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的親屬關係基礎使得家的各個成員聯絡起來的基本紐帶便是親屬關係。但家並不把它自己只限制在這個群體之內。它擴充套件到一個較廣的範圍,並使親屬關係形成較大社會群體的聯絡原則。 1.父系親屬關係的擴充套件家是一個未分家的、擴大的父系親屬群體,它不包括母親方面的親戚和已出嫁的女兒。父系方面的較大的親屬群體是這樣一個群體:即其成員在分家後,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家的原來的社會關係。我們已看到,家中的家庭核心增火時,這個群體就變得不穩定起來。這就導致分家。但已經分開的單位,相互間又不完全分離。經濟上,他們變成獨立了,這就是說他們各有一份財產, 各有一個爐灶。但各種社會義務仍然把他們聯絡在一起。開始時,他們通常住在鄰近的房屋裡,有時共用一間大的堂屋。他們互相幫助,在日常生活中關係比較密切。在第二代,由於他們雙方父母之何的關係密切,兒輩之間也親密相處。他們之間互相幫助和 84
日常交往的密切程度,視親屬關係的遠近和居住地區的遠近而異。 分家後弟兒們如果住得較遠,互相幫助的機會就減少,下一代的見弟姐妹更是如此。 根據已接受的原則,五代以內同一祖宗的所有父系後代及其妻,屬於一個親屬關係集團稱為“族”,互相間稱“祖宗門中”,意思是“我同族門中的人”。但實際上,這個譜系的嚴格計算並不重要。 第一,沒有文字記載的家譜,對家系的記憶並不準確。和尚記家譜是為了記得需要定期祭祀的直系祖先,而不是為了承認活著的親戚。兒弟並不被列入祖先鬼魂的名單。五代以前的祖先不再列入祭祀的名單。第二,如果嚴格遵照這一原則,從理論上說,在每一代,族都要淘汰一些遠親,但實際上族很少這樣做的。 實際情況是這樣的:長期以來村的人口一直是變動不大。如族的成員人數不增加,就不分族。如果人數增加,對土地壓力增加,就必定移民到其它地方去。人離開了,就不再積極參與這個親屬群體。一代或幾代以後親屬聯絡就停止發生作用。這就是為什麼我尚未發現任何族有成員水久居住在其它村裡。 下面是一個村裡人告訴我的一段話。“一個族的大小,平均約有8家。因為,我几子結婚的時候,全族都要圍著一張桌子團坐 (每張桌子有8個座位,一個座位坐一個家的代表,女人和男人在不同時候分別集會)。桌子座位不夠時,我們就不請遠親來參加慶祝。”當然,這段說明,並不就是實際的規則,但它表明.一個單位在承認其成員的資格時允許有區別對待。在禮節性聚會時,可以排除那些遠的親戚,他們也不會堅持要求受邀請。一個富裕的家能請兩桌或更多桌的族人,他們樂於這樣做,也往往受到贊場。在這個意義上說,族也可以說是一個禮儀的群體,有婚喪大事時,聚集 85
在一起,宴會或祭祀共同的祖先,同時也送少量禮金勉強夠食物的開支。互相幫助的真正的社會義務則在更小的群體內進行,例如剛分家的兄弟。此時,人們不用“祖宗門中“這個俗語.他們用“兄弟”或用兄弟輩這樣的字眼來描寫他們之間的關係。 族這個單位的另一個特徵是,它的成員資格是家。因此,從它的個人成員來說,族並不是單系的親屬關係。一個已婚婦女,到了丈夫的家,便自動成了丈夫的族的一員。她姓丈夫的姓,把她父親的姓放在第二位。她丈夫的親戚遇有重大禮節性場合時,她跪在丈夫旁邊,共同拜祭祖先。她死後將與丈夫一起接受祭祀。 婦女出嫁後不再是她父親那個族的成員,她不再參加對父親一方祖先的祭祀,死後也不受父方下輩的祭祀。 族的最重要的功能在於控制婚姻規則。族是外婚制單位,叔嫂婚例外。同姓,非同族的人可以結婚。古時候的規定及舊的法律規定,禁止同姓的人結婚,但這個村並非如此,至少在向我提供情況的人所能記憶的時期內,這個村子從未這樣實行過。族缺少明確的界線,這一點並不妨礙外婚制的功能,因為大多數婚姻都在各村之間進行,而族的組織很少超越村的範圍。 2. 母系親屬關係的擴充套件從上面幾節,我們已看到孩子與母親方而的親戚保持密切的聯絡。母親生孩子時,他的外婆來幫助料理。孩子一年要看望母方親戚數次。舅舅對孩子有特殊的義務。他是孩子滿月時的貴客。給孩子取名字的是他,陪伴孩子第一次上學校去見老師的世是他。外甥結婚時,舅勇要送貴重禮物如首飾或現金。對孩子來 86
說,父親若對孩子管得太嚴厲,舅舅是孩子的保護人。需要時,孩子也可以跑到舅舅那裡去。父子有矛盾時,舅舅就出來作調解人。 父子之間或兄弟之間分財產時,舅舅是正式的裁判。舅舅去世時, 外甥須為他服喪。 母親的妹妹,特別是那些嫁給父親的同村人的,由於住得較近,關係也很親密。但母系親戚關係不超過舅家和姨家的群體範圍。勇姨家的親屬是不屬於這個功能群體之內的。 妻方的親屬,在妻子生孩子之前,並沒有密切的聯絡,他們不參加女兒的婚禮,要到婚禮後的一個月才去探望她。婚後第三天,新郎和新娘要到岳父母家去“回門”。禮節性拜訪結束後,彼此不再探望, 只是妻子本人偶爾回孃家探視。生孩子時,妻子的母親便來女兒處陪伴數夜。從這時候起,妻方的親屬便成為孩子的母系親戚。 3. 名義上的收養名義上的收養就是一個人不透過生育和婚姻,部分地被接受到另一個親屬關係群體中去的制度,當地稱之為“過房”,意思是 “過寄到另一家去”,過寄意思是依附。據說這來源於人們相信惡毒的鬼魂對父母嬌養的孩子往往要找一些麻煩(第三章第4節)。 按同樣的推理,多子女的人對鬼魂的抵抗能力較強。因此,把孩子 “過寄”這樣一個強有力的人,孩子可以得到保護。另一方面,孩子雖然是名義上過寄別人,但也足以向鬼魂表示父母對孩子的淡漠。 這種信仰與嬰兒的高死亡率有關,但這種名義上收養的制度不僅僅意味著對孩子的一種精神上的保護,這也為孩子提供了一種較新的社會聯絡。在前面已談到過,那些多子女的父母,無論他 87
們是否真正具有精神上的強大力量,他們比較富裕,社會影響大, 這是肯定的(第三章第3節)。透過名義上的收養與他們建立關係,孩子將在這個社群內獲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另一方面, 名義上收養孩子的人也感到高興,因為他相信,這表示他的聲譽和未來的興旺。 這種收養關係將透過一次儀式來建立,那就是向一個被稱為 “新官馬”(意思不明)的神進行祭祀。被收養的孩子向過寄的父母贈送針、桃,酒等象徵長壽的禮物。收養孩子的過寄父母要給孩子辦筵席,並給孩子取一個新名字,姓他過寄父的姓(實際上從不用此姓),送他一些飾物和現金。 從此,孩子便有了新的責任和權利。他須按照親屬關係來稱呼他的寄父母。新年的時候,他必須向寄父母拜年,送禮物。有婚喪大事時他必須參加,為他們戴孝,他不應與他們的子女結婚。寄父母則須請寄養兒子吃年夜飯,供給他三年鞋、帽和長袍(象徵孩子已被接納到寄父母的家中來)以及定期送禮物和給予其它關懷。 這種“收養”是象徵性的;孩子並不離開生父、生母。他不要繼承權也沒有贍養寄父母的義務。他名義上改了姓,但正像鄉親們說的,這是騙那些鬼魂的。所以真正的意義在於透過象徵性的親屬關係稱謂和禮儀形式來建立一種新的與親屬關係相似的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的擴腰促使社會活動增加,但也會增加開支。在經濟蕭條時期,甚至真正的親屬關係出成為一種負擔,那時,親屬關係的組織明顯縮小。名義收養也不流行了。向我提供情況的人告訴我說,為了免於受鬼魂的侵害,他們把孩子“寄“給神或“寄”給父親的姊妹的丈夫。這樣並沒有建立新的關係。由於女孩很少被 “寄養”,特別宴歡讓父親的姊妹的丈夫來擔當這個角色很可能與 88 -
不吉利的“回鄉“型婚姻觀念有聯絡(第三章第8節)。當父親的姊妹的女兒被包括進外婚制單位中時,並沒有使婚姬的選擇面變窄。 4. 村莊的親屬關係基礎在名義收養制度中,人們象徵性地使用親屬關係的稱謂來建立新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來源於親屬關係並與親屬關係相類似。 親屬關係的這種擴大方式在這個村裡很普遍,它既與生育無關,也不與婚姬相聯絡。 除了父親、母親、祖父、祖母的稱呼外,人們根據不同的性別、 年齡、血統關係和姻親關係,用父方的所有親屬稱謂來稱呼同村人並用母方所有的親戚稱謂,除外祖父,外祖母以外,來稱呼外祖父母村子裡的人們。親屬稱謂的這種延伸的用法,起到了區分不同的地方和年齡組的作用,並可由現存的親屬關係派生的這種關係來說明不同型別的社會關係。 親屬稱謂的延伸使用是有一定目的的。每一個稱謂,當它最初被用來稱呼時就包含了與親密的親屬相應的某種心理態度。由於稱謂的延伸使用,這種感情上的態度也逐漸被用來對待實際上並不處於這樣一種親屬關係的人。臂如,一個人稱呼他村裡的年長的人時,用父親兄弟的稱謂,這就是說,他將像對待他伯伯或叔叔那樣來服從或尊敬他們。與母親的兄弟的稱謂相聯絡的態度,與伯伯或叔叔的稱謂相關的態度不同。外甥把舅舅與友好和寵愛的觀念相聯絡。用舅舅這個稱謂來稱呼他母親村裡的人便意味著,他可以在這些人之中自由自在的行動,並樂於被他們待為上客。 應當注意的是延伸地用這種感情態度來對待實際上並不是屬 89 .!! 於這種親屬地位的人,並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就延伸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用這種稱呼,並不等於他們之間真的建立了這樣的親屬關係,但這種稱呼有助於說明這個社群內不同的人的地位。在這個社群內,老年人受到尊敬,而且通常是具有威信的。 近來,按年齡組分配權力的原則有所變化。村裡的老年人,不能透應迅速改變著的形勢的需要,因而不能勝任這個社群的領導人的角色。現任村長周某,屬於村裡第二個年齡組。他用個人名字來稱呼在他下而工作或在社群內不太有影響的老年人。過去只有年長者能用姓名稱呼年輕的人。另一方面,現在已引進一個新的名稱“先生”(在城鎮普遍用作教師的頭銜或僅如英文中的 Mister這個普通頭銜),比周年長的人也這樣稱呼他。這一例子很清楚地說明了感情與稱謂的關係。當情況有了變化,年紀大的人變成在他,下面的人,原先的尊敬的感情與整個環境不甚相符。因此,變化了的社會環境便引起心理上的彆扭,最後引起語言的改口。 必須指出的是親屬稱謂的延伸使用不應被當作過去或現在在中國這部分地區有“族村“存在的證據。對這個村子的姓的分佈的調查可以說明,雖然親屬關係群體傾向於集中在某地區,但家族關係並沒有形成地方群體的基礎。 在父系社會中,姓是由父親傳給兒子的。但這並不是說,同姓的人都可溯源到同一個祖宗。例如,周某告訴我,該村姓周的人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血統。此外,有同一個祖宗的那些人,社會上不一定承認他們是宗族關係。但有一件事是明確的,不同姓的人,不可能屬於同一父系的親屬群體。所以可以認為,一個村子裡的居民有許多不同的姓,說明了這個村裡有許多不同的父系親屬群體。 這個村共有29個姓,下表說明了在每個圩裡(第二章第3節) 90
每一姓的家數。 姓周⋯ 談⋯ 姚… 徐⋯ 沈⋯• 王… 呂… 圩I 7 同姓的家的分佈情況: 圩I 圩皿 23 24 4 17 4 4 圩I 2 28 總計 98 56 44 30 26 15 14 凌⋯ 黃⋯• 子⋯• 李… 殷⋯ 郭⋯ 總計不包括和尚 133 85 1 81 60 1 1 —-- 359父 91
從此表可以看出同姓的家的分佈情況。親屬群體有集中的傾向。例如周姓和姚姓集中在壞;呂姓在圩旺;談姓在圩咀和N; 某些姓,如,召和邱,只分布在一個圩裡。這些事實表明,居住地親屬關係之間的密切聯絡。換句話說,有這樣一種趨勢,同姓的察, 可能因親屬關係聯絡在一起並住在一個鄰近的居住地區。但這個村子裡的姓很多而且同姓住得也分散,這個事實也清楚地說明,村裡有許多親屬群體而親族聯絡和地方聯絡的相互關係不大。 姻親關係的情況也相同。嚴格地說,這個村既不是外婚制也不是內婚制的單位。但正如已經提到過的,不同村的人互柏通婚更為經常。雖然並沒有明確提出,但是有地方性外婚的趨向。各村之間,在婚姻關係上並沒有特殊的偏向,因而,姻親關係並沒有在同村人之中或在各個村莊之保持密切的紐帶關係。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