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同上書,第29頁。 3同上書、第30頁。 2 同上書,第30頁。 0充倫特,《美國自發的民眾主權》,第3頁。 @ 萊西,《採礦法的歷史概況:礦工們的“法律”變成了法律》,第35頁。 2 14 Stat.252,1866年。 菜西,《採礦法的歷史概況:礦工們的“法律”變成了法律》,第36頁。 40 克倫特,《美國自發的民眾主權》,第36頁。 ④ 同上書,第3~4頁。 斯溫森,《美國採礦法的起源和發展》,第41頁。 ④同上書,第37頁。 2 菜西,《採礦法的歷史慨況:礦工們的“法律”變成了法律》。 公同上書,第37-38頁。 匈詹尼森訴柯克案。 斯溫森,《美國採礦法的起源和發展》,第27頁。 @福特,《1800年我國土地制度中的殖民先例》,第140頁。 新茨,《土地和信用問題》,第42頁。 戈登•伍德, 創造美國的資本主義》,《紐約書評》1994年6月9日,第49 頁。 例懷特,《你的不幸與我無關》,第270頁。 ② 懷特,《美國司法傳統》,第48-49頁。 弗朗西斯-5•菲爾布里克,《變化中的所有權法律的觀念》,《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評論》1938年5月第86 期,第694頁。 181
資本的秘密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我迷失在偉大的巴比倫城……因為我沒有錢。 —-馬努•查與幾乎所有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都有正規的所有權制度。問題是,大多數人民無法進人這個制度,因為他們撞上了費爾南德•布羅代爾所說的“鐘罩”—一這是一個看不見的結構,西方國家從前曾藉此來保護社會中小部分人的資本主義。我們已經從第二章中瞭解到,受到“鐘罩”阻礙的人們的惟一選擇就是帶著資產到不合法的社會部門去生活和經營—只是無法把他們的資產轉化成資本。 我們如何才能給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人口在資本主義遊戲中繁榮起來的機會呢?很顯然,我們必須打碎“鐘罩”。然而, 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明白,我們並不是率先進行這種嘗試的人。正如我們將在本章裡看到的那樣,事實上,在過去的180 年裡,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已經努力地在對窮人開放所有權制度,但一無所獲。目前,如果他們想 182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在曾經失敗過的地方取得成功,就必須面對法律和政治上的挑戰。 • 法律上的挑戰布羅代爾沒有認識到,把大多數人同資本主義制度隔離開的“鐘罩”不是玻璃做的,而是用法律做的。在“鐘罩“內部, 是少數借用西方國家的法律原則來掌握所有權的特權階層; 而“鐘罩”之外是大多數人生活的地方,所有權被牢固地根植於不合法社會契約中的各種非正規協定的使用和保護。接受法律上的挑戰就是要接觸這類非書面形式的社會契約,並將其納入合法的法律制度。這樣就可以打破“鐘罩”,建立起惟一的法律原則——西方國家很久以前就是這樣開始創造適用於大多數人的資本主義制度的。 • 政治上的挑戰完成法律上的融合是一項政治任務,而不是什麼法律或者技術上的問題。其原因如下:第一,法律通常關注保護所有權制度—這當然十分重要。但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法律的真正任務並非要保護現存的所有權制度,而是要讓每個人都有權得到所有權。使人們得到這種“變形”的權利就要把人們從歧視他們的不當法律中解放出來。不管你如何看待,這是一項政治任務。第二,以經濟上的特權階層、律師和職業人員為主的這部分人數量很少,但非常有實力。他們的既得利益會阻撓任何變革—除非先說服他們。這就器要政治家們的出色技巧。 如果不先取得法律和政治上的前期勝利,沒有一個國家能把窮人納入綜合的所有權制度,使他們的資產得到確認,使他們的資產能夠互換,使他們能夠創造出資本。如果沒有正 183
資本的秘密規的所有權制度,無論人們積累了多少資產,也無論他們多麼努力地工作,大多數人還是無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取得富庶地位,因為他們沒機會引起政策決策者的關注。只要他們在不合法的社會部門裡工作和掌握財產,就接觸不到能不斷更新的標準化所有權記錄制度,因此也就無法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上讓人注意到他們的存在。政府部門的服務必然也會繼續主要有利於那些正式登記在官方地址簿裡的人。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說西方國家把大多數人納人正規的所有權制度是一個重要的變革。 本章分為兩個部分。在第一部分裡,我要解釋為什麼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歷史上的嘗試均以失敗告終,以及我們如何才能克服那些在西方國家沒有先例的難題。但最重要的是,我要證明,人們能夠接觸到支援著不合法的“法律” 的社會契約。人們往往以為“社會契約”是不可見的、神聖莊嚴的抽象物,只存在於洛克(Lock)、休謨(Hume)和盧梭 (Rousseau)之類的空想家的頭腦裡。但我和同事們已經發現,不合法部門裡的社會契約並不只是從社會行為引申出來的、隱晦的社會義務,它們還是由實實在在的人清清楚楚地記錄下來的協定。結果是,人們能夠實實在在地接觸到這些社會契約,並且還能把它們組合成用於創造所有權和資本的制度。社會本身會承認並執行這一制度,因為這個新的制度將建立在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很滿意的協定的基礎上。 當任何國家試圖把不合法協定納人一個專業化、系統化的法律制度的時候,不可避免會出現反對的聲音。我將在第二部分裡大致描述一下處理這些反對意見的政治策略,並指出改革者如何把所有人一一窮人、律師、職業人員和特權人 184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士—拉到他們的立場上。 在這一過程中,我還希望能證明: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所有權和創造資本的敵人既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而是一些擁護維持現狀的“朋友”。他們在“鐘罩”裡住得很舒服,也明白他們的利益依賴於維持現狀。他們會在行動上聯合起來,反對前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制度的轉變—-而這一轉變對成功地實現向資本主義社會的過渡必不可少。 第一部分:法律上的挑戰根據現實狀況,在非西方國家建立一套綜合的正規所有權制度是不可能的。不合法的所有權協定分散在幾十個,有時甚至幾百個社群裡;關於所有權和其他方面的資料也只有本社群的人或者鄰居們才知道。如同我們在前一章節中看到的那樣,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有必要像發達國家曾經做過的那樣,建立起一個全國範圍內的社會契約,建立起一個能表述所有資產的所有權制度,並用相互協調的標準化解釋方法和機構來管理整個制度。分離的、鬆散的不合法所有權協定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特色;這些協定必須納入到同一所有權制度中—只有這樣才能從這一制度中提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則。簡而言之,正規法律制度之外的所有社會契約必須納人到同一個全面的社會契約之中怎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政府怎樣才能接觸到地方性社會契約並從中發現不合法的所有權協定呢?這正是印度尼西亞內閣的五名成員擺在我面前的問題。當時,我正在印尼宜 185
資本的秘密傳我上一本書的印尼語譯本,內閣利用這個機會邀請我參加討論,研究如何在90%的印尼人所生活的不合法社會部門中發現誰擁有什麼財產。我擔心,如果我用冗長的、提煉好的技術性解釋來說明如何在不合法和合法的社會部門間建起一座橋樑,我會失去聽眾;於是我用另外一種方式—一印尼方式來回答他們的問題。我曾在旅程中休息了幾天去參觀巴釐島—-這是地球上最美的地方之一。我在稻田裡漫步,並不知道各人的田產邊界在哪裡。但是,狗知道。每當我穿過一個農場走進另一個衣場,都有不同的狗在叫。狗也許不知道什麼是正規的法律,但它們很清楚它們的主人控制著哪一塊田產。 我告訴部長們說,狗掌握著他們要建立正規的所有權制度所需的基本資料。走遍城鎮和鄉村的街道,傾聽狗的叫聲, 他們就能漸漸取得進步,理順分散在全國各地的不合法表述的脈絡,和處於社會統治地位的社會契約建立聯絡。“啊!”一位部長回答說,“Jukum Adar(人民的法律)!” 發現“人民的法律”基本上正是西方國家以前在建立正規的所有權制度時所做的工作。任何發展中國家或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如果想把佔社會統治地位的不正規協定納人到國家的正規所有權社會契約裡,都必須聽一聽狗的叫聲。為了把各種形式的所有權融人統一的制度,政府必須瞭解地方性慣例的工作方式、起源以及它們到底有多大實力。 從“前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到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的轉變如果西方發達國家沒有把所有的所有權表述納入到一個標準化的所有權制度,並使所有人都能接近這個制度,就不可 186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尼能對勞動力進行專業化分工,創造出擴大化市場網路,創造出為它們帶來富裕的資本。為了發展經濟,政府必須從分散的不合法所有權協定的現實狀況上升到一個新的綜合性體制; 這一體制需要相互協調,使所有權及其交易確實能發展進入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 事實上,沒有綜合性的正規所有權制度,就不可能出現現代化的市場經濟。非西方國家的市場相對觖少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分散的所有權協定和缺少使資產和經濟的代理人能夠互相溝通的標準化所有權表述造成的。缺少綜合性所有權制度不僅僅限制了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社會部門的相互作用,而且還影響了窮人之間的交易。不受法律支配的社群目前確實在互相交流,但難度很大。它們就像一艘艘輪船在航行中互相以對方作參照,而不是根據一些通用的標準——例如星星或羅盤——來保持隊形。 為了建立現代化的市場經濟,有必要在法律制度中使用通用的標準。①賴諾爾德•諾伊斯(Reinold Noyes)指出: 人類的本性要求規律性和確定性,這就需要使簡單的看法相互協調,因此才可以把這些看法具體化,使之變成肯定性的規則-變成“我們稱之為 ‘法律’的一整套教義或系統化的預測”•⋯公眾的實際利益導致人們要週期性地對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系統化完善。成文法律是人們擺脫非書面法律或者習慣法的神秘性和不確定性的要求。② 使人們從對依靠共識所達成的各種不合法行為實踐向依 187
資本的秘密靠成文的合法制度轉變是一個讓人敬畏的任務。我們已經知道,這也正是西方國家從“前資本主義”的“簡單的看法”向制度化的法律體制過渡時必須完成的任務。他們就是這樣打破 “鐘罩”的。這些西方國家也許很成功,但它們並非總是能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因此並沒有留下可供我們借鑑的清晰模型。 不過,我們確實知道,沒有一個西方國家能夠快速便捷地完成向正規的所有權制度的轉變。歷史上第一次有組織的財產所有權的表述記錄起源於德國,那時正是上一個千禧年的開端,出現於14世紀東羅馬帝國的皇帝引入古羅馬法典之前。從那時起過了600年之後,到19世紀初期斯泰因-哈登伯格改革開始,所有德國人才能充分地接觸到便利的綜合所有權制度。我們在前一章中看到,美國在獨立戰爭結束了一個多世紀後,才開始把官方認可的資產轉讓權交給不合法居民。甚至在急於擴大工業革命成果的英國,為改革所做的努力持續了差不多一個世紀(1829-1925年),政府才著手保證房地產能夠方便地得到記錄和轉讓。約翰•C•佩恩對英國的所有權制度改革中的困難和反反覆覆進行了總結: 英國制定了許多所有權法案,瘦盞了從高到低各個社會階層。由於大多數改革措施都是臨時性的權宜之計,人們得到這樣一種印象,即這場運動的領導人並不清楚他們在幹什麼以及為什麼這樣做。英國的土地法案變得非常專業化,在幾個世紀的時間裡得到大規棋發展,以至幹粗看之下這場運動似平勢不可當。讓人感到困難的是,(運動的)細枝末節 188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尼太多,很難掌握事物的核心。於是,改革家們帶著良好的意願,開始用更多的熱情而不是用清晰的概念, 去詮釋這些法案。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他們做得很出色,但用了一個多世紀才完成。在這期間,他們曾嘗試了許多試驗,都沒能成功,最後還多次被迫作出妥協。⑨ 日本改革家的工作也不容易。他們的努力開始於17世紀江戶時代的早期土地登記制度,經過19世紀的明治維新,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佔領時期的所有權制度改革計劃才宣告結束。 強制性法律制度的失敗人們可能以為,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要打破“鐘罩”會相對容易一些。畢竟,幾乎世界上每一個國家的憲法和許多國際慣例現在都承認人們有權得到財產;而且, 差不多所有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都制定了把所有權交給窮人的計劃。 西方國案在18、19世紀時的改革,要從智力和道德方面, 面對社會上普遍的對分享正規所有權的抵制。今天,享有所有權被認為是人類基本要求的主要部分。大量的現代國際條約——從1948年的《人權宣言》、《天主教會教義問答手冊》, 到1989年國際勞工總署就獨立國家中的土著人和部落人口所作的第169號公約—-都堅持把財產所有權當作基本的、 穩定的人權。世界各地的法庭和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認為財產所有權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1899年海牙國際大會後, 189
資本的秘密侵略軍掠奪財產的古老慣例已經被國際公法明文禁止。因此,國際公法認為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比國家主權更加神聖—即使政府失去了領土,個人也不該因此失去財產。財產所有權被看成是弱者反抗強者的武器。 美國、加拿大、日本和歐洲——包括世界上25個發達國家—比那些沒有方便的、綜合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的國家更加富裕,沒人會提出以忽視正規所有權為基礎的的經濟措施。 正是出於這個原因,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才認識到,“人們普遍擁有財產所有權“這一原則既是政治上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宏觀經濟和市場改革計劃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歷史表明,拉美國家已經用了近200年的時間,試圖實現其窮人的資產合法化的政治意圖。在我的祖國秘魯, 在自西班牙統治下獨立兩年後的1824年,國家頒佈了第一部憲法。憲法明確指出,窮人—當時大多數是土生土長的秘魯人—是土地的合法擁有者。事情後來變得非常明顯,盡管新生的共和國有了憲法條款,更加有錢和具有良好人際關系網路的少數特權人士還是在逐漸霸佔當地窮人的資產。政府用了好幾年的時間來推行一系列強制性法律,以鞏固秘會憲法的宗旨—但沒有一項法律取得成效。當地人得到的通常只是法律條文,承認他們的資產歸他們所有;他們得不到使他們能透過受法律保護的表述來確認資產中的經濟權利的制度。 其原因現在已很清楚了:在秘魯(和西方以外的許多國家),大多數用於創立正規所有權制度的現行法律程式根本不適於區分和處理不合法所有權的證據,因為這些證據沒有和可見的所有權憑證相聯絡,但這是他們所擁有的惟一證據。 190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現行法律沒有隨著交易的繼續來跟蹤和記錄所有權憑證的相應變化,在時間的推移中完善所有權關係。我們在第二章中看到,在現代最適宜的環境中,有了現代化的地圖、計算機、人權組織,再加上世界上所有最好的意願,記錄所有權憑證及其變化的法律程式也還要用20多年的時間才能建立起來。我們從19世紀時秘魯本地人努力進入正規所有權制度的鬥爭中所能找到的證據表明,這種延誤算是正常情況。對於面對著這些阻礙的人們來說,惟一合理的選擇就是創造出不合法協定來保護他們的資產。 當秘本地人公然不遵守強制性法律的時候,特權階層又迅速採取行動,構想出新的手段來阻止法律保護本地人。 沒有正式的所有權憑證,他們就和律師一起做假。他們重新提交檔案證明,讓地方當局和公證人為他們頒發合法的所有權憑證。少數有錢人又開始霸佔當地窮人的資產或強迫他們廉價出售資產。為了制止這種行為,政府沒有去調查窮人為什麼似乎不能使保護他們的法律發揮效力,而是決定把部分窮人驅逐出主流法制之外,在他們的土地邊上建起一道隔離牆。1924年,秘魯批准了一項重要的法案,把幾千名本地人統一集中在農場區,明令禁止轉讓土地權利,以此來保護本地人免受合法陰謀的進一步迫害。因此,法律的保護物件由詭計多端、坑蒙拐騙的少數人轉向當地人——卻也在不經意之間剝奪了他們提高生產力和創造資本的基本工具之一。 然而,到了20世紀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剩下的大多數本地人依然脆弱無助,處境艱難,因此也是一個潛在的不穩定階層—特別是由於突然出現了強大的、組織嚴密的左派運動。為了緩和這個新的威脅,秘魯政府制定了農業改革計 191
貨本的秘密劃,從大農場徵用大量土地,為農民們建立起600多個由政府經營的農村合作社,其目的很高尚:保證本地人有權得到房地產。這些努力最終還是失敗了,因為許多當地人簡單地把農村合作社的土地拆分成小塊,由私人佔有,再次求助於他們很熟悉的、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裡靈活的不合法協定,來保護他們新建立起來的權利。這時,政府還沒有意識到它們的強制性法律忽略了一個因素,即當人們真的得到了所有權的時候, 他們對如何使用和交換所有權有他們自己的想法。如果合法的制度不能從大的方面便於實現他們的要求和願望,他們就會成群結隊地背離這個制度。 秘魯的歷史為所有政治派別的改革者上了重要一課。在秘魯過去的150年裡,不管是根據右派的觀點(透過強制性法律椎行私有財產權),還是根據左派的觀點(透過政府的合作社保護窮人的土地),把所有權交到窮人手中的計劃都以失敗告終。這表明,從西方國家輸人的“兩黨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不適於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裡大多數人的需要。人們脫離法律制度的原因不是由於法律要把他們私人化或者集體化,而是法律不明白他們的需要。根據時間和地點的不同, 他們的需要也有所不同—有時需要把所有權集中起來,有時則需要把它們分散。如果法律不幫助他們,他們就會在法律範圍之外自己幫助自己。發展中國家政府的任務就是,不要生活在對西方人的偏見之中,以為西方國家在發展正規所有權制度方面的延誤,是由於英國幾個世紀前的圈地運動和資本積暴的殘酷性或者整個北美對印第安人的血腥剝削造成的。那些罪行是西方國家的因果報應,它們的邁德債務必須在它們自己國家裡償還,而不是在其他什麼地方。發展中國 192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尼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至少要傾聽自己國家裡的狗叫聲,研究它們的法律應該為什麼人服務。只有這時,人們才不會生活在法律管鐠範圍之外。 隨著人們不斷地在法律管轄範圍之外創造所有權,正規法律正漸漸失去其合法地位。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們從國外得到的研究資料表明,在過去40年裡,不受法律支配的社會部門不僅僅在秘魯,而且在其他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裡也變得越來越大。我以為強制性法律制度的失敗—不管是左派造成的,還是右派造成的——不僅僅是秘魯的現象,於是組織起一個特別研究小組去研究在最近的30 年裡,國際金融組織是否報告過曾在第三世界成功地實現了大規模的“正規化”計劃——這意味著所有的資產要能得到恰當的表述,並被納人同一制度,以便創造出資本。我們一無所獲。 我們確實發現,在過去的40年裡,各國政府都開展過多項計劃,撥出幾十億美元的款項去資助大量與所有權相關的活動,例如測量土地、繪製地圖和把所有權記錄系統計算機化等。我們還發現,這些計劃有兩個共同點:(1)大多數計劃在未成熟之前就被放棄,因為效果很不理想。(巴西政府的一位專案主管報告說:“出現了許多新地圖和新計算機,但很少出現新的正規所有權擁有人。”)(2除了泰國部分農村的所有權證書計劃之外,幾乎沒有成功事例。我們當然也沒有發現證據表明資產正在被轉化成資本。 是不是政府並不真的關心這種情況呢?當然不是。例如,我們經過大量研究發現,秘魯政府在從西班牙統治下獨立後的400年時間裡,至少已經22次試圖把所有權正規化,成 193
築本的秘密功率為零。我們走訪了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財產所有權憑證管理部門,得到的是類似的答案:成功的計劃專案微乎其微;主要改革計劃都以失敗告終,或者只取得一些邊際效應。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這些國家裡與之交談過的人中,沒人能聲稱他們透過這些計劃所取得的所有權憑證能夠互相交換或能得到確認,並能用來組成獲得剩餘價值所需的綜合性網路。 相關的證據很多:無論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怎樣努力,也無論他們的願望有多麼好,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和使法律發揮作用並得到遵守的措施之間始終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僅有強制性法律是不夠的,安德列茲•拉帕辛斯基(Andrzej Rapaczynski)指出: 簡單地制定出一套適宜的法律制度就能建立起一套所有權制度,並鞏固現代經濟制度的基礎—— 這種看法絕對不合情理,因為如果是這樣,那麼大多數所有權只能在執行法律制度時獲得。所有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應該存在於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無意識的社會和經濟實踐中;這些實踐必須根植於法律制度之外的其他事務的發展程序中。這正是霍布斯 (Hobbes)的老問題:當大多數人遵守法律時,政府就能有效地獨行法律,並且相對成本低康地打擊少數破壞法律的個別人;但是,當破壞法律的現象大規棋出現時,沒有哪個政府當局能夠強大到能控制住每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執行越來越沒有效力,作為個體的人就有動力去追尋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會理睬什麼書面上的限制。④ 194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綜觀近代史,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並不缺少政治上的意願、財政預算、國際性的宣告,以及帶著“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大多數公民”的明確目的而制定出來的強制性法律。 問題是,當政府準備保護窮人的財產所有權的時候,它們往往認為自己正在向一個“所有權真空地帶”前進—就好像到月亮上去一樣—它們以為它們的任務就是要用強制性法律去填補這個真空。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就沒有什麼“所有權真空地帶”,政府面對的是地球上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 其中大多數人都透過不合法協定掌握著大量的所有權。它們還沒有認識到的重點(也是我一直強調的重點)在於,窮人的資產也許位於正式的法律管轄範圍之外,而他們對這些資產的權利是在他們自己制定的社會契約的管理之下。當強制性法律不能滿足這些不合法協定的時候,制定這些不合法協定的人或組織註定會惜恨並抵制正規法律的干擾。 社會契約的基本原則與所有權有關的不合法社會契約支援著幾乎全部的所有權制度,因此是每個國家、甚至包括美國®的現實的一部分。 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已經提醒我們:所有權是在社會中建立起來的。®這意味著,只有人們對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所有權的使用與交換的規則等問題達成共識後,所有權協定才能發揮出最大效力。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人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不合法的社會契約在社會中佔據著主導地位:它們建立在人們和人們對資產的管理方式達成真正的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比正規的法律更有用。如果不考 195
資本的秘密慮支援著現行所有權協定的全部社會契約,任何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所有權制度的努力,都會破壞大多數人所掌握的所有權的存在基礎。 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所有權制度改革失敗的原因在於,負責制定法制改革計劃的官員沒有認識到:大多數公民都在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裡生活和工作,他們已經根據社會契約牢固地建立起屬於他們自己的法則。 “社會契約是成功的法律的基礎”這一概念起源於柏拉圖,他認為,合法性必定建立在某種形式的社會契約之上。甚至連伊曼紐爾•康德也在他駁斥洛克的文章中寫道,社會契約必須出現於真正的所有權之前。他還認為,所有權來自社會對合法權利要求的承認。權利不一定必須由正規法律決定才能取得合法地位;某一群人強烈地支援某一慣例就足以使這一慣例被提升到相當於正規法律的地位。 基於這一原因,當政府對現行的不合法社會契約不加考忠就起草所有權法案並頒發所有權憑證時,它始終不會成功: 新的所有權法案和所有權憑證缺少合法性。為了得到合法性,它們必須和佔社會主導地位的、決定現存財產所有權的不合法社會契約相聯絡。當然,問題是,在發展中國家,支援大多數財產所有權的社會契約分散在成百上千個不合法的“法律管轄範圍”內,包含在不同的記錄系統、鄉鎮或者城市社群的現實狀況中。把這些社會契約納入正規所有權制度的惟一系統性方法就是,建立起一座法律和政治上的結構、一座橋梁,使其與人們自己制定出的不合法協定相聯,讓人們能高高興興地跨過這座橋粱,進入包羅永珍的新正規社會契約。但這座橋必須非常堅固,不會斷裂崩潰,不會又讓所有人重新墮 196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人不合法協定之中;橋面還必須非常寬,不會讓人從上面掉下來。不管人們是否還記得歷史,這也正是西方國家在幾百年前所做的工作。哈羅德•伯曼提醒我們說: 各種社會內部的法律系統化工程只有在那些社會以前就已經發展出一套不正規的法律關係結構的時候才有可能實現⋯⋯過去,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產生於現實狀況中各社會團體之間及其內部的社會、經濟的相互關係結構。這種相互關係的行為模式要符合規範的標準:處事方法構成了慣例⋯•• 而慣例則被轉換成法律。① 在20 世紀初的瑞士,尤金•休伯(Eugen Huber)從分散獨立的社會契約中,建起一座通向全國性法律制度的法律和政治性橋樑。休伯調整了瑞士成文法中的古羅馬原則,以適應廣泛分佈於全國的城鎮鄉村裡的慣例、規則和行為。他把所有關於所有權的慣例納入同一個成文法律中,保證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符合他們所習慣的地方行為準則。休伯喜歡引用一句德國諺語:“Dus Gesett muss ales dem Gredanken des Volkes gesprochensein"。把這句話不太準確地翻譯過來,意思就是: “法律必須來自於人民口中。”同樣,對現存社會契約的尊重也是美國法律的特色。我們從前一章中知道,美國的法律不是供人們欣賞它的原則或者專業上的一致性,而是當局手中的工具,用於把來開發的資產轉變成具有生產力的資產。“人們偏愛有動力的財產,而不是靜止的財產;或者說,人們偏愛能夠創造出新的用途的財產,而不是滿足於現狀的財產⋯••”④ 197
築本的秘密因此,在發達國家中,從不合法關係向統一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的轉變並非憑空出現。只有當局能從早已存在的、現實狀況中的不合法關係的基礎上開始著手,支援現代所有權制度的法律的系統化工程才有可能實現;而這些不合法關係在很多時候都與官方正式法律相違背。伯曼寫道:“法律一方面起源於整個社會的結構和慣例,向社會上層發展,一方面從社會政策和價值的決定者手中向下覆蓋。法律有助於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 透過使正規所有權法律根植於人們已經忠實服從的社會契約而不是借用外國法律,西方國家的政府已經使人們普遍接受了法律,可以用來克服任何不利因素。結果就出現了統一的合法所有權制度。有了這個制度,它們就可以把鬆散的社會慣例納人一個全國性的社會契約。過去,只有財產所有人和他的鄰居才能斷定他的房子是否屬於他;隨著正規所有權制度的出現,整個國家都知道他是房子的主人。正規的所有權憑證使人們可以把勞動成果從小範圍內的承認轉移到整個擴大化市場中。這樣,西方國家就準備好了為現代市場和資本主義制度提供能量的發電站。 人們所要做的就是把權利的合法性從地方協定中轉移到一個關於資產交換和轉化的、更大的經濟和社會關係秩序中。 人們接受了這種現實,因為它使生活和開展業務更加容易,他們不再依賴繁重的教區政治活動來保護財產所有權。正規的所有權制度便人們擺脫了封閉社會所特有的耗時費力的地方性協定。他們現在能夠控制自己的資產;更為有利的是,有了恰當的資產表述,他們就能專注於資產的經濟潛能。由於房地產和企業能夠在全國範圍內輕鬆地被找到和得到確認,財 198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尼產所有人不再默默無聞,而且可以擔負起有關責任。漸漸地, 合法的所有權制度為擴充套件市場和為大多數人創造資本準備好了條件。 “前資本主義”社會契約的穩固性在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占主導地位的不合法社會契約是不是建立官方正式法律的牢固基礎呢?毫無疑問,是的。大量證據表明,當政府官員處理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裡的事情的時候,他們或隱晦或明白地遵守著不合法的社會契約。國際捐贈組織的報告也經常間接地提及不合法的社會慣例。如果不與不合法的受益人或團體達成妥協,政府怎樣才能在最窮的地區執行發展農業和復興城鎮的計劃呢?人們堅定地維繫著他們的社會慣例,而政府也同樣努力地儘量為這些人提供公共服務——這證明,不合法的所有權協定同正規的所有權法律一樣有效力,甚至更加強大。羅伯特庫特(Robert Cooter)和托馬斯•尤倫(Thomas Ulen)指出:“人們一致認可的所有權條款通常比議員們強行制定出來的條款更有效率。”0 不合法的社會契約源於社會風俗習慣、臨時補充辦法和有選擇地從官方法律借鑑而來的組合體,用於管理不合法人員之間的財產所有權;它們是自發創造出來的“人民的法律”, 用於規範不合法人員的生活秩序,彌補國家對他們的法律保護中的不足。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正是這種“法律”規範著大多數公民的資產。在西方讀者看來,這似乎有些矛盾,甚至具有危害性;畢竟,他們認為要遵守的法律應該只有一個。但是,經過在十幾個發展中國家裡訪同和工作之後,在我看來, 所有這些國家裡都明視訊記憶體在著合法與不合法的法律。瑪格麗 199
資本的秘密特•格魯特(Margaret Gruter)簡潔地寫道: 法律不是一套簡單的口頭,書面或者正規化的條文,讓人們盲目地服從。相反,它代表著人們正規化的行為準則。大多數人必須一致認為法律能反映人們的行為傾向,併為遵守法律的人提供可能的利益。(當人們認識不到或者不相信這些潛在的利益的時候,他們通常會怱祝和違反法律⋯•)① 另一位法律學者指出,現實情況是,西方人“目前依賴政府制定法律和建立秩序,這和歷史上的情況不一樣”吧。同一個國家裡出現多種法律不是什麼新鮮事兒。歐洲大陸的歷史正是如此,多種法律並存,直到羅馬法律重新被發掘出來,才漸漸開始把各種法律思潮融人同一個相互協調的制度。 想到這些,我們就不應該對發現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裡並非偶然的不合法現象感到諒訝。在為秘魯的幾萬所房屋和企業的所有人發放正規所有權憑證的過程中,我的研究小組從沒發現過不合法團體不願意遵守意義明確的地方慣例。我們每次走訪資本不足的地區的時候—不管是商業區、工業區還是生活區,不管是在亞洲、美洲還是在中東— 我們踏上的都不是蠻荒之地。我們仔細觀察,總能分辦出各種規則的模式。我要說,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最糟糕的情況也不過是一個疏於管理的花園,而不是一堆雜亂之物。 在第三世界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成員同西方過去的先輩一樣,都被排斥在主流法制和經濟之外,都自發地創造出他們自己的各種所有權規定。為了保 200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護初期的所有權,他們被迫研究出屬於他們自己的不合法制度。記住,並不是某一個人就可以使你對某一資產擁有某種獨一無二的權利,而是其他人都同意你對這件資產的權利。 所有的人相互需要,來保護和控制他們的資產。而且,人們還需要使他們的社會契約比正規法律更加強大,以抵禦外來者尤其是政府。任何懷疑這些社會契約的力量的人只要試著去挑戰這些人已經非法獲得的權利,就會明白一切。你將遇到最令人難忘的抵抗。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每天都會出現不合法團體在正規法律範圍之外建立起農場、房屋和工商企業的事例。在幾乎每個第三世界國家城市的報紙上,關於“迅速增長的不合法部門”的報道似乎就如同報道足球比賽得分樣頻繁。 令人非常驚訝的是,不合法的所有權協定在量近的40年裡變得非常廣泛。原因在於,正規的法律無法包容快速發展的社會公認慣例。例如在房地產部門,不合法的社會契約不再只是源於移民們的非法定居,而且還是房屋缺乏、城鎮或農村改革計劃、有利於承租人的租金控制計劃的漸漸退化、以非法方式購買或租賃工業及居住用地,以及人們被迫以不合法方式獲得、轉讓或保護產權等因素造成的結果。受商業、政治或宗教動機驅使的非正規“房地產客“成為促進多數此類社會契約的活躍代理人;他們或者從交易中獲利,或者是為了保護他們的選民。找這些房地產掮客求助的人通常是因為他們負擔不起合法獲得資產所有權的費用,他們還覺得透過掮客進入現行的社會契約會更加容易。在我訪問過的一些國家, 武裝部隊任命軍官,專門負責為退役士兵宿舍不合法地徵用土地。更讓人驚奇的是,我還在其他國家裡發現,負責房地產 201
資本的秘密憑證和登記管理的市政當局為了給其單位成員提供用於建造房屋的優質土地而組織擅自佔地定居行動。我最近發現的一宗不合法居民侵佔土地現象就是由市議會發起的,目的是為了在1000英畝土地上為7000戶左右政府僱員家庭提供住房。在另一個發展中國家,一家當地報紙被關於不合法房地產佔有情況的大量證據激起了興趣,於是檢視國家首腦官邸的所有權憑證是否有記錄。結果是否定的—報紙總結說, 整個國家是從一個不合法的地理位置上進行管理的。 非法建立起土地所有權之後,相關的人和組織又創造出管理他們所創立的社會契約的制度:不正規的企業和住宅組織定期召開會議,作出決策,爭取和監督基礎設施投資,遵循行政程式,並頒發證書。他們通常還有一個管理中心,人們可以在那裡找到地圖和帶有所有權記錄的分類目錄。 在全世界,這類機構最顯著的特徵是,它們都希望融人正規社會部門—只要成本在其能力範圍之內。在城鎮地區, 這種想遵守官方標準的願望非常明顯;可以注意到,隨著時間的流逝,它們的大樓和企業發展得讓人根本無法分清其是否合法。在我訪問過的所有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都有漫長的邊界線把合法與不合法的部門分開。沿著這條界線,在不合法組織和政府官員相聯的地方、在不合法組織採取鬥爭爭取官方認可的地方、在政府官員試圖達到表面上的平衡的地方,都有一些關口。“你通常會發現,不合法組織已經研究出辦法,與市級或地方政府的某些階層和平共處。大多陣列織都在儘量協商,找到一個合法的避風港來保護它們的權利;而其他人則已經達成某種協議,穩定了他們在主流法律之外的形勢。不合法人員想達成妥協、走出困境的另一個表 202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現是:他們選舉出來的領導人(可不是什麼老一套的街頭小販)具有迷人的、有策略的人格特徵,能代表他們的利益去進行協商。 傾聽狗的叫聲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可能已經準備承認,不合法社會部門突飛猛進地增長的原因不是因為人們突然放棄了“對法律的尊重”,而是由於為了保護財產和謀生,它們別無選擇。政府一旦想同現代生活的現實妥協,就必須和不合法人員達成妥協—我一直在說,這些不合法人員已經準備跨過鴻溝進人官方領域,只要他們的政府能讓他們的生計變得容易、安全和成本低康。不合法社會部門中的資產擁有人已經相當有組織;他們還相當“守法”——不過卻是遵守他們自己為保護資產和進行經濟活動所制定的規則。政府面臨的任務就是要找出這些不合法協定,然後研究出方法, 把它們融入正規的所有權制度。但是,它們不能僱傭德里、雅加達或者莫斯科的摩天大樓裡的律師來起草新的法律,而是要走上街頭,聽聽狗的叫聲。 在今天的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法律並非來自骯髒的古墓或者政府的正式法律全書。它是誕生於現實世界中的活生生的產物;早在它進人專業律師手中的時候,它是先由小人物們制定的。人們必須先發現法律,然後才能將其系統化。法律學者布魯諾•利奧尼(Bruno Leoni)提醒我們說: 古羅馬人和英國人都認為,法佛需要“發現”甚過需要“執行”;他們還認為,在社會中沒有哪一個人 203 .⋯••
資本的秘密的力量能大到用土地法案來確認他自己的意願。在這兩個國家裡,“發現”法律的任務分別被交給了法學顧問和法官—這兩種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都相當於今天的學術專家。心在過去的15年裡,我和同事們一直在各個國家進行“發現法律”的工作;這是我們幫助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建立涵蓋所有人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的第一步。拋開好菜塢和電視裡把第三世界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人民描繪成一群街頭小販、 留著小鬍子的游擊隊員或者斯拉夫匪幫的老套,你就會發現, 在保護資產和從事經濟活動方面,西方國家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沒有多少差異。經過在秘魯和其他幾個國象進行了幾年的實際工作,我已經確信,大多數關於所有權的不合法社會契約同西方國家的社會契約基本相似,往往都包含了一些明確的或默許的規則,記載了某人的權利以及對權利和交易的限制。 它們還包含了記錄所有權的規定、執行財產權和權利申請的程式、決定邊界線的標誌、管理交易的準則、有關決定採取必要行動和未獲官方批准時採取什麼行動的標準、決定有效表述的指導原則、鼓勵人們尊重法律的辦法、決定每次交易的隱匿程度的標準,等等。 看完這些,我認為,我們可以公平地假設,今天的人類準備用非常相似的方法來考慮關於所有權的問題。這不應該是一個大的意外。大多數人都會用民間慣例的形式對事情加以總結,而這種形式往往具有以類推的方式自發地從一個地區傳播到另一個地區的趨勢。而且,在過去40年裡,大規模的人口遷移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個結果,即人類所擁有的相同 204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價值觀和信念越來越多——更不用說全世界範圍內的通訊革命所造成的影響了(第三世界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人們也看電視,也去電影院,也能打電話,也想讓他們的孩子接受良好教育併成為計算機高手)。結果,在同一個國家裡,作為不合法社會契約的每一個個體之間的相同處往往多於不同之處。18 不合法社會契約的難點在於,它們對所有權的表述沒有充分地形成文字,不能互相交換,不能在其所處的地理範圍之外大量投人應用。對於身處其中的人來講,不合法的所有權制度非常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但它們確實是在較低的系統層次上運轉,不具備相應的表述,使其能夠方便地互相交流。 這再一次說明,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同過去還沒有建立起正規所有權制度時的西方國非常相像。 例如,在15世紀前的歐洲,在今天厲於德國的一些地方確實有一些分散的財產登記記錄。關於所有權交易應該如何進行的規則大都沒有形成文字,只能透過口頭相傳。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的貴族和農民都遵守這些未成文的規則(被稱為 Weistumer 或 Offnungen、Dinghofrodel)。由於這些規則不是書面的東西,人們就組織儀式,利用符號,加深參加交易各方的記憶,來保證交易的安全。® 許多人把那些儀式和符號看做是今天的正式所有權憑證、股份和所有權記錄的鼻祖。根據18世紀時英國哲學家、 歷史學家戴維•休謨(David Hume)所說,在當時致洲的某些地方,土地的所有權人互相傳遞石頭和泥土來慶祝土地的交換;農民們用交出儲藏小麥的穀倉的鑰匙來代表賣出了小麥。 人們把證明土地交易的手書羊皮檔案像舉行儀式似的按在士 205
資本的秘密地上,代表雙方同意交易。同樣,在很久以前的羅馬帝國時代,羅馬法典規定,把草和樹枝從一個人手中傳到另一個人手中,就代表了所有權的合法轉移。日本人也有他們自己的確認交易的儀式。例如,在德川幕府時期(17—19世紀),法律禁止出售農業用地,但土地的持有人還是有辦法轉讓他們的所有權。他們讓賣方親屬和城鎮長官在書面檔案上蓋章,以確認這種買賣土地的不合法交易。這些書面檔案被逐漸收集在當地的所有權登記部門裡。對所有權的表述經歷了很長時間才轉變成書面形式;但是直到19世紀,這些不同的所有權登記部門和管理它們的社會契約才得以標準化,並被集中到一起,創立出西方國家今天的綜合性正規所有權制度。 今天的第三世界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情況類似於幾百年前的歐洲、日本和美國。它們必須像西方國家一樣,確認並集合起分佈在全國各地的現有的所有權表述,把它們納入到一個綜合制度中,使所有資產擁有者都能革握創造資本所需的資產可交換性、官方機構和人際關係網路。 破譯不合法的“法律” 當我和同事們第一次面對把前資本主義的所有權協定納人資本主義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的任務的時候,西方國家是我們的靈感所在。但是,當我們開始想了解發達國家事實上是如何把不合法協定納入法律時,我們一天所獲,我們找不到什麼原型加以參照和利用。不幸的是,關於西方國家如何確認不合法所有權的證據門類並從中找出創立標準化正規所有權制度所需的共同因素這一問題,相關的資料不多。約翰•C• 佩恩解釋了英國的情況: 206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正規的所有權憑證作為商業化土地交易的一部分,顯然是英國法律在近代發展出來的產物,但現在人們所掌握的相關資料非常少——所以才暫時做出這樣的假設。這是歷史學家們非常懊惱的根源所在:因為璽大的事件都被詳細地記載在編年史中,人們很少覺得有必要記錄下他們每天所從事的日常活動。記錄這些事會顯得多餘和平庸,因為沒人需要別人提醒很明顯的事。因此,在某個年代裡人人都理所當然接受下來的事到了下一個年代就不為人知了,重新建立起這些普通的程式糯要費心費力地把所有零星的資料集中起來—-這些資料原本是出於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目的而流傳下來的。關於前人的所有權交流情況當然就會這麼少,因為直到上個世紀,我們對它們到底如何發揮作用始終知之甚少。如在有關西方國家成功的法律制度改革的少數歷史記錄的引導下,我們能夠憑藉自己的經驗找到並填補這些空白。我們在不合法的世界中一路摸索,最終懂得了如何才能接觸到發展中國家的非正規社會契約。當然,這種方法和在正規法律制度中尋找所有權證明有很大的區別;在正規的法律制度中查詢資料時,你可以依賴所有權記錄儲存制度—經過許多年,它總要留下一些書面上的線索,即“所有權憑證的鏈”, 使你能夠追查到它的起源。在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裡就找不到清楚的線索。在外人看來,最多也只能找到一些模糊不清 207
資本的秘密的線索。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不像正規的社會部門那樣擁有一箇中央記錄和查詢機構(歷史系統)。資本不足的社會部門裡的人員確實擁有很強、很清晰和很詳細的理解力,能夠知道誰擁有什麼(同生系統)。 因此,發現某一地區的不合法社會契約的惟一方法就是和那些深深地參與其中的人取得聯絡。如果把所有權比作一棵樹,樹幹上延伸出其他樹枝,那麼正規所有權制度的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時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就是,你可以沿著每一根樹枝追查葉子的起源,直到樹幹,最終到達根部。而在不合法的所有權制度中,經濟性的研究方法註定是不考慮歷史演進的:因為外人根本不熟悉所有權記錄,確定誰擁有什麼權利的惟一方法就是在恰當的角度劈開樹幹,以此來確定每根樹枝和樹葉及鄰居的關係。 要得到相關的資料意味著要到實地去考察:到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去,到難以或無法透過正規系統化記錄制度決定所有權的地方去,和當地的行政當局、不合法部門的首腦接觸,去發現所有權協定是什麼樣子的。這也許聽起來很困難,但事實並非如此。也許在某些國家的衣村偏遠地區主要是透過口頭記錄傳統,而資本不足的城市部門裡的大多數人已經根據他們所尊重的規則、政府在某種程度上被迫接受的規則,找到了用描述性的書面方式表述他們對資產的所有權。 以海地為例,沒人相信我們會在那裡發現記錄所有權表述的檔案。海地是世界上最窮的國家之一,85%以上的人口是文育。然而,經過對海地城市的精心調查,我們發現每一塊不合法佔有的土地、每一座不合法建造起來的小棚屋或房屋 208 —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的所有人至少都有一份檔案來保護他的權利——甚至還有 “非法定居權”。事實上,我們走遍了世界各地,大多數人都有某些自然的實物來代表和證實他們對土地的權利要求。正是在這些不合法的表述,記錄和一些面談的基礎上,我們在工作過的每一個國家裡都能提取出支援所有權制度基礎的社會契約。 從不合法途徑獲得的資料十分重要,但這並不是惟一的來源;此外還有來自於官方和法律部門的資料。儘管處於社會項層的政治家很少意識到這些,但處於政府管理底層的人卻不斷地和不合法社會部門進行接觸。市政當局、城市規劃人員、衛生官員和警察,以及許多其他人都不得不對始終出現在管區內的非正規定居點或新興企業組織的不合法程度作出正式評定。在認真閱讀官方檔案的基礎上,我們知道了如何去發現那些不合法社會契約占主導地位的地區。 一旦政府知道了到哪裡去尋找不合法的所有權表述並能接觸到這些表述,它們就已經找到了通向非正規社會契約的阿里阿德涅之線。這是因為,所有權表述是某一組織對誰擁有什麼財產、每個財產所有人能對他的財產做些什麼等問題已經達成的共識。閱讀所有權表述並領會其含義並不需要考古學或心理學學位。它們並不含有什麼需要破解的神秘象形文宇或密碼。它們由帶著很直接的經濟動機的人撰寫,使有關人士完全清楚財產所有人對他所控制的某種資產擁有什麼樣的權利。財產所有人希望得到合法交流的權利,推備儘可能地提供相應的證據。他們對資產的表述沒有什麼可隱瞞的,就是要讓人能確認出它們代表著什麼事物。這種情況並不總是非常明顯,原因在於,我們往往把窮人缺少中央記錄保 209
資本的秘密存制度同他們的無知混為一談。約翰•P•飽威爾森(John P. Powelson)在《土地的故事》中準確地總結說,甚至在發展中畫家的原始農業地區,人們也是他們自己最好的宜傳員,而且能聰明地表示他們自己。個因此,當政府得到關於所有權的文獻記錄後,就能將其 “分解”,從中確認不合法社會契約的原則和規律。改革家做到這些,就掌握了不合法的“法律”的精髓。他們接下來的任務就是“編撰”這些原則和規律——先把它們組織到臨時的正規法案裡,使之能夠得到檢查,並把它們和現行的正規法律進行對照,瞭解它們的協調程度和相異程度。把鬆散的制度編起來也並不困難。事實上,這大大不同於政府把全國的法律文字統一起來的程式(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也不同於統一國際範圍內國家與國象間的法律文字(例如歐共體的許多綜合的強制性法案、關貿總協定)。透過比較不合法的“法律” 與正規法律,政府就能明白如何使二者互相調整以適應對方, 然後就能建立起一個關於所有權的調整性法律框架—一這是面向所有公民的普遍性法律的基礎。這一框架完全合法,同時又可以執行,因為它反映了國家中合法與不合法的現實狀況。這就是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應付法律挑戰的方法。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漸漸摒棄無用和無法執行的部分,吸收能發揮作用的部分。 如果這樣做聽起來更像人類學工程而不太像是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礎,那是因為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對究人的瞭解被學者、記者、對窮人的同情和好奇心、法律改革的難題所困擾的社會活動家所壟斷。律師們去哪兒啦?他們為什麼不認真地看一看人民創造出來的“法律”和秩序呢?事實 210 1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上,律師們通常在忙於研究西方法律並對其進行調整。他們早就受到教育說,地方性實踐不是真正的法律。他們現在必須走出法律圖書館,走進不合法的社會部門—只有在那裡才能找到建立真正合法的正規法律制度所需的關鍵資料。通過檢查“人民的法律“並理解其邏輯,改革者就能掌握創立一個可執行的法律制度所需的因素。 完成這些任務,政府基本上就已經接觸到了不合法的社會契約。它們現在掌握了把窮人及其資產納人使他們量終能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開創事業的合法機制。但不要忘記,推行法律制度改革意味著要打破現狀。這就變成了一個重要的政治任務——這就是本章其餘部分要探討的內容。 第二部分:政治上的挑戰西方所有重要的正規所有權制度的改革都是經過精心策劃、制定一個新的政治制度的結果。18世紀末,托馬斯•傑斐遜在弗吉尼亞做的就是這項工作;特別是,他透過取消限定繼承權(即不能把財產轉讓到家庭成員之外),增強了所有權的可交換性。這也正是斯泰因和哈登伯格於19世紀初在德國進行的工作;他們為普遍財產所有權制度的出現做好了準備。 還有,在20世紀初的瑞士,尤金•哈伯同樣也在努力把分散在全國的各種所有權制度融合起來。所有這些改革家都使用精心謀劃的策略來攻擊現實中的種種障礙。他們保證自己已準備好了敏捷靈活的法案,使政府可以在大眾的廣泛支援下,用沒有血腥的、不會中斷的革命來實現法律的變革。 為什麼今天還需要政治策略呢?誰會有可能對打破顯然 211
資本的秘密不公正、同時又與世界範圍內反對歧視相違背的法律隔離表示反對呢?事實上,很少有人會反對改革的需要。但是,極少數習慣於在現狀下正常開展經營的人擔心改革肯定會影響他們的小利益,哪怕只是微乎其微的影響;因此,他們會默默地在暗處加以抵制。另外還有一個相關的問題:把大多數人同資本隔離開的許多法律還為各種力量強大的團體的重要利益提供了保護。因此,對窮人開放資本主義並不像開著推土機碾過垃圾堆一樣簡單,而是更像對龐大的鷹巢裡的上於根樹枝重新進行整理——但不能惹怒老度。儘管同把資本帶給窮人的國家利益相比,“重新整理樹枝”對極少數人造成的不便是徽不足道的,但這些受到影響的極少數人看不到這一點 —除非改革是以資料和人力為後盾,在強大的政治自覺性的推動下進行。 顯然,有經驗的政治家在進行這項工作時要當心,不要被老鷹抓傷。他們是惟一能同時為大多數人帶來變革又為謹小慎微的少數人帶來穩定的人。這正是把法律正規化時所要做的:使合法的與不合法的所有權共存,使明顯矛盾的兩種所有權制度可以同時出現在同一法律制度內。 把法律的正規化當成一項普普通通的政治任務是不夠的。如果想快速取得成功,總統或首相必須負起責任,使法律的正規化成為歐府決策的柱石。只有從這個高度,政府才能全面掌握從所有權制度革命中取得的成果;只有從最高政治階層著手,改革才能得到全面的支援並消除情性因素;只有政府的高層人士才能防止官條內耗和政治矛盾來破壞改革進程。不論國家何時著手進行大的變革,不論是否要穩定貨幣、 把政府代理部門非國有化或者對所有民族開放學校教育,畫 212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家元首必須領導這一革命。解放窮人必然屬於國家領導人的責任範圍。 歷史和個人的經驗已經告訴我們,進行所有權制度的革命,領導者至少必須做到三件事:從窮人的角度看問題、吸收特權階層、應付“鍾單”的管理人(即法律和技術上的官條作風)。 從窮人的角度看問題所有人都會從全球化的資本主義中獲利,但最明顯和最大的受益人將會是窮人。著力於改革的領導人使窮人和他站在一起,至少就已經取得了一半的成功。任何反對都難以給國家元首和大多數人民造成重負。但為了取得勝利,國家元首必須得到構成反駁論調的事實和資料。這就包括進行早期研究,也就意味著改革者必須設身處地站在窮人的角度。官方的統計數字並不包括所需的資料,只能從“鐘罩”之外找到這些資料和資料。 20世紀80年代,當我開始審視秘魯的法律正規化問題時,我請教的每一家法律事務所都向我保證,建立起一案正規企業並得到資本只需幾天的時間。我知道這對於我和我的律師們來說會是真的,但我有一個直覺,即對於大多數秘魯人來說,這不大可能。於是,我和同事們決定在利馬的棚戶區成立一案僅有兩人的機制成衣車間。為了從窮人的角度經歷企業正規化的過程,我們用一隻秒錶來計算利馬普通的所有權人或企業家透過官條主義程式實際要用多少時間。我們發現, 每天工作6小時,為了取得合法地位需要300多天,其成本是工人最低月薪的32倍。我們還進行了一個類似的實驗,研究 213
資本的秘密不合法居民區的某一個居民在政府已經承認了他的永久居住權之後,為了取得合法的憑證需要多少時間。我們發現,僅僅為了得到利馬市政當局—這只是11個有關政府部門中的一個-—的批准就要經歷728個官僚步驟。這證明了我最初的猜測:最平常的資料和資料反映出了“鍾單”內的人(包括我請教過的律師)的利益。這就是為什麼你只能從“鐘罩”之外觀察“鐘罩”的原因。 但這些阻礙還不是全部,如果繼續生活在“鐘罩”之外,窮人們不僅得不到政府的保護,而且也得不到專業化、有組織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用於減少風險、積果資本的便利服務。政府要向他們解釋清楚這些情況。人們被告知,因為他們不能以公司形式組織起來,他們將無法分擔風險,無法透過發行股票吸引外來投資,也不能享受能限制財務危機的“有限責任” 所帶來的好處,不能用保險或期貨交易來彌補經濟風險造成的損失。除非他們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他們就無法在積累資本和貨物的時候不必擔心當局會徵用或沒收他們的貨物。 政府一旦掌握了從窮人的角度得來的事實和資料,就已經做好了打破“鐘罩”的充分準備。改革者現在可以用使窮人能夠理解和關心的方式來解釋資本主義。這樣做的結果是, 窮人們會熱情地支援改革計劃,成為推動改革的最有效的公共關係機器,提供使改革計劃執行所需的街頭反饋。 這就是發生在秘魯的事情。我和同事們謝動各方面的努力,使公眾瞭解打破“鐘罩”所帶來的所有好處。我們的目標是向政治家們證明,由於全國民眾一致潛在地擁護改革,把窮人的資產正規化會從政治上獲得雙贏的局面。到20世紀80 年代末期,民意測驗證明了這一點:對我們提議革新正規所有 214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權制度的支援率接近90%。有了這樣的數字,當我的研究小組把我們為所有權制度正規化所起草的第一份法案和章程分別於 1988年和1990年初送交秘每國會並獲全體透過時,就一點兒也不令人驚訝了。在1990年的總統選舉活動中,每位候選人——包括自由黨和保守黨聯合陣線的代表、小說家馬里奧•瓦爾加斯•洛薩(Mario Vargas Llosa),平民黨的黑馬候選人、也是最終的獲勝者阿爾貝託•藤森(Alberto Fujimori), 以及著名的社會黨主席艾倫•加西亞(Alan Garcia)——都贊成所有權制度正規化改革的計劃。甚至到了今天,儘管為執行改革所做的努力一直漂移不定而且始終沒有完成,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已經成為秘魯的政治發展中一項沒有爭議的固定任務。 有了事實、資料和支援改革的公眾輿論,政府就可以把貧窮問題列人積極的經濟增長計劃中。貧窮不再獨佔慈善事業和施捨。相反,窮人的未來現在成為政府全力以赴使資本主義發揮作用的首要目標。 啜收特杈階層窮人是國家中最大的組成部分;他們的經濟潛力一旦顯示出來,對改革的支援也非常顯著,這時改革者就要引起特權階層的注意。現在是時候打破他們認為“正規化的所有權制度只會有益於窮人”的空想了。所有權的正規化透過架起溝通社會階層的橋粱,解放了窮人的潛在資本,從整體上有益於社會,能夠有助於國寮中凡乎每一個利益集團。改革者收集起事實和資料來贏得窮人的支援,政府還要集中其他事實和資料來贏得其他既得利益集團。辦法就是要讓特權階層支援 215
本的秘害改革,不僅僅是簡單地出於愛國主義或者利他主義,而且還因為這樣做能夠增加他們的財富。 例如:所有權的正規化提供了實現大規模低成本住房計劃的機會,為窮人提供的住房不僅質量更好,而且比他們原先在不會法社會中建造的住房至少還要便宜30%。這不足為奇,因為在不合法社會部門亂七八糟的世界中蓋房子就相當於先穿鞋再穿襪子。設想一下,一個來自農村的新移民要在發展中國家的大城市郊外為全家蓋一所房子需要些什麼?首先,他不僅要找到一個蓋房子的地點,還要親自和全家一起佔有這塊土地。下一步,他要搭起一座帳篷或者遮蔽物,根據當地情況以稻草編織物、泥磚、紙板、夾板、波紋鐵或者錫片做材料—這樣才能在自然界中標出他的權利範圍(因為他得不到合法的權利)。這個移民和他的全家逐步地搬進傢俱和其他生活用品。顯然,他們要一個更適合居住、更堅固的建築。但是,他們得不到貸款怎樣建造呢?他們像其他不合法居民在定居的前一兩年中所做的那樣—一囤積堅固的建築材料,根據他們所能儲存的建築材料的多少一步步地開始建造一座更好的房屋。 當新社群的居民能組織起來保護他們的所有權或在當地政府同情他們的貧困狀態時,他們就能鋪上人行道,接通水源、汙水處理系統和電力——這通常要以犧牲部分房屋為代價。只有經過幾年的建設、維修、儲備建築材料,這些人最後才能舒透地生活。 在西方,建造房屋就像穿鞋之前先穿襪子,遠遠不像不合法地區裡的生活那麼危險、昂貴和不體面。發展商通常持有土地的所有權禿證,使他能夠得到貸款來建設基礎設施(鋪路 216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公共設施等等)。然後,他建起房屋,準備用於出售。自豪的新主人的錢可能大部分是從銀行借來的,然後,他才把傢俱搬進來,最後生孩子、養寵物。 所有權制度正規化程序一開始,窮人們就有能力負擔低康的房屋,藉此逃離不合法地區亂七八糟的世界。這時,特權階層可以開始享受回報了:建築商和建築材料製造商會從中受益,還有銀行、抵押公司、所有權憑證部門、保險公司,尤其是涵蓋產損害信用、財產留置和所有權保險的機構。 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還會幫助公共服務設施供應商把房屋轉換成能擔負責任的服務終端,為政府和商業部門提供商業銷售、擔保權益以及收取債務、費用和納稅的資料和地址。 此外,正規的所有權制度還可以為在保健、教育、稅收評估和環境規劃方面的投資決策提供資料資料。 此外,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甚至有助於消除特權階層對不斷壯大的城市貧民所持有的最強烈、最持久的不滿,即呼籲更多的“法律和秩序”。市場經濟中的文明社會並非簡單地取決於更大的繁榮,所有權也能創造法律和秩序。當窮人們對他們的土地和企業合法地屬於他們自己抱有信心時,他們也會對他人的財產倍加尊重。不斷得以更新的正規所有權記錄還為警察能像西方國家的警察一樣快捷地行動提供了所需資料。在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當罪案發生時,警寨得不到“追蹤”主要嫌疑犯以查詢罪犯(主要特徵之一就是沒有法定地址)所需的地址、交易記錄、線索和其他以所有權為基礎的資訊。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國寮的警察在圈捕嫌疑犯時沒有選擇性,因此往往會侵害無辜公民的民事權利。 217
資本的秘密擁有正規所有權制度往往還會打擊不法行為。當人們被迫把他們的土地分成越來越小的地塊的時候,後代的後代在瓜分完家庭的土地後,極有可能侵犯鄰居的財產。同樣,當一個人無法證明他擁有所有權時,他很可能會以賄賂打通官僚機構,或者在鄰居的幫助下把法律玩弄於股掌之間。更糟的是,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來強制執行應盡義務,社會實際上是在鼓勵黑幫和恐怖分子進行犯罪活動;前共產主義國家裡的情況正是如此。我和同事們已經展開了正規所有權憑證運動,已經把恐怖分子變成了地方上的保安力量,來反對實際發生的或想像中的土地徵用。 正規的所有權制度還為解決毒品走私問題提供了一個合法的途徑。只要農民們還是不合法的土地擁有者,罌粟之類生長期短的經濟作物就始終會是他們惟一的選擇。對於發展中國寮裡的農民來說,販毒者的錢實際上是他們惟一能得到的貸款;由於他們的所有權協定沒有納人官方的中央系統,執法部門不太可能找到他們,根本不會為他們研究出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缺少法律保護還意味著毒品種植者必須聯合起來保護他們的資產,或者找走私者來為他們工作。如果正規所有權制度不包容這類土地擁有人,就根本無法控制毒品作物種植者、追蹤毒品走私販、確認汙染環境的人。當局也無法滲入不合法地區的互相聯絡的經濟利益之中,無法得到人們在資產上創造出來的資本。 “正規所有權制度是文明社會的基礎”並非一個新的論點。歷史學寒理查德•派善斯(Richard Pipes)在他關於俄國革命的著作中已經清楚地指出: 218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透過論證可以得知,私有權是社會和政治的融閤中惟—一個最重要的制度。財產的所有權創遺出對政治和法律秩序的義務,因為後者為所有權提供了保證,使公民能進入一個類似於共同主權的制度之中。同樣,所有權還是勸導大多數人尊重法律、從維護現行秩序中獲取利益的主要工具。歷史事實表明,財產(主要是土地和住房)分佈廣泛的社會往往更加保守和穩定,出於這個原因,也更加適應於各方面發生的劇烈麥故。這樣,在18世紀時曾是不穩定性的根源的法國農民,在19世紀時由於法國大革命成果的影響,變成了保守主義的柱石。0 因此,把所有權正規化根本不是對窮人的慈善行為。創造出有序的市場、使權利所有人擔負責任、使具有明確的所有權憑證的房屋值得給予財務援助,就會產生出一個擴大化市場,使貨幣進入多數社會特權階層的口袋,把他們變成擁護改革的積極分子;還會使政府得到合法地位,使人們尊重官方的法律。 應付“鐘罩”的管理人當改革者把窮人和至少部分社會精英吸引到他們一邊的時候,就是對付監督著“鐘罩”的公共和私有部門的管理人員 ——主要是律師和技術人員的時候了。 •律師從理論上講,最明智的律師應該贊同改革,因為改革會完善法律條文。但事實上,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的大 219
資本的秘密多數律師不是被訓練來完善法律條文,而是在建立法律制度的同時維護法律的條文。律師是參與每天的所有權交易最深入的專業人士。正是他們坐在關鍵的政府職位上,能夠封殺重大的決定。沒有一個團體—一除了恐怖分子組織——能像他們那樣更好地破壞資本主義的發展。律師同恐怖分子不同,他們知道如何合法地進行破壞。 儘管企業家和普通群眾是資本和資本主義的建設者,但正是律師們從複雜的所有權表述形式中確認了所有權的概念,並把它們定義在法律中。所有權的安全、所有權人的責任能力和交易的可執行性最終必須在律師們制定的程式和規則中具體化。事實上,正是法律界才使正規所有權制度的產物變得完美,而不管這些產物是所有權憑證、財產記錄、商標、版權、本票、匯票、專利權,還是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此,不論你是否喜歡律師,沒有法律界至少一部分重要人物的合作,所有權制度和資本的形成過程中就不會發生真正的變化。 這樣的合作之所以非常困難,是因為律師們不懂得自身工作的經濟意義。事實上,他們對不合法行為和大規模變革的反應通常充滿敵意。我所遇見過的、正忙於使窮人更加能接受所有權的改革者都有一種假設,即法律界是他們的天敵。 經濟學家對法律上的保守主義非常惱火,於是投人時間和金錢來詆譭法律界人士。薩瑪•K•達塔(Samar K. Datta)和傑弗裡•B•紐金特(Jefferey B. Nugent)利用1960—1980年間 52 個國家的經濟數字指出,工作人口中的律師人數每增加1% (從0.5%增至1.5%),經濟增長率就減少4.76%降至3.68%; 他們藉此試圖將經濟倒退和法律界的發展聯絡在一起。② 特別讓許多改革者生氣的是,律師們把不完善的所有權 220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制度歸罪於他人。我們都聽到過律師們一邊稱讚現行的所有權法案,一邊承認合法發放的所有權憑證難以使用或根本無法使用。這當然不能接受。律師不能在制定出法律和設計出執行法律的行政程式後,再把法律的失敗歸罪於底層執法人員的不稱職,或者歸罪於使用法律的人員的缺乏數育。僅僅起草出措辭優雅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你必須制定出能在法律所針對的行政和社會現實中發揮作用的法律。 在行政方面,對律師們阻礙所有權制度改革這一現象的最激烈的批評通常來自於他們的同行。律師S•羅頓•辛普森 (S.Rowton Simpson)是世界上量著名的土地登記問題專家, 他是這樣描寫他的同事們的: 全世界的律師都奧名昭著,因為他們不願接受傳統程式中哪怕最小的變化。查爾斯•狄更斯 (Charles Dickens)寫道:“英國法律中的一個大原則就是各行其是⋯⋯做鞋的人不覺得鞋擠腳,覺得鞋擠腳的人不知道鞋是怎麼做出來的。”•••••法律界竭盡全力地反對託倫斯(Torrens)(澳大利亞的所有權記錄系統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系統,託倫斯是這個系統的締造者之一),但託倫斯還是戰勝了澳大利亞南部律師們的反對意見。但他的成功只是例外情況。 解鈴還須繫鈴人,作為一個規律,大多數國家的所有權憑證登記制度都是律師創道出來的,並在其他律師的積極反對下麥得漏洞百出。消極的抵制甚至也許比積極的反對更糟,因為積極的反對至少是或者成功或者失敗,而消極的抵制更為陰險,它會使事情 221
資本的秘密毫無進展。不少法案在受到實踐者的歡迎之後就已經完全失效;經證明,那些法案只是空談,或者甚至是“乍看有益,但會導致毀滅的法案”。其他法案建立起的程式非常冗長,幾乎使人無法察覺法律的進展。這樣的法案當然不會給已確定的慣例帶來危害,而且因此往往會被法律界接受,但這些法案事實上根本無法實現其既定意圖;它們只是增加了法律條文的數量,即使算不上失敗,至少也是沒有成功。④ 儘管律師們願意承認經濟學和政治學之類的其他學科必須具有活力,他們卻爭辯說,法案一經在法律制度內建立起來,就必須保持穩定。不管這種對法律規則的尊散結果如何, 它能使從事改革事業的律師冒受到同行們嚴厲申斥的風險。 19 世紀和20世紀早期,在說德語的國家裡,法律界對所有權制度改革的敵意非常明顯,任何改革派律師都會被人詆譭成 Mestbeschmutzer——種會在自己的窩裡撒尿的動物。 改革者們聽到的好訊息是,法律界內最有才能的法學家 (但不一定是最成功的)認為,法律是用來為人們服務的,而不是恰恰相反。儘管業內出現了反對所有權制度改革的傾向, 歷史表明,甚至在羅馬法的範圍內,西方有遠見的法學家已經取得了成功。可以肯定鬥爭還在進行之中,主要是因為— 正如彼得•斯泰因所評論的那樣—一律師們“對怡當理解法律制度所做出的貢獻因他們對古癖的重視和把羅馬法看成一種完美的產物的做法而變得非常模糊”®。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歐洲偉大的法學家們克服了極端的刻板態度,因為正像斯 222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泰因所說的那樣:“他們把變成精於紛繁蕪雜的羅馬法方面的專家和保證它能隨著時間一起發展作為他們的職業。”不論法律制度多麼遲鈍,最終在每個歐洲國家裡都出現了一群優秀的律師來幫助打破“鐘罩”。 因此,任何急於進行所有權制度改革的發展中國家或前共產主義國家的政府都必須精心制定策略來對付法律界。關鍵是要找到合適的律師。聰明、機警的政治領導人要避開精於動搖政治家改革決心之道的律師,要知道如何去找到那些願意把法律形式提上變革日程的律師——即使這種變革意味著削弱法律制度。除非具有改革頭腦的政治家能找到合適的律師,否則他就會受到佔統治地位的法律專家的支配。這些法律專家們只會口頭擁護改革,而同時又在暗中破壞改革。 各國政府裡都有勇敢的、具有改革頭腦的律師,明確了選拔標準,就能找到適當的人選。相當多的律師明白,決定變革的主要因素在法律之外。在我訪問過的每個國家,我都發現了很多非常熟悉不合法地區的政府律師。他們每天努力地工作,在正規制度和不合法協定之間尋找和諧。一些學院派律師還很敏銳地意識到,在許多國家裡,法律多元化一直是一個重要現象;他們還意識到,我們現在只是在開始探索前殖民地社會在法律和文化上的多元化程度。但他們的工作往往被政府高層忽略,因此始終不為人所見。事實上,把這種律師推到政治決定邊緣幾乎成為了一種規律。 政治領導層正是要集合這些法律界人士來打破現狀,完成勢不可擋的全國性所有權正規化計劃。然而,這一法律大軍不會自發地出現,裡面的每個律師都必須經過挑選才能錄用。他們會一起變成給他們的同行帶來變革的先鋒。正是他 223
資本的秘們才能打破數字和現實的龐然大物,向法律界解釋把所有財產融人一個統一的、向所有人—不管是窮人還是有錢人——開放的法律制度對於他們及國家的未來有多麼重要。 他們還必須使法律界的其他人明白,現行的法律程式不僅已經變成了讓人討厭的事,而且還是阻礙世界上大多數人創造資本的不可逾越的障礙。律師也是人,當他們明白他們所捍衛的制度已經毫無希望地過時了之後,就會對改革作出肯定的反應。 • 技術人員發展中國家和前共產主義國家不停地購買價值數億美元的繪圖技術和計算機化的所有權記錄儲存技術,使所有權系統現代化—一然而,它們卻無法融合不合法地區。任何人認真考您一下所有權制度優先關注的事務,就不會再感到驚訝。 1993年,世界銀行的一位專家警告說:“社會上有一種趨勢, 認為土地所有權憑證是技術問題。而通常在地圖繪製完畢和土地測量結束後,所有權憑證卻因為系統堵塞或者法律問題而沒有製作出來或發放下去。“0 就連技術人員自己也擔心,他們可能也會對自己所發明出來的驚人的新技術目瞪口呆。加拿大的一位資訊系統方面的著名專家對有些政府始終把技術和繪製地圖看做所有權制度的基石的做法感到非常憂慮: 政府努力把資源管理簡化成地理資訊制度的問題,這就使我們目前處於要把這種荒誕的說法一直 •維繫下去的危險之中。技術具有吸引力,能產生實實在在的結果,但這只是解決問題的部分方法⋯• 224
第六章法律刺度上的不足諮詢公司和救援組織時常向外輸出它們所熱悉的系統(通常是它們自己生產的東西或者是它們用過的東西),而不充分考慮接受這些物品的國家的需要和侷限……專業顧問需要更虛心一些,有時還需要承認自己並非總是無所不知,或者承認他們的系統也許並不合適。® 這些專家們說得不錯。不管其意圖有多麼良好,只要政府認為只需接觸實際事物就可以創造出所有權,所有權正規化計劃就會一敗再敗。政府認為,只要對全部物質資產進行照相、勘察、測量和資訊化處理,它們就革握了發放所有權憑證所需的全部資料。但實際情況不是這樣的。照片和財產目錄清冊只是讓當局瞭解到資產的靜止物理狀態,而並沒有告訴它們關於社會契約的情況——誰擁有這些資產或者人們如何組織這些資產的各種權利。世界上任何照片和資訊化的所有權目錄都不會告訴人們任何關於執行這些權利或者支援這些權利的關係網路的地方性規則。地圖照片和所有權目錄在測量和定位所有權所依附的資產方面確實非常重要,但它們沒有為政府提供關幹創造所有權的社會契約的情況。 然而,隨著科技的風起雲湧,一些國家傾向於把與所有權有關的問題塞進繪圖和資訊科技部門。結果,認為所有權是物理世界的一部分——在這個物理世界中,所有權的自然載體是合法的,而且具有經濟特性—就使所有權的真正本質變得模糊不清。所有權與經濟中的不可見事物聯絡在一起, 而地圖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著的自然事物的相似物。因此,掌握了資產的自然資訊的地圖缺乏所有權的真正資訊。如果政 225
築本的秘密府得不到與不合法協定相關的制度和經濟方面的資料,就不能掌握“鍾單”之外的真實情況。這樣,它們就無法完成真正要做的工作,無法幫助人們鎖定資產在物質現實世界中的所有權資訊,也就無法同時掌握資產在虛擬和物質兩方面的情況。 除非打破使用正規所有權制度的阻礙並用法律來替換不合法的協定,人們提供資訊使地圖和資料庫得以更新並保持可信性的動機不會簡單地出現。人們不是因為急於給土地照相、做記錄或者繳稅才加入正規所有權制度的;只有當經濟上的好處很明顯,而且他們能確信保護他們的權利的社會契約是法律的一部分的時候,他們才會加入正規的制度。 只有當正規法律代替不合法協定成為所有權的合法來源時,技術才能有助於記錄所有權。只有到了那時,所有權記錄和地圖才能從速朽的快照轉化成“活的土地清冊”,因為到那時,所有權人才會有興趣不斷地記錄下每一筆交易,而不是帶者有關資料潛入不合法地區的黑暗之中。只要當局默許所有權繼續留在不合法地區,所有權人就既沒有動機也沒有辦法去提供資料,使正規的地圖和所有權記錄得以更新。其底線在於,社會契約所存在的地方決定了所有權記錄和地圖的保管地。 這不是一個尚在爭論中的問題:受技術驅使的所有權憑證計劃往往會蛻變成物質儲備的識別系統、過時的土地全書或者歷史遺蹟,而不是活的土地清冊。所有權憑證計劃的失敗甚至會使地圖和計算機產業付出高昂代價,因為那些批准預算、希望這些新技術會把窮人納入正規制度的政治家會意識到他們實際上並沒有實現既定的目標。不可避免的結果 226 ••⋯.
第六章法律制度上的不足是,這些專案的預算大帽降低或者專案終止。這類事例很多。 我們已經看到,事實上,早在今天的計算機出現以前,以虛擬現實形式出現的合法所有權就已經在西方國家出現了。 計算機所做的只是用自動化方法提供了對虛擬現實的書面和圖形表述,以期更好地保管、檢索和處理。這些技術在西方國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和政治上的補充就可以很好地發揮作用,其原因在於這些國家擁有包羅永珍的社會所有權契約的時間已長達100多年。因此,當最近的30年裡出現資料庫系統、地理資訊系統、遙感技術,全球定位系統,以及所有奇妙的資訊科技工具時,西方國家能夠把已經在系統和法律裡組織好的資料輸入計算機中。 這並不是要說,工程技術、系統整合化、資訊科技公司、設備經銷商、登記顧問,以及其他所有從事調查、繪圖和現代化登記業務的所有權記錄服務人員和機構對於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並不重要。恰恰相反,只要經過適當的調整以適應不合法環境下大量的登記內容,以上人員和機構對於在任何所有權制度正規化專案中決定所有權的自然位置、處理和綜合信息就都不可缺少。事實上,只要解決了不合法地區的法律和政治問題,技術將是財政預算的主要著眼點。 以政治為主使法律發揮作用,使地圖和計算機完成真正要做的工作——也就是打破“鐘罩”—是一項政治任務。只有真正的政治領導人才能把糾纏於過去的所有權法律轉變成對於現實具有遠見的評定,從過分關注技術轉變為關心社會普遍利益。 由於現行的制度趨向於擁護和保護現實狀態,我們才需要政 227
資本的秘密治家。找出辦法使技術統治論自行轉變也是一項政治上的任務。 政治上的於頂是必要的,因為“鐘罩”內的現行體制通常不便於實施快捷的、大範圍的改革計劃,它們通常所提供的服務是根據西方國家用途較多的專業化部門組織起來的;而在發達國家,由於正規的所有權制度已經在發揮作用,所以只需要漸變。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完全不同於私有化。所有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在同一時期內,把上百萬的資產所有權交給上百萬的人。除了隱藏在中間的持不同意見者之外,這些體制不適於開創全新的社會契約,不利於人們在這個社會契約下創造和獲得資本。 也許,政治家必須管理向全面資本主義制度轉變的過程的最重要原因在於,有半數工作屬於溝通範疇。在大多數人的同意下改變程序和打破“鐘罩”需要綜合的、多層次的溝通計劃,並以此識別出國家內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此類計劃需要描繪全面的資本主義制度如何對不同的利益集團施加影響及這些團會從中得到什麼好處,並勸告它們說,改革對於所有社會群體來講是一個雙贏的行為。溝通總是包括出於不同的目的,透過某一煤介,把某物送交某人。對不合法部門來說,改革的核心必須立足於人們被壓抑的進取心,並展示出融人新的正規法律制度的優越性。對於合法部門來說,政府必須解釋清楚,政府所提倡的改革不會傷害合法的、可執行的權利,所有利益集團都會有收穫。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所有權制度的正規化主要是一項政治任務,因為改革的領導人必須懂得所有權制度的最終目標不是起草優雅的法案,不是連線閃閃發光的計算機,也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