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經濟學家一樣思老假設,約翰正在房間裡看電視,妹妹雪莉走進來,也想看節目。她同哥哥是否介意換個頻道,她喜歡另一個節目。結果會怎麼樣呢?雪莉能看到自己喜歡的節目嗎?約翰還會繼續看他當時正在看的頻道嗎?再如,大衛想和艾麗斯離婚,但艾麗斯不同意。結果究竟會怎麼樣?這對夫妻最終能離婚嗎? 在上述兩種情形裡,如果沒有足夠資訊,你無法判斷事態發展究竟會是什麼結局。例如,你可能需要知道大衛和艾麗斯住在哪個州,以及這個州關於離婚的具體法律規定是什麼:當只有一方想離婚時法律是否會支援離婚,還是說只有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能離婚,等等。 但在現實中,資訊總是有限的,就當時當地的情形來說,資訊總是不完全的,並不是只要你想得到什麼資訊就能得到的。其實,你最需要的不是資訊,而是一種觀察問題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能夠學會像一個經濟學家那樣思考。 9.1 兄妹間也要講“交易”策略無需蒐集詳盡資訊,一個經濟學家也完全能夠解答相關問題,包括約翰和雪莉怎麼商量看電視,大衛與愛麗斯能否離婚,等等。 在看電視的例子中,約翰正在看電視節目,而雪莉想換臺。換句話說,約翰手裡有雪莉想要的東西。想想日常生活中,你曾經想得到別人的東西嗎?你又是如何得到的呢?經濟學家會說,要想從別人那裡得到想要的東西,關鍵是要有“平等協商”的交易理念和契約精神,積極參與到互動交易中去。而最簡便的辦法就是藉助貨幣進行交易。 舉個例子吧、假設你想要一本關於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弗遜的書。你來到當地一家書店,走到自傳書籍專賣區,找到了一本並快速瀏覽了一下,然後便決定要買這本書。這本書標價23.95美元,這是書店老闆的要價。如果你付給她23.95美元,她很高興地把書遞給你,再免費附送 66
交易有成本,事態難預料•第99章你一個微笑,或送給你別的什麼禮品。簡言之,你經常為了得到某個東西而從別人那裡用錢去買。(作旁觀者,你認經濟學家會說那個微笑是免費的嗎?如果老闆不笑,你是不是認為書的價格會低一點?)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非貨幣交易的情景。假設,你正放學急於回家,想搭便車,便向旁邊的同學求。你會怎麼做呢?你可能會說:“哎,喬, 我今天沒開車,我能搭你的車回家嗎?這樣我還可以在路上順便給你講講上週你落下的課。”你這是在與喬談一筆“交易”:你告訴喬上週課上發生了什麼,以此做交換來獲得一次搭便車的機會。 看來,所謂“交易”,就是你想得到你沒有的東西,但你要給對方錢或者其他東西做回報。回到看電視的例子中,雪莉要想換到自己想看到的頻道,必須用什麼別的約翰感興趣的東西來交換,究竟能否成功,就要看她的交易謀略和談判水平有多高了。 現在我們假設:約翰認為繼續看節目值10元。這意味著,他願意為了看電視支付10元,或者說,他寧願為接著看電視而放棄10元;當然,對約輸來說這是個底線,如果有人支付10元以上或更多的話,是再好不過的事情。同時假設,雪莉認為自己要換臺看節目值15元。這就是說,她願意支付15元看她想看的節目,或者說,她願意為此放棄獲得15元的機會; 當然,這是個上限,如果需要支付15元以下或乾脆一分錢都不拿,那樣最好不過。 在交易中,雪莉開始向對方發出的訊號是:不可能為約輸支付任何東西,她只是簡單地問:“約翰,介意不介意我換臺啊?”這句話的潛臺詞是:“我不想為換臺支付你任何東西,你接受我的請求嗎?”當然,約翰是不會輕易接受這個“零支付”交易要約的,因為我們假定他認這個交易底線值10元。在被拒絕後,雪莉很可能會加大交易籌碼,她答應付給約翰 2元錢,約翰還是不答應;接著,她把交易價格提升到4元、5元、7元, 最後直到10元時,終翰還是不答應。最後當雪莉提出可以支付12元時, 約翰才有些動心,他討價說要13元,雪莉說那就12.5元吧,不答應就拉 67
傢經濟學家一樣思鑾倒。最後,約翰與雪莉在12.5元上達成這項更換節目頻道的交易。 你可能會質疑我們所舉的例子是荒唐的。你可能會說,日常生活中哥哥和妹妹爭看節目哪有你說的這樣,以貨幣進行討價還價交易的!是的, 經濟學家也不會傻瓜到這步田地,真的以為現實生活中有這種情景發生。 經濟學家只是想用這個例子說明“交易”的普遍性,以及貨幣和非貨幣交易之間的相通性。他們在一些市場交易場合談論金錢、價格和購買行為, 這些情形在非市場交易領域在道理上也是相通的;所有交易,包括非市場領域的交易活動,說的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相關方面獲得各自認為有價值的東西而進行的一種平等交換活動。 當經濟學家假設,約翰願意支付10元繼續看電視、雪莉願意支付15 元換合看電視,意思說,雪莉對看電視的估價要比約翰高;各自價值確定後,問題就變成兩人以什麼方式進行交易的問題了,他們可能不借助貨幣方式而是採取其他非貨幣的方式進行交易。例如,她可能告訴約翰,如果讓她換臺的話,她願意幫哥哥打掃房間或幹別的什麼事情。當然,也有她的交易底線,這就是為哥哥做這些事情不能超過15元的價值。 據此,經濟學家可以大體告訴人們事情的發展走向。用經濟學術語來說,稀缺資源(如電視節目)往往是由那些對資源估價較高的人來支配使用的。在我們討論的看電視例子中,看電視節目對於雪莉更重要,即雪莉對電視節目的欲求和評價比約輸高,因此,究竟看什麼節目最終可能由雪莉來決定。 9.2 離婚是“交易”,與法律無關現在我們來看看離婚的例子大衛想要離婚,但艾麗斯不肯。結局會是怎樣?外行人可能會說,這與法律有關。如果法律規定單方意願可離婚,大衛和艾麗斯就可以離婚; 如果法律規定只有雙方都同意才可離婚,那麼大衛這婚就離不成。 68
交易有成本,事態雜預料•第9童但是,經濟學察認為,在這裡法律只是“小問題”或根本不成問題, 關鍵是他們二人對離婚的價值各自是怎麼評價的。如果大衛估價比艾麗斯的大大地高,這婚就能離得了;否則,這婚就離不成。 我們假設,法律規定只有當夫妻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離婚。而且假設,大衛認為離婚的價值是10萬美元,艾麗斯認為維持婚姻的價值是7 萬美元。於是,在這場離婚交易中,大衛可以從艾麗斯那兒“買”到她對離婚的同意,只要支付高於7萬而低於10萬美元的價錢就行。 如果我們反過來假設,艾麗斯對維持婚姻的價值評價是10萬美元,而大衛覺得離婚值7萬美元。那麼,不管法律怎麼規定,他們最終都不會離婚。因為艾麗斯可以從大衛那裡買到他對維持婚姻的同意,只要支付高於 7萬而低於10萬美元的補償給大衛就行。 總之,能香離婚,與法律規定沒有太大關係,其關鍵問題是夫婦雙方誰更在乎婚姻,如果不想離婚的—方價值評價高,那麼想離也離不了;反之,如果想離婚的一方價值評價高,那麼不想離也能離成功。 9.3沒有交易成本,誰出價高誰說了算應該注意的是,在上述兩個例子裡,我們得出“誰出價離誰說了算” 這一結論,有一個隱含的前提條件,這就是:交易談判及其實現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計(接近於零)。在經濟學中,將交易過申發生的所有費用、不快或代價,統一稱做“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交易的前提條件怎麼設定,最後終能達到—-個雙方都滿意的均衡結果。這就是所謂“科斯定理”的含義。 實際中,不僅存在交易成本,而且往往還很高。如果是這樣,交易的結局就不一定是“誰出價高誰說了算”。例如,我們仍然假設:約翰和雪莉對看電視的價值評價分別是10元和15元,但同時存在20元的交易成本。這就是說,如果雪莉想達到換臺目的的話,她必須支付這額外20元的 69
像經濟學家—-樣忍考交易成本。在這種情況下,雪莉決不會花20元去得到對她來說只值15元的東西,高額的交易成本使雪莉在這場換節目頻道的交易中沒法說了算。 那麼,當交易成本很高時,交易的結局會是怎樣的呢?顯然,存在高交易成本,交易結果的決定權掌握在最初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的人(如約翰)手中。換句話說,由於實際中存在著很高的交易成本,產權最初界定給誰就變得非常重要。這也是科斯定理所要強調的真實意義。 1 *在現實生活中,交易無處不在,而且交易是個好東西。透過交易, 互通有無,人們可以使自己的境況得到改善。 公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那麼誰出價高誰說了算。也就是說,資源由那些對其價值評價較高的人支配使用,其前提條件是交易成本很低或可以被忽略。 女實際中,由於存在交易成本,而且往往還很高,所以最初的產權界定就顯得非常重要。高交易成本阻礙交易形成,進而影響人們實現福利政善的目標。 傔經濟荢寮那樣愍考 (1)斯蒂芬妮認為離婚的價值是6萬美元,鮑勃認為維持婚姻的價值是13萬美元。州法律規定:只要一方要求離婚,就可以判離。如果不透過貨幣交易,鮑勃怎樣才能“買到”斯蒂芬妮同意維持婚姻而不再提出離婚要求?換何話說,鮑勃怎樣才能給斯蒂芬妮價值高於6萬美元而低於13萬美元的東西呢? (2)舉例說明,當交易成本很高的時候,資源不會流向對它評價高的人。 (3)任何交易的核心都是契約:你給我我想要的,我給你你想要的。 70
交易有成本,事態滋預料•第只兼一些交易的契約定得很清楚。例如,商店明碼標價的茄克,價格100 美元, 這個契約是顯而易見的。而有些交易的契約就沒有那麼清楚。例如,丹送給傑克一個生日禮物,很可能還想在自己生日時傑克也能送自己一個禮物,但他沒有明說,而傑克心裡也很清楚,同樣也不說破。換句話說,送禮物其實也是一種交易。試給出三個似乎是禮物但事實上存在交易成分的生活例子。 (4)假設,某小鎮有一塊30英畝的土地有待開發。這塊土地上,長滿野花,樹木蔥綠,小鳥、松鼠和小昆蟲自得其樂。最近,陸續有人來這裡遊玩,只為遠離都市煩擾,親近親近大自然。但有開發商想要按市場價 (100萬美元)把這塊地買下來,建一個酒店和高爾夫球場。而當地的環保組織想要保持這片土地的原初風貌,供人們享受大自然,該組織願意支付不高於20萬美元的價格購買這塊地。顯然,開發商願意支付的價錢遠遠高於環保組織。那麼就這塊土地的價值而言,是不是建酒店和高爾夫球場就高於讓人們親近大自然呢?請解釋你的觀點。 (5)一個州的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中任何一方想要離婚,就可以判離婚成立。而另一州的法律規定:只有當夫妻雙方都同意,才能判離。你認為,在哪種法律下離婚案件會更多些?或是二者一樣多?為什麼?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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