢帶來表示這種結合。每一個結婚典禮中都可看到刻印在紙上的“月老“神像。人類本身無能為力的感覺,引起了這種宗教信仰,並藉此減輕現實的壓力。至少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緩和新娘的反抗傾向。 一般說來,新娘適應她夫家的狀況並不需要很長的時間。她在家中,特別對從事蠶絲生產是很有用的。後面還要講到,蠶絲業在家庭經濟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第七章第2節)。在結婚之後的 56
第一個春天,新的兒媳婦必須經過這樣的一種考試。新娘的母親送給她••張特殊挑選出來的好蠶種。她完全靠自己的能力米養這批蠶。如果她養得好,顯示了她的技能,就能贏得她婆婆的好感。 這被認為是女孩子-生中的重要時刻,據此可以確定她在丈夫家中的地位。 同樣,她如果能生一個孩子,特別是一個男孩,她的地位也可以得到提高。在生孩子之前,丈夫對她的態度是冷淡的,至少在公開場合是如此。在講話的時候,丈夫都不會提到她,甚至在家中, 只要有別人在場,她的丈夫如果表示出對她有一些親密的感情都會被認為是不妥當的,結果會成為人們背後議論的一個話題。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之間坐也不捱得很近,而且彼此極少交談。他們寧願透過第三者來交談,而且彼此還沒有一個專門名詞來稱呼對方。但一旦生了孩子,當丈夫的就能稱他的妻子為孩子的媽。從此之後,他們能比較自由地交談,彼此之同也能較自然地相處。對於其它親屬來說,情況也是相同的。真正使丈夫的家接受一個婦女的,是那個孩子。對孩子的關懷是家中的一種結合力量。 然而,新娘和她的新的親屬之間的關係,要調整得好,總是有困難的。她對自己的丈夫,由於過去並不熟悉,也許不會很快就喜歡他。人們對一個婦女與婚姻之外的一個男性比較親密的關係都存在著偏見。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社會上絕不允許成年的女孩和男孩有親密的關係,以嚴格保持女孩婚前的貞潔。女方的任何失檢將導致原定婚約無效,並亦為其它的婚事安排帶來困難。 對已婚婦女的通姦,看得更為嚴重。從理論上說,當丈夫的可以殺死姦夫而不受懲罰,然而在實際上很少這樣做。由於結婚花費很貴,甚至防止人們遺棄有不軌行為的兒媳。晚上人們聚攏在一起 57?
時,也會很隨便地談到私通的事。我的情況提供者告訴我,有那麼一個例子,有一個丈夫因經濟上的原因縱容妻子另有一個男人。 但毫無疑問的是,妻子的不忠實始終是寮庭中發生爭吵的一個因素。 但家庭糾紛更經常地發生在媳婦和婆婆之間。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婆婆是媳婦的潛在對手。她們之間發生磨擦是司空見慣的,因而關係和睦就會得到特殊的讚揚。有人如果聽到老年婦女的私下議論,就會證實我的說法。那些老年的婦女總是喋不休地咒罵她們的兒媳。如果考慮到日常的家庭生活,婆媳之間存在的潛在衝突是可想而知的了。丈夫和公公白天不在家中,終日外出勞動,但婆婆總是在家。兒媳對婆婆本來毫無感情基礎,來到這個象之後,感到自己被婆婆看管著,且經常受到批評和責罵。但她必須服從婆婆,否則,丈夫會替婆婆來打她。婆婆就代表著權力。 老年婦女都有類似的觀點,認為兒媳婦總是不合意。我在前面已經指出過,父母和孩子之間的聯絡是緊密的。夫妻之間的關係,在一定的意義上說,是父母與兒女關係中的干擾因素。如果婆媳之同發生糾紛,當丈夫的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如果他站在母親一邊,這往往是結婚後不久發生的情況,夫妻之間將發生爭吵。如果他站在妻子一邊,就成為母子糾紛。我曾親眼看到過這樣一個例子,由於婆媳之間的糾紛,兒子對母親大發雷霆以致打了母親, 受到杜會的譴責。家庭中的這種三角關係使家庭很難保持和睦相處。 如果糾紛鬧得忍無可忍,兒媳婦就可能被休棄。休妻通常是由婆婆提出,甚至違背自己兒子的意願。如果婆婆能為採取這種行動找到一些站得住腳的理由,如兒媳通好、不育等,則兒媳不能 58
要求賠償,否則必須給離棄的女方60至70元。當兒媳的沒有權利來改變這種行動,但她可能說服她的丈夫堅定地站在她一邊。 如果發生後一種情況,就要鬧分家。 媳婦無權提出離婚。她唯一可以採取的有效行動是放棄家庭。她可以逃奔到城裡去,在那裡找些事幹來維持生活,直到有可能和家庭慢慢達成和解。如果她丈夫堅決地支援他的母親,以致夫妻和好無望時,她可能採取更加絕望的行動,即自殺。人們普遍都迷信她將變成鬼為自己報仇。此外,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將要求賠償,有時甚至把丈夫的房子部分拆毀。因此,僅僅是自殺的威脅,實際上已足以使人們重新言歸於好。另一方面,當婆婆的由於害怕面臨這種可能性,因而她通常還不敢把媳婦逼到這種地步,以免激起她自己都十分害怕的後果。 家中的不和睦也不應當加以誇張。在這群體中,基本的情況是合作的。當婆婆的有特權,這是事實,只要她得到她的丈夫和兒子的支援。但也應當考慮到她維護家規所具有的教育作用。男孩從父親那裡受到的管教,媳婦從婆婆處得到。而且正像人們所說的那樣,日久天長總有公道。因為當這個女孩自己有了一個兒子並娶了妻,她自己也能享受當婆婆的特權。一個媳婦的經濟價值和對小孩的共同興趣,使家庭中得失相抵,大致上得到了和諧。 8.表親婚姻與“小媳婦” 我已扼要地敘述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及夫妻關係,並提出了這樣的事實,在男方和女方親家之間,很明顯地缺少經濟的互惠關係。而且婚姻的安排很少考慮到丈夫和妻子的愛好,因而存在著 59:
家庭不和睦的可能性,它會導致家的不穩定。從長遠看來,經濟互惠還是存在的,它是親屬制度基本穩定力量;但在短時期內,媳婦的處境不利於這個群體的和睦相處。因此,表親聯婚成了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 在村中可以看到有兩種不同的“表親”婚姻。一個女孩子嫁給她父親的姊妹的兒子,叫做“上山丫頭”,“上山”意味著家庭的興旺。一個女孩子嫁給她母親的兄弟的兒於,叫做“回鄉丫頭”,就是一個女孩又回到她的本地。這被認為對這家不利的。可以從這字面上表達的意思,看到人們都喜歡“上山”的一類,而不喜歡“回鄉” 的一類。 讓我們來看看這兩種型別之間有哪些真正的不同。如甲家庭在第一代將一個女孩給乙家庭,成為乙家的兒媳好;到了第二代, 又重複了這個過程,這種婚姻就叫做“上山”型。如果這個過程在第二代向相反方向發展,這女孩子的婚姻就成了“回鄉”型。在第一種情況下,這女孩子成為她父親的姊妹的兒媳,她的婆婆是從她的父親的家中來的,和兒媳的父親還有著親密的關係;而在第二種情況下,一個女孩成為她母親的兄弟的妻子的兒媳。兄弟的妻子曾在婆婆手裡受過苦的。兄弟的妻子的婆婆正是女孩的母親的母親。當母親的總和她出嫁的女兒之間存在著一種親密的關係,而這種親密的關係往往被她的兒媳所忌恨。當這個女孩子落到了她母親的兄弟的妻子手上當兒媳,而她的婆婆正是她母親的母親的兒媳,她正好成了她婆婆報復的物件。 在這種家庭情況下,可以看到心理上的因素往往超過了經濟上的因素。因為從經濟觀點來看,第二種情況更利於兩家在承擔義務問題上取得平衡。 60 8u
我不能證實每類表親婚姻的準確數字。但向我提供情況的人認為,如果有合適的上山型婚配機會,往往就辦成了。在鄰村,只有一對“回鄉”型的婚姻,恰好成為被引用來作為結局不愉快的最新證據。此外,從中國南部得到的對比材料也證明了這裡所提出的結論。在那甩,一樣的父系家庭制度以及婆媳之間潛在衝突,同樣,也存在著偏愛上山型表親婚姻中的情況①, 女孩帶來的經濟負擔導致了大量的女嬰,這在前面的章節裡己有所述。現存的兩性比例的情況,使一些貧窮的男孩子難以找到物件。如果以 16 歲為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們發現有128個婚齡男子,佔總數的25%,仍是單身漢。另一方面,超過16 歲的婦女只有29名,佔總數的8%,沒有結婚。25歲以上的婦女沒有一個是未婚的,但村裡卻有43個25歲以上的男單身漢。 兩性比例的不平衡也影響到夫妻之間的年齡差別。在294例中,夫妻之間的平均年齡差別為4.9歲,其中,丈夫比妻子平均大 3.65歲。應當知道,在農村裡娶年齡太小的妻子並沒有什麼好處,因為她們還不能分擔家務勞動。有許多例妻子的年齡大於丈夫,事實上,有一對夫妻,女的比男的大11 歲。 我必須進一步說明,這些數字僅限於這個村子,而大部分婚姻是本村與外村之間的。因此,我假定在別的村子中也存在著相同的情況。這種假設是由以下的事實來證明的,即進行婚配的地區與從事某種家庭工業的地區是相同的,而這地區的蠶絲業對女孩子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在城市中,情況可以不同,城市中的兩性比 C 林罐華《福州的族村》,未出版的專著,無京大學(漢文),及庫爾普I (Kuip I), 《中國南方的農村生活》(Country Luife in South China),第167—168頁。 • …
例尚不清楚。但農村中的人,常把女孩送到城裡去給大家庭作養女,或把她們送到慈善機構裡去,以代替溺嬰。此外,我發現在城中較少溺嬰。因此,可以預期在城市中女性的比例比農村中為高。 由於農村和城市中兩性比例的不同,導致了從城市中把婦女送到農村的現象。例如,在城裡的年輕女傭,到了結婚的年齡,她的主人就為她安排一門農村的親事。在這個村子中,我知道有11對 (佔已婚婦女的2.5%)就屬於這種情況。 晚婚也是由於婚事贊用過高而造成的。雖然我還沒有找到這種開支的一個肯定的數字,粗略地估計,大約需500元(第七章第 7節)。這個數字相當於一個家庭一年的開支。由於近幾年來經濟蕭條,村裡幾乎中止辦婚事。農村工業的不景氣從根本上向現存的婚姻程式進行了挑戰。但由於成婚是不可能無限期推遲的, 所以出現了另一種結婚的方式,這就是所謂的“小媳婦”制度,“小媳婦”的意思是年幼的兒媳婦,即別的地方所說的“童養媳”。 在女孩很小的時候,男孩的父母領養了她。她未來的婆婆甚至還要給她餵奶,並一直要撫養她到結婚。如果這女孩是在她丈夫家中養大的,那麼婚姻的一切複雜程式如傲媒、行聘、接親船、轎子等等都不再需要了。有些“小媳婦”甚至不知道她自己的父母。 而那些與自己父母還保持聯絡的女孩,由於早期即與父母分離,父母對她們也就沒有特別的興趣。婚事的費用,可以縮減到少於 100元。 由於這種新的制度,家中的成員之關係和姻親之間的關係起了很大的變化。我曾觀察到,有許多從幼年起就被未來的婆婆帶領大的女孩子,十分依附於她的婆婆,就像一個女兒對母親一樣。 特別是,如果這家真的沒有女兒,情況就更是如此。甚至那些受到 62
未來的婆婆虐待者,逐漸習慣於自己的地位,在婚後也不致於經受不起。故婆媳之間的糾紛,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卻常常不是那麼尖銳。姻親關係是鬆散的,在許多情況下它已經消失了。 在最近的10年裡,“小媳婦”的數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婦女中,有74人,即17%,在婚前是“小媳婦”。但在未婚的婦女中,“小媳婦”有95人,而非小媳婦有149人,“小媳婦“佔39%。 平均起來,每2.7戶人家就有一個“小媳婦”。這個數字是非常有意義的。但現在就來預測這種制度進一步發展的情況,為時尚早。 從成婚率和人們關心的程度來看,傳統的婚姻仍然是主要的制度。 “小媳婦”制度是受到輕視的,因為它是在經濟蕭條的時候產生的, 而且通常是貧困的人家才這麼做。此外,它使姻親聯絡鬆散,影響親屬結構的正常功能。它對婦女的地位、甚至對年輕夫婦建立一個獨立的家庭都有不利的影啊,因為他們缺少雙方的父母供給的聘禮和嫁妝。有意思的是,據提供情況者說,此型別的婚姻,在太平天國運動(1848~1865年)之後,曾在很相似的情況下流行過。 太平天國運動以後接著是普遍的經濟蕭條。但一旦情況恢復正常,傳統婚姻就取代了這種型別的婚姻。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